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修正案

《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在1997.12.26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修正案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6
  • 實施時間:1997.12.26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1997年11月2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改為一條,作為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其以下條款序號順延):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遼寧省採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修正)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促進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境內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
第三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講求經濟效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條 採用國際標準應合理確定採用程度,有利於提高我省的標準水平,做到標準之間協調統一、相互配套。
第五條 對國際標準中的基礎標準、方法標準、原材料標準和通用零部件標準應優先採用。對產品性能質量標準、先進試驗測試方法應擇優採用。
通用的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以及有關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標準,一般應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
第六條 對未蒐集到國際標準的,可剖析國外先進樣品(樣機),根據法定檢驗機構對樣品(樣機)的實測數據或參照國外先進產品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分析論證,制定相應水平的標準,可視為採用國際標準。
第七條 凡列入省重點產品目錄、省重點科技攻關計畫和重點新產品開發計畫的產品、創優產品(具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的產品除外)、引進國外技術或設備、中外合作(合資)生產的產品以及主要原材料、元器件、基礎件、通用零部件必須採用國際標準。
第二章 轉化
第八條 採用國際標準,均應轉化制定為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已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除外。
第九條 對準備採用的國際標準,應先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技術歸口單位確認其先進性、可行性、譯文的準確性,並出具證明標準水平的材料。
第十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其編寫方法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將國際標準轉化為企業標準,應經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轉化標準應出具下列檔案及資料:
(一)標準呈報審批、備案表;
(二)地方或企業標準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書;
(四)標準試驗和論證報告;
(五)與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對比分析;
(六)標準實施後經濟效果預測;
(七)用戶意見匯總;
(八)標準審定會會議紀要及參與審定人員的簽名;
(九)國際標準的中譯文本(非國家統一組織翻譯的文本,應有原文、譯文、審校和技術審查人的簽名)。
第三章 評定和驗收
第十二條 轉化後的標準,必須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對標準水平進行綜合評定。
綜合評定的內容應包括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品種規格、形式參數、技術等級、試驗方法、標誌、包裝、安全衛生要求等。
評定標準水平的部門,應出具標準綜合評定證明材料並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對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是否具備按轉化後的標準批量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應進行檢查驗收。
凡經國際認證機構或外商按國際標準認可的產品,可不再驗收。
第十四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單位,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驗收:
(一)採用的國際標準已轉化為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已按規定程式批准發布或備案;
(二)轉化後的標準,有國際一般水平或國際先進水平的評定結論材料;
(三)具有按轉化後標準組織生產相適應的技術檔案、試驗條件、工藝條件及設備;
(四)具有與採用國際標準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標準化管理體系;
(五)具有穩定的批量生產能力;
(六)產品的主要原材料、主要零部件、配套產品同步採用了國際標準;
(七)經法定檢驗機構抽樣測試結果,各項指標均已達到標準;
(八)採用國際標準生產的產品,經試生產和用戶使用,性能穩定可靠、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九)國家的強制性標準和基礎標準在產品技術檔案中得到全面貫徹。
第十五條 採用國際標準的驗收程式:
(一)企業對採用國際標準生產的產品經自檢具備驗收條件後,填報《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申請書》並備齊有關資料,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二)對申請驗收的產品,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驗收合格的產品和免驗的產品,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證書》,並定期公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條 採用國際標準實行省、市兩級管理。
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採用國際標準工作,省、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第十七條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和下達全省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採用國際標準的規劃,從實際需要出發編制和下達本行政區域內採用國際標準的計畫。
第十八條 採用國際標準,制定和修訂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所需的資料、驗證、會議和辦公費用,列入部門、地區、單位的年度預算計畫。制定修訂標準、貫徹標準所需的物資條件,各級主管部門應納入相應的技術措施計畫予以保證。
第十九條 省標準情報研究所負責蒐集、整理、提供國際標準的有關文獻資料。各單位、各部門應通過各種渠道蒐集國際標準資料,並及時整理目錄,通告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省標準情報研究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 企業可憑《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證書》申報優質產品,申請享受採用國際標準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將國際標準轉化為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並在貫徹實施後取得顯著技術經濟效益的單位和個人,可申報科技進步獎。對在採用國際標準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遼寧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技術監督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驗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