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辦法其中第二條實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放、延續、變更、填寫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od hygiene license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範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發放、延續、變更、填寫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一) 從事食品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二)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三) 從事食品銷售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包括城鄉集市中有固定攤位的經營定型包裝食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商販。
(四) 從事餐飲業、學校食堂、單位內部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街頭、集貿市場中有固定攤位和設施飲食攤販。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樣式按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統一要求執行;發放對象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餐飲業、學校食堂、單位內部食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有效期四年。
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並在許可證標題上增加“臨時”字樣。
第五條 同一賓館、食品商場、超市內隸屬同一經營主體,有多種食品經營方式或承包經營的,只需辦理一個食品衛生許可證;但分屬不同經營主體,並有獨立經營場地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學校內有兩個以上的學校食堂獨立經營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六條 重慶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以下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一) 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
(二)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三)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四)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重慶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管理的單位和企業。
重慶市衛生局應當將審批的食品衛生許可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前條規定外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屬地管轄原則,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鐵道、交通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地方企業的旅遊船、客船上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審批發放,由地方企業註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重慶長航衛生監督部門,船舶停靠碼頭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此類船舶的衛生監督檢查。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審批和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與程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 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及內容。
(二) 食品衛生許可證辦證依據及具體條款。
(三) 食品衛生許可證辦證條件、辦證程式、期限。
(四) 辦證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五)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所需資料示範文本。
(六) 收費標準。
(七) 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通信地址、諮詢聯繫電話、監督投訴電話。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有關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變動信息。
第二章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審查和發放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規定的條件和要求。
第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告知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遵守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規定。申請人應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向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並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附表(以下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應提交附表):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
2、廚房面積150m2以上或接辦100人以上集體宴席的餐飲單位和集體食堂;
3、學校食堂;
4、含有現制現售或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單位,或經營面積800m2以上的食品經營單位。
(二)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個體工商戶和集體食堂可免除此項資料。
(三)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的身份及資格證明。
(四) 生產經營場所場地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房產證或租賃協定)。
(五) 預防性衛生監督資料
1、生產經營場所地形圖或環境衛生說明資料;
2、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生產經營過程(或生產工藝)平面布局圖及說明;
3、自備水源的,提供食品生產經營用水衛生監測報告;
4、按預防性衛生監督要求,開展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提供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和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六) 衛生管理組織建立情況,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食品衛生負責人或食品衛生管理員設定情況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個體工商戶只提供根據經營特點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和食品衛生負責人設定情況)。
(七)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八) 食品生產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原料、輔料組成,以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設備、產品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2、生產工藝流程圖;
3、衛生間、更衣、洗手消毒、防蠅、防塵、防鼠、防蟲、工用具洗滌消毒、車間垃圾處理、車間環境消毒等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示);
4、試製產品衛生質量檢驗報告以及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5、檢驗室設定情況,包括檢驗人員、設備,開展的檢驗項目等;
6、產品標籤、說明書樣稿;
7、生產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轉基因食品的,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資料;
8、食品委託加工的需提供經公證的委託加工契約書,受委託加工生產企業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證明(或相當於A級衛生條件證明)或食品生產GMP證書,受委託加工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受委託加工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許可範圍中應含有與委託產品相同生產工藝的食品類別)。
(九) 食品添加劑生產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以及國家允許生產使用的證明;生產複合食品添加劑的,需提供各單一品種食品添加劑國家允許生產使用的證明;利用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需提供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批手續;
2、產品原料、輔料組成以及生產工藝流程圖;
3、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特點,提供相應生產設備、包裝材料等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
4、根據生產工藝衛生要求和產品生產特點,提供相應防蠅、防塵、防鼠、更衣、洗手消毒、工用具洗滌消毒、車間垃圾處理、包裝場所空氣淨化消毒等衛生設施的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註);
5、產品質量標準;
6、連續三批試製產品的衛生學檢驗報告及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7、產品標籤、說明書樣稿。
(十) 食品經營單位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根據經營特點和要求,相應更衣、洗手、防蠅、防塵、防鼠、防蟲等衛生設施布局或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註);
2、城市營業面積300m2以上,鄉鎮營業面積200m2以上的食品經營單位,按GB9670《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3、經營場所中如有食品現場加工的,提供產品原料、輔料組成,食品添加劑、產品包裝材料的衛生安全證明資料,以及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註);
4、經營場所中如有餐飲服務的,提供所用食品添加劑、餐具洗滌劑、消毒劑等衛生安全證明材料,以及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註);
(十二) 餐飲業及集體食堂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1、所用食品添加劑、餐具洗滌劑、消毒劑等衛生安全證明材料;
2、根據廚房工藝要求和餐廳經營特點,相應更衣、洗手消毒、防蠅、防塵、防鼠、防蟲、餐具洗滌消毒、垃圾處理、宴席留樣設備以及衛生間等衛生設施的布局或設定說明(可在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中標註);
3、有空調裝置的餐廳、飯館,按GB16153《飯館(餐廳)衛生標準》要求,提供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十三)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所交材料除圖紙外均要求A4紙列印或用鋼筆書寫,逐份加蓋公章或法人、負責人章,按次序裝訂,一式三份;凡提交的材料為複印件的,均應在複印件上寫明“系原件複印”,並加蓋單位公章或法人(負責人)印章。
如申請書或申請書附表內容和其它申請資料內容重複的,可不提供其它申請資料,或者不填申請書附表中相應內容。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收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衛生許可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 申請事項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給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在5日內應予以受理並給予申請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如該食品衛生許可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中註明技術審查所需時間。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予以受理的申請按照《食品衛生法》及其配套規章、標準、規範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 對提供的申請書、申請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
(二) 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選址、布局、環境衛生狀況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三) 衛生設施、生產設備、工具、容器配備及其質量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四) 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食品衛生負責人或食品衛生管理員設定情況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五)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六) 按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要求進行的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結果。
(七) 對食品生產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產品出廠檢驗設施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4、試製產品衛生質量和生產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5、食品標識、標籤、說明書是否符合要求。
(八) 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原輔材料、助劑、包裝材料以及試製產品質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要求;
2、生產過程以及產品標識、標籤、說明書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和《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衛生規範》要求。
(九) 對食品經營單位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食品採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十) 餐飲業和集體食堂還需審查以下內容:
1、廚房面積、建築結構、功能分區、加工專間的設定和涼滷菜、海鮮等加工衛生條件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2、所用食品添加劑、洗滌劑、消毒劑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3、食品採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中的污染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主要原輔材料是否有索證登記制度;
4、經營場所環境有關衛生檢測結果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5、對接辦集體宴席的餐飲單位和集體食堂,應按有關規定核定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數。
第十八條 需對申請人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審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兩名以上食品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核實,製作現場衛生監督筆錄;對不合格者,製作《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衛生監督意見。
申請人應根據《衛生監督意見書》的意見,對現場進行改進,待改進後重新向衛生行政部門書面申請現場審查。
第十九條 需要對申請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食品衛生監督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抽樣或現場檢測。需要對檢驗、檢測以及鑑定、專家評審等技術審查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製作《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各項審查內容應合格;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行業,衛生許可審查的量化評分必須達到總分的60%以上。
在辦理委託加工的食品衛生許可中,對未開展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地區,受委託加工生產企業要達到相當於A級食品衛生信譽度的衛生條件,並報市衛生局審核決定。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製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製作《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但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以及現場改進、整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食品衛生許可證辦證期限內。
第三章 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填寫
第二十四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衛生許可證編號、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範圍、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標誌貼標處,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在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誌。
第二十五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各欄目填寫要求
(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
有效期為四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
(渝)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
有效期不超過半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
(渝)衛食臨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
其中:XXXXXX指重慶市各區縣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二) 單位名稱欄
1、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申請的名稱填寫,並與工商部門核准的名稱一致;
2、個體工商戶按申請的名稱填寫,無單位名稱的,按“工商戶姓名+屬性名”填寫,如“某某食品店”、“某某飲食店”等。
3、集體食堂按“單位名稱+集體食堂”填寫。
(三) 地址欄
按核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詳細地址填寫;
(四) 法定代表人或業主欄
按核准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姓名或資格證明填寫。
(五) 許可範圍欄
1、參照《重慶市食品生產經營方式及經營範圍分類》填寫;
2、食品生產企業填“生產銷售+種類(範圍)”或“種類(範圍)+生產銷售”,食品加工作坊填“加工銷售+種類(範圍)”或“種類(範圍)+加工銷售”;
3、委託加工的應註明“委託加工”字樣和受委託加工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格式為:“種類(範圍)+生產銷售(委託加工,委託******加工, 委託加工地址:******)”。
4、食品添加劑生產廠填“生產銷售+食品添加劑(具體產品名稱)”或“食品添加劑(具體產品名稱)+生產銷售”;
5、食品經營單位填“經營+種類和範圍”,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可參考食品生產加工業註明種類,冷藏冷凍食品、涼滷菜註明貯存溫度;
6、食品商場、超市中有現場制售食品的,可參考食品生產加工業種類增填“現場制售+種類”,有飲食服務的增填餐飲業許可範圍;
7、食品展銷會、廟會中的食品經營者可參考食品生產加工業種類或範圍填“展銷+種類或範圍”,有固定攤位的食品商販可參考食品生產加工業種類填“零售+種類”;
8、餐飲業和集體食堂填“飲食服務(種類和範圍)”或直接填“種類和範圍”;
9、餐飲業和集體食堂經審查準予經營涼滷菜、生食海鮮、裱花蛋糕、自助餐和外送的,應在許可範圍欄中分別予以註明,經營藥膳的應註明具體品種,接辦集體宴席的應註明一次性最大供餐人數。
(六) 有效期欄
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半年。
第四章 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和變更
第二十六條 需要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在有效期滿前6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延續申請和規定資料。逾期不申請延續的,視為無證;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延續食品衛生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 食品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 原許可生產經營方式和範圍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四) 原許可項目的場所面積、房屋結構、衛生設施、產品種類、原輔材料、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管理等是否有變化的說明資料。
(五) 生產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衛生質量檢驗報告。
(六) 食品生產經營環境有關衛生檢測報告。
(七)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
(八) 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兩名以上食品衛生監督員,按照《食品衛生法》及其配套規章、標準、規範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延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 對申請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範圍、有效期等進行核實。
(二) 對生產經營場所、房屋結構、衛生設施、產品種類、原輔材料、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衛生管理等進行現場衛生審查和核查。
(三) 對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和培訓情況進行檢查。
(四) 查閱衛生行政部門存檔的衛生監督、監測記錄,檢查守法經營情況。
(五)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行業,審查食品衛生信譽度(必須達到C級要求)。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要求的延續申請單位,應於有效期滿前換髮新食品衛生許可證;新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可不變,有效期四年,在發證日期後註明“延續”字樣。
對不符合要求的延續申請單位,不予延續,並製作《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地名(地址不變)、法定代表人、業主的應當到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填報《重慶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並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 食品衛生許可證原件。
(二)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組織的,還需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如董事會任命檔案等)。
(三) 單位名稱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檔案或有關部門核准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前後的工商營業執照等)。
(四)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開具的任職證明或有關部門核准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前後的工商營業執照等)。
(五) 地名或門牌號變更需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地名或門牌號變更證明。
第三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表20日之內變更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製作《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變更後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與原證一致,在發證日期後註明“變更”字樣。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五章 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必須使用衛生部制定的統一式樣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使用衛生部和重慶市衛生局統一格式的衛生行政許可文書及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標誌。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對許可事項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並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要求,每年開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評定。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衛生許可證綜合登記檔案和分戶審查檔案,確定專人負責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登記、填寫、整理、歸檔。
第三十六條 填報有“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附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一戶一檔原則組卷建立分戶審查檔案;其他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可按一戶一卷組卷後,以地區、辦證時間、經營類別等為單位建立審查檔案,每檔的戶數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每戶資料必須完整並且每戶卷內附資料目錄。
第三十七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資料、延續審查資料、變更資料、量化分級管理資料、行政處罰記錄以及日常衛生監督監測記錄等資料,應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後,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不得擅自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生產經營方式和生產經營範圍。
第三十九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懸掛或擺放在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倒賣、出借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註銷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 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二)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不申請延續的。
(三)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四) 延續審查時不符合衛生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明顯改進的或改進後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五) 食品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食品衛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二條 對被註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及時收繳其食品衛生許可證,做好登記,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並予以公告,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中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責任、法律責任按照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重慶市衛生局頒布的《重慶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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