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認可制

一般認可制指凡依外國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只需根據內國法規定向內國行政管理機構辦理必要的登記或註冊手續,既不需要特別許可,也不一定有互惠存在,即表明該外國法人所具有的權利 能力和行為能力已得到確認,有資格在該國有效地從事民事活動。從事民事活動的範圍受該許可國的法律限制。

一次性賠償指“分期賠償”的對稱。賠償義務人對其所負全部賠償義務,採用一次算定,一次付清的方法予以履行。如損害賠償數額能一次確定,賠償義務人又有實際償付能力能一次付清的,一般應采角一次性賠償。對於應當分期支付的賠償費用,如受害人的生活費,採用一次性賠償時應從中扣除中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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