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與法:分家析產

三農與法:分家析產

《三農與法:分家析產》是2008年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三農與法:分家析產
  • ISBN:9787807622680
  •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出版時間:2008年8月1日
圖書信息,內容簡介,目錄,

圖書信息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1版 (2008年8月1日)
叢書名: 新農村建設叢書
平裝: 109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807622680
條形碼: 9787807622680
尺寸: 19.8 x 13.6 x 0.6 cm
重量: 82 g

內容簡介

《三農與法:分家析產》為其中之一的《分家析產》分冊,《三農與法:分家析產》中介紹了: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權男女平等等內容。希望《三農與法:分家析產》能夠成為一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指導用書,成為一套指導農民增產增收、脫貧致富、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更新觀念的學習資料,成為農民的良師益友。《新農村建設叢書》是一套針對“農家書屋”、“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專門編寫的叢書,是吉林出版集團組織多家科研院所及千餘位農業專家和涉農學科學者,傾力打造的精品工程。
本叢書共分五輯,每輯100冊,每冊介紹一個專題。

目錄

一、婚姻家庭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
當事人財產權益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智慧財產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擁有平等的財產處理權
婚前財產若無特殊約定為單方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為單方財產
遺囑中明確表示留給一方的財產為單方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單方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期間財產的歸屬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外)祖父母應當撫養父母死亡的未成年(外)孫子女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在父母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撫養未成年弟妹
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承擔適當費用
離婚時夫妻財產處理協定不成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財產約定歸單方所有,一方付出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
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分家不能分割個人財產
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
共有基礎喪失時可以請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二、繼承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殺害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遺棄被繼承人的喪失繼承權
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二年
繼承權男女平等
喪偶女婿盡了贍養義務的享有繼承權
生活特殊困難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照顧
完全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不一定繼承全部財產
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非繼承人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遺囑見證人不能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遺囑人可以撤銷遺囑
最後所立遺囑效力優於之前所立遺囑
經過公證的遺囑具有最高效力
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應當履行義務
未成年人所立遺囑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受脅迫所立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遺產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
繼承人拒絕接受遺產應在遺產處理前做出放棄的表示
接受遺贈應當做出明確表示
繼承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分割遺產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遺產繼承不應當損害遺產的效用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所得財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繼承遺產應當首先清償債務
死亡先後不明時繼承關係韻確定
遺產處理後繼承人不得對放棄繼承反悔
三、贈與
贈與人在贈與的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救災、扶貧贈與契約不可撤銷
經過公正的贈與契約不可撤銷
贈與人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附義務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應當承擔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賠償
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贈與可以撤銷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可撤銷贈與不履行贈與契約義務的,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贈與人應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的,贈與人的繼承人可以撤銷贈與
撤銷贈與的可以要求返還財產
贈與人經濟狀況顯著惡化的可免除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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