上垟村(浙江麗水市蓮都區峰源鄉下轄村)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峰源鄉上垟村是個偏遠的小山村海拔500多米,無酷暑,日夜溫差大,適合反季節蔬菜生產,勤勞的村民一直有種植反季節高山蔬菜的傳統,近年來在峰源鄉黨委、政府的正確指導下,村里成立了專業合作社,在合作社的帶領下,村里高山蔬菜的種植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創建了無公害高山蔬菜生產基地,種植青皮豆、甜椒、番茄、包心菜等蔬菜,並打出了一定的知名度,吸引了來自上海、江蘇、杭州等地的客商來村收購高山蔬菜,大大提高了村民的經濟收入,村民種植高山蔬菜的積極性也得到大大提高,高山蔬菜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靠山吃山,尤源村大力推進筍竹兩用林的開發,修建了一條長3千米的竹林道,推廣深挖扶育、高效施肥技術,引導農民科學撫育、開發筍竹兩用林,增加了竹林的效益,合作社還培育了一個100多畝的小徑竹示範基地,受到上級有關部門的肯定;尤源村的西瓜、桃子等水果也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有了較大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垟村
  • 地址:浙江麗水市蓮都區峰源鄉
  • 海拔:500多米
  • 氣候:無酷暑,日夜溫差大
地圖信息,
管理公約
上垟村級民主管理公約
第一條
為了依法推進民主管理進程,規範村幹部行為,保障村民各項權益,依據《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村實際,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村兩委幹部任職條件
(一)能夠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民眾公認,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廉潔自律。
(二)有帶領民眾共同致富奔小康的本領和覺悟,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
(三)能夠自覺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顧全大局,能說實話、辦實事。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特別優秀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放寬。
(五)一般應具有國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一年中應有9個月以上的時間在村參加工作,且能保證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七)被判處刑罰或者刑滿釋放未滿5年、解除勞教未滿3年、違反計畫生育未處理或受處理後未滿5年、涉黑涉惡受處理未滿3年等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及喪失行為能力的人員不能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村級組織班子成員的候選人。受過黨紀處分且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任職限制期限內的黨員,不能作為村黨組織成員候選人。出現上述人員當選的,由村選舉委員會宣布其當選無效。三年內受行政拘留處罰累計超過15日的、長期拖欠村級集體公款的、組織參與群體性事件的、正在被立案偵查的,及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村兩委幹部不宜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村級組織班子成員的候選人。
上述情況和相應規定寫進村選舉辦法予以具體實施。
第三條
村級組織班子成員的任職資格由鄉黨委初審,並報區裡有關部門聯審把關,對於已被推選為候選人或作為“自薦人”但不符以上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條件之一的,由村選舉委員會審核,取消其候選人或“自薦人”資格,並向全體選民公布。
第四條
村重大事務決策實行“五議兩公開”制度。
(一)重大事務主要包括:
1、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村莊建設規劃。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訂。
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集體經濟大額資金的使用,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以及集體企業的改制方案。
4、興修學校、道路、水利、電力、自來水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以及建設承包方案。
5、村集體土地、房屋等集體資產的承包和租賃,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徵用、徵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
6、領取村幹部誤工報酬的人數及標準。
7、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8、涉及村集體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重大事務決策程式:
凡村級重要問題,要按“五議兩公開”程式辦理:
1、村民建議: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向村兩委提出建議。
2、支部提議:根據工作需要或村民建議,村黨組織書記與村委會主任及時溝通,達成共識後,以村黨組織名義向村兩委會提出議題。
3、兩委商議:由村黨組織書記主持召開村兩委會,就村黨組織提出的議題向會議作出說明,安排足夠的時間讓與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商議,採用民主集中制的方式確定商議結果。
4、黨員審議:經過村兩委商議的事項,屬於重大事務的,要經過黨員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形式為:①村黨組織書記向會議提出村兩委商議的事項;②參會黨員進行討論審議;③全體參會人員進行表決。
5、村民代表決議:黨員會議審議通過的事項,提交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決議,決議的程式為:①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向村民代表匯報黨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②村民代表充分發表各自的觀點;③就黨員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進行表決。
6、對表決結果和實施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條
實行村兩委幹部任職承諾制。村兩委幹部必須在每年向黨員和村民代表進行承諾,包括履職承諾、創業承諾、廉潔自律承諾和辭職承諾等內容,承諾事項在村公開欄進行公布,定期將承諾事項的進展情況向黨員、村民代表進行通報,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工作及時通報,在年終的時候,向黨員和村民代表進行述職,並接受評議。村黨組織書記還要向鄉黨委述職。
第六條
村兩委幹部任職期間,要廉潔自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不準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搞暗箱操作和“一言堂”。
(二)不準在集體資產出租、征地安置、資產評估、工程建設、宅基地審批等過程中謀取私利。
(三)不準利用家庭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藉機斂財。
(四)不準違反規定收受和贈送禮金禮券禮卡。
(五)不準用公款參加娛樂活動和相互吃請。
(六)不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七)不準借用和拖欠公款辦私事。
(八)不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九)不準參與任何涉黑涉黃涉賭涉毒活動。
(十)不準承包、轉包、分包本村集體工程項目。
第七條
村兩委幹部任職期間,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八條
村兩委幹部任職期間,違反第六條廉潔自律規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根據辭職承諾自行提出辭職。
(一)貫徹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不力,鬧不團結或完不成村兩委部署工作任務的。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三)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村級創業承諾任務的。
(四)嚴重違規決策、管理或工作出現嚴重失誤、失職行為的。
(五)煽動、組織或參與集體上訪、無理上訪的。
(六)出現計畫外生育行為的。
(七)有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八)長期外出或因身體狀況不佳等原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九)其它不能或不宜履行崗位職責的。
對不履行辭職承諾的,若是村黨組織委員,按黨內規定程式進行組織處理;若是村民委員會委員,由村民委員會或提請鄉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作出停職決定,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參加,經應到會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即可生效;在特殊情況下,應啟動罷免程式。
第九條
本公約未盡事宜按《浙江省村級組織工作規則》和《蓮都區規範村級組織工作指導意見》辦理。
第十條
本公約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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