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三類壓力容器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分類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根據壓力容器操作壓力、介質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結構特性、材料和對容器安全性能的綜合影響程度等,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容器說明,危害種類,

容器說明

一二三類壓力容器分類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21-2016,以下簡稱《固容規》,行業內稱“大容規”)根據壓力容器操作壓力、介質危害程度、容器功能、結構特性、材料和對容器安全性能的綜合影響程度等,將壓力容器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第(二)、(三)款規定的除外)。
(二)第二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1)中壓容器;
(2)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4)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5)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三)第三類壓力容器(下列情況之一):
(1)高壓容器。
(2)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3)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10MPa·m3); (4)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0.5MPa·m3); (5)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大於或等於0.2MPa·m3);
(6)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7)中壓搪玻璃鋼容器;
(8)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9)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貨櫃(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
(10)球形儲罐(容積大於等於50m3);
(11)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危害種類

壓力容器爆炸是指極其迅速的物理的或化學的能量釋放過程。壓力容器破裂分為物理爆炸現象和化學爆炸現象。
所謂物理爆炸現象是容器內高壓氣體迅速膨脹並以高速釋放內在能量。
化學爆炸現象還有化學反應高速釋放的能量,其爆炸危害程度往往比物理爆炸現象嚴重。容器破裂時的危害,通常有下列幾種:
(1)碎片的破壞作用。高速噴出的氣體的反作用力把殼體向破裂的相反方向推出。有些殼體則可能裂成碎塊或碎片向四周飛散而造成危害。
(2)衝擊波危害。容器破裂時的能量除了小部分消耗於將容器進一步撕裂和將容器或碎片拋出外,大部分產生衝擊波。衝擊波可將建築物摧毀,使設備、管道遭到嚴重破壞,遠處的門窗玻璃破碎。衝擊波與碎片的危害一樣可導致周圍人員傷亡。
(3)有毒介質的毒害。盛裝有毒介質的容器破裂時,會釀成大面積的毒害區。有毒液化氣體則蒸發成氣體,危害很大。一般在常溫下破裂的容器,大多數液化氣體生成的蒸汽體積約為液體的二、三百倍。如液氨為240倍,液氯為150倍,氫氰酸為200~370倍,液化石油氣約為180~200倍。有毒氣體在大範圍內導致生命體的死亡或嚴重中毒。如一噸液氯容器破裂時可釀成8.6×104 m3的致死範圍,5.5×10 6 m3的中毒範圍。
(4)可燃介質的燃燒及二次空間爆炸危害。盛裝可燃氣體、液化氣體的容器破裂後,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遇到觸發能量(火種、靜電等)在器外發生燃燒、爆炸,釀成火災事故。其中可燃氣體在器外的空間爆炸,其危害更為嚴重。液態烴氣化後的混合氣體爆炸燃燒區域,可為原有體積的6萬倍。例如一台盛裝1600m3乙烯的球罐破裂後燃燒區範圍可達直徑700m、高350m。其二次空間爆炸的衝擊波可達十餘公里。這種危害絕非蒸汽鍋爐物理爆炸所能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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