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夫差遣不平

中國古代罪名。官府在徵發人丁服役時,應當先派富裕的和強壯的,後派貧困的和體弱的;先派壯丁多的,後派壯丁少的。違反上述征派順序的有關責任人員即構成本罪。《唐律疏議·擅興》:“諸應差丁夫,而差遣不平及欠剩者,一人答四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疏議曰:“差遣之法,謂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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