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路風管理辦法》之九:鐵路路風通報實施辦法

《鐵路路風管理辦法》之九:鐵路路風通報實施辦法在1998.02.06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路風管理辦法》之九:鐵路路風通報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1998.02.06
  • 實施時間:1998.02.06
一、為加強路風建設,表揚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情況,教育廣大幹部職工自覺維護路風路譽,遏制路風問題的發生,促進鐵路路風不斷好轉,制訂本辦法。
二、路風通報的內容
1、路風建設先進典型事跡,維護路風路譽的好人好事;
2、查實處理的典型路風事件;
3、帶有普遍性傾向性或影響較大的路風問題;
4、路風問題頻發,批評投訴居高不下,連續兩個季度投訴率排全路首位;
5、對路風建設的某件、某方面事項或某一時期、諸方面情況的概括分析;
6、其他有必要通報的事項。
三、路風通報的形式:
1、檔案。多為內容重要,篇幅較長,時效要求不強的通報,以事項性、表揚性通報為主。以局文形式發布。
2、電報。限於篇幅短,時效要求強的通報,多用於批評性通報。以部電或局電形式發布。
3、領導在會議上講話。
四、路風通報要材料典型,內容真實,觀點鮮明,結論正確,表述準確,文字簡練。
五、對需反饋結果的通報,責任單位必須認真對待,迅速處理,在一個月內反饋結果,不得敷衍拖拉。
六、凡被部通報的,各鐵路局必須做出定性處理,並對當事單位或部門進行路風建設獎懲考核,記入檔案,作為年終考核評比的依據。
七、路風通報發放範圍;
檔案形式通報發至各鐵路局。
電報形式通報發至各鐵路局、分局,傳達到客貨運輸視窗單位全體職工。
八、各鐵路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相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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