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問答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問答是在2016年03月08日由60421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60421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6年03月08日
  •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負責。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建立一套科學、統一、高效的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制度,我們制定了《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規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承擔,原來由質監、工商、食藥部門制定的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餐飲服務監管制度已不能適應改革後的職能調整需要。2015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新法進一步強化了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加強監督檢查。此前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關於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衛生部制定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不能滿足現階段食品生產經營監管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規章,對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規範。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是落實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的具體體現,是落實《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監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具體要求,是執行“四有兩責”的具體舉措。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不能一發了之,必須對企業是否始終按照發證條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辦法》通過細化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強化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從生產源頭防範和控制風險隱患,將基層監管部門對生產加工、銷售、餐飲服務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責任落到實處,督促企業把主體責任落到實處,對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辦法》有哪些主要特點?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和要求,本次《辦法》的修訂,按照屬地負責、全面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著力破解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在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作用,主要特點概括起來是“兩涵蓋兩規範”。“兩涵蓋”,一是涵蓋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全品種的日常監督檢查;二是涵蓋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全環節的日常監督檢查。“兩規範”,一是規範日常監督檢查要求。對檢查人員資質、檢查事項、檢查方式、檢查程式、檢查頻次、結果記錄與公布、問題處理等進行規範;二是規範標準化檢查表格。設定了標準化的檢查表格及結果記錄表格,並配套制定相應的檢查操作手冊,規範指導基層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是法律賦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職責。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食品生產經營經營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生產經營規範等情況,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和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基層監管人員按照相應檢查表格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基本生產經營狀況開展的合規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也包括按照上級部門部署或根據本區食品安全狀況開展的專項整治、接到投訴舉報等開展的檢查等情況。
一般而言,監督檢查根據不同的目的和要求,也會有不同的檢查方式方法。但日常監督檢查始終是最常用、最基本的檢查方法。對於新的情況、新的監管需要和新的方法的出現,總局將另行制定管理規定。
四、《辦法》實施後,如何使用配套表格開展監督檢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相應的檢查表格,包括《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和《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以配套《辦法》的實施,並將於《辦法》實施前發布。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各個環節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列表明確,按照《辦法》的要求,具體細化了各個環節的監督檢查內容,設定了檢查的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並對每項內容的檢查結果設定評價項。每一個檢查要點表都對應相應的檢查操作手冊,對每一項如何檢查進行描述,指導一線檢查人員進行操作。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對監督檢查的內容、檢查結果、綜合判定等情況進行記錄,使監督檢查工作有痕跡可循,也用於對檢查結果的公布。結果記錄表為各個環節共用的表格,附有相應的填表說明,對如何填寫、如何進行綜合判定都有詳細描述。
五、日常監督檢查的主要項目內容是什麼?
《辦法》規定,對食品生產者主要檢查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結果、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結果、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對保健食品生產者還應檢查生產者資質、產品標籤及說明書、委託加工、生產管理體系等情況。
《辦法》規定,對食品銷售者主要檢查食品銷售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一般規定執行、禁止性規定執行、經營過程控制、進貨查驗結果、食品貯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標籤和說明書、特殊食品銷售、進口食品銷售、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用農產品銷售等情況,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貯存及運輸者等履行法律義務的情況。
《辦法》規定,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主要檢查餐飲服務提供者資質、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製作過程、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及公示、設備設施維護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情況。
六、《辦法》對檢查頻次如何規定的?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畫,根據食品類別、企業規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狀況、信用檔案記錄等因素,編制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畫。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研究制定《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對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頻次,並將其列入年度日常監督檢查計畫。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後,監管部門對每家企業的檢查頻次每年不得少於計畫數。
七、《辦法》如何體現“雙隨機”的要求?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辦法》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行“雙隨機”日常監督檢查,即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一是《辦法》規定,在格線化監管和監管全覆蓋的基礎上,開展“雙隨機”檢查。即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全面覆蓋的基礎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異地檢查、交叉互查,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隨機選派。二是檢查項目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執行,每次監督檢查可以隨機抽取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中的部分內容進行檢查。同時要求,每年開展的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覆蓋全部項目。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應當在實施檢查前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明確,檢查人員開展檢查時不得隨意更改檢查事項。三是檢查中可以對生產經營的產品隨機進行抽樣檢驗。
八、日常監督檢查的基本程式是什麼?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辦法》對檢查程式的規定。一是由監管部門確定監督檢查人員,明確檢查事項、抽檢內容。二是檢查人員現場出示有效證件。三是檢查人員按照確定的檢查項目、抽檢內容開展監督檢查與抽檢。檢查人員可以採取《辦法》規定的措施開展監督檢查。四是確定監督檢查結果,並對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判定。五是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及抽樣檢驗等文書上籤字或者蓋章。六是根據《辦法》對檢查結果進行處理。七是及時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九、《辦法》對日常監督檢查人員有哪些要求?
日常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符合執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的要求,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人員的管理。一是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並出示有效證件;二是檢查人員應當掌握與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相適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知識,熟悉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要點和檢查操作手冊,並定期接受培訓與考核;三是根據日常監督檢查事項,必要時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邀請食品安全專家、消費者代表等人員參與監督檢查工作。
十、《辦法》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如何判定?
監督檢查人員按照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和檢查結果記錄表的要求,對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並綜合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監督檢查結果分為符合、基本符合與不符合3種形式。按照對《檢查要點表》的檢查情況,檢查中未發現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符合;發現小於8項一般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基本符合;發現大於8項一般項或一項(含)以上重點項存在問題的,檢查結果判定為不符合。
十一、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如何處理?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一是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屬於基本符合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檢查單位應當按期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跟蹤整改情況,並記錄整改結果。二是對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為不符合、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三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而未執行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如何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於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日常監督檢查時間、檢查結果和檢查人員姓名等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張貼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監督檢查。
十三、《辦法》中日常監督檢查與行政處罰如何銜接?
本次《辦法》的制定,強調了日常監督檢查與行政處罰的相互銜接。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進行立案調查處理。立案調查製作的筆錄,以及拍照、錄像等的證據保全措施,應當符合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式相關規定。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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