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內復效條款

三年內復效條款是人壽保險業務中,對於因被保險人過期未交付保險費,使保險契約失效後重新復效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分期交付保險費必須按期續交保費,否則保單失效。但一般都有寬限期,如1個月。如果超過寬限期仍未交付續保費,保單就此失效。

如果失效保單的原被保險人希望保單復效,且原保單有3年內復效條款的規定,這個原被保險人有權在發生交費違約事件後3年內的任何時期申請復效,但須在符合下述條件和限制的情況下辦理: ①原被保險人必須提供符合保險人要求的可保性證明,包括健康狀況、職業、有無民事糾紛或刑事犯罪等情況,防止逆選擇; ②要補交所遲交的保費以及遲交期間的利息; ③保單上的一切借款必須付清或重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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