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採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決定採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制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決定是否自行啟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制和採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般301條款
  • 外文名:General clause 301
條款內容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智慧財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定,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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