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新憲法

《三個新憲法》恩格斯寫於1848年2月中旬,收入《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恩格斯通過對歐洲三個君主專制國家—丹麥、那不勒斯和撒丁變成立憲國家的過程及其所產生的影響的分析,闡明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個觀點,即資產階級革命勝利的主要標誌就是憲法的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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