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二二年蘇俄刑法典

1922年5月24日由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批准,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第一部蘇維埃刑法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一九二二年蘇俄刑法典
  • 時間:1922年5月24日
  • 批准:全俄中央執行委員
  • 施行:同年6月1日
概述,具體任務,刑罰種類,

概述

蘇聯各加盟共和國的刑事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共二百二十七條,分總則和分則兩部分。目的在於“捍衛工農國家和革命秩序,免受它的破壞者和社會危險分子的侵害,並建立革命法律意識的堅實基礎”。任務是“在法律上保衛勞動者國家,防止各種犯罪行為及社會危險分子,並對於危害革命秩序的人適用刑罰或其他社會保衛方法,以實現此種保衛。”對犯罪下的定義是:“凡威脅蘇維埃制度基礎及工農政權在向共產主義過渡時期內所建立的革命秩序的一切有社會危險性的作為或不作為,均為犯罪行為”。

具體任務

宣布採用類推原則。規定了刑罰的具體任務為:
(一)一般預防違法者及其他社會不穩定分子使其不犯新罪;
(二)以勞動改造實行感化,使違法者適應於共同生活的條件;
(三)使犯罪人無繼續犯罪的可能。

刑罰種類

刑罰種類有:定期或不定期的驅逐出蘇俄國境、隔離或不隔離的剝奪自由、不拘禁的強制勞動、緩刑、沒收全部或一部財產、罰金、褫奪權利、免職、輿論譴責、責令賠償損害、槍決等十一種。其他社會保衛方法有四種:送往專為精神上或神經上有缺陷者準備的處所、強制治療、禁止擔任某種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或者經營某種事業、放逐於指定地區以外。此外,還詳細規定了犯罪構成、量刑、執行刑罰的程式等。強調保衛蘇維埃政權。
分則著重規定了國事罪,包括反革命罪和妨害管理秩序罪。該法典頒布後,其他蘇維埃共和國以此為藍本,先後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以後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直至為*一九六一年蘇俄刑法典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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