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四七年和約

蘇、英、美、中等同盟國於1947 年2 月10 日在巴黎分別簽署的對義大利、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芬蘭的和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九四七年和約
  • 參加:蘇、英、美、中等同盟國
  • 地點:巴黎
  • 屬性:和約
  • 簽署時間:1947 年2 月10 日
簽訂,條約內容,

簽訂

蘇、英、美、中等同盟國於1947 年2 月10 日在巴黎分別簽署的對義大利、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芬蘭的和約。

條約內容

(1)對意和約的主要內容:領土條款規定,在意、法邊界作有利於法國的小變動,意、南邊界作有利於南斯拉夫的變動,的里雅斯特及周圍地區劃作自由區,多德卡尼斯(Dodecanese)群島劃歸希臘;政治條款規定,意應解散一切法西斯組織並審判戰犯,保證其公民享有一切基本自由,意放棄在非洲利比亞、厄利垂亞和意屬索馬里各屬地的一切權利,放棄在中國的特權,承認阿爾巴尼亞和衣索比亞的獨立和主權;軍事條款規定,拆除沿意法、意南邊界的永久性工事,禁止建立新的海軍基地和生產核子彈、飛彈、30 公里射程的大炮等,意軍不得超過25 萬人,其艦隊的一部分交美、英、法處理:此外,對蘇賠償1 億美元,對阿爾巴尼亞賠償500 萬美元,對希臘賠償1.05 億美元,對南斯拉夫賠償1.25 億美元,對衣索比亞賠償2500 萬美元。
(2)對羅、匈、保和約的主要內容:規定恢復1940 年6 月的《蘇羅協定》,羅將比薩拉比亞和北布科維納割予蘇聯;廢除1940 年8 月的*維也納仲裁,羅從匈收回特蘭西瓦尼亞;保加利亞保持1941 年1 月1 日的邊界,南多布羅加仍留在保領土範圍:恢復1938 年1 月1 日的匈與奧、南和羅的邊界,匈承認廢除1938年的維也納仲裁,把外喀爾巴吁烏克蘭歸還捷克斯洛伐克;匈承認1945 年6月的《蘇捷協定》以及根據此協定確定的蘇匈邊界,即捷把從匈收回的外喀爾巴吁烏克蘭割給蘇聯;規定羅賠償蘇3 億美元,保賠償希臘4500 萬美元和賠償南斯拉夫2500 萬美元;匈賠償蘇2 億美元並對捷和南各賠償1 億美元。(3)對芬和約的主要內容,恢復1940 年3 月《蘇芬和約》的效力和1941 年1 月1 日的芬蘭疆界;芬將貝柴摩地區割讓給蘇聯,蘇放棄根據1940 年和約取得的對漢科半島的租借權;蘇從芬取得在波卡拉地區建立海軍基地的領土和領水的使用權和管理權,租期50 年,年租金500 萬芬蘭馬克;阿蘭群島非軍事化;芬不得允許法西斯組織存在和活動,並保證逮捕和審訊戰犯;規定芬陸軍3.44 萬人;海軍4500 人,艦艇不超過1 萬噸,空軍3000 人,飛機不超過60 架;芬對蘇賠償3 億美元。上述和約鞏固了歐洲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成果,但也含有侵犯這些戰敗國領土主權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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