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解讀

《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放射防護要求》解讀是在2015.01由60319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60319
  • 類別:解讀
  • 發布日期:2015.01
  •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標準制定的背景及意義
隨著在巡迴體檢和醫學應急中的廣泛套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目前在國內套用已十分普遍。受載重和空間的限制,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在禁止設計、操作方式和防護措施上與機房條件下的醫用X射線診斷有很大區別。現有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相關國家標準主要是針對固定機房和有足夠操作空間的情況制定的,目前尚無適用於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放射防護標準。
標準的制定有助於完善醫用X射線診斷放射防護標準體系,保護醫用X射線操作人員、受檢者和公眾健康。
二、重要指標的制定依據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進行影像診斷的放射防護要求,適用於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進行巡迴體檢和醫學應急的放射防護。
本標準重點考慮醫用診斷X射線機車載套用時放射防護的特殊要求,X射線機本身的性能及防護還應滿足相關的國家標準要求。因此本標準可作為GBZ130《醫用X射線診斷衛生防護標準》、GBZ186《乳腺X射線攝影影像質量控制檢測規範》、GBZ187《計算機X射線攝影(CR)質量控制檢測規範》、WS76《醫用常規X射線診斷設備影像質量控制檢測規範》等的補充,作為相應的X射線診斷設備車載套用時的放射防護要求和檢測依據。
2、總則
標準4.1條規定,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一般應在外出巡迴體檢或應急時使用,不應作為固定場所的常規X射線診斷設備。
標準4.2條規定使用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單位,應對其放射診斷中的放射防護工作全面負責,明確了放射防護的責任主體,和對使用單位的設備、人員、制度方面的基本要求。
標準4.3至4.5條規定了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操作人員以及受檢者放射防護的總原則。
3、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防護性能要求
車載情況下對X射線機自身的防護性能無特殊要求,防護及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即車載式診斷X射線機的通用防護性能要求和專用要求應符合GBZ130的規定,透視車載機、攝影車載機、透視攝影車載機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WS76的規定,乳腺攝影車載機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GBZ186的規定,CR系統的影像質量控制應符合GBZ187的規定。
標準5.3條規定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設備隨機檔案應提供外周圍劑量當量率圖、布局和防護設計圖等資料,便於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選擇工作場所以及採取防護措施。
4、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防護性能要求
標準第6章提出車載式醫用X射線診斷系統的防護性能要求,主要包括:
1)除頂部和底部外,車載機房應有固定禁止,禁止應滿足GBZ130機房禁止防護鉛當量厚度要求。
現行GBZ130要求攝影機房中有用線束朝向的牆壁應有2mm鉛當量的防護厚度,其他側牆壁應有1mm鉛當量的防護厚度。透視機房各側牆壁應有1mm鉛當量的防護厚度。以四側廂壁均採用2mm鉛計算,假定車載機房邊長為2m×2.3m,高2m,車載機房鉛禁止的重量約為400kg。
2)乳腺攝影車載機及具有透視功能的車載X射線機在給定的透視條件下檢測時,機房各側廂壁外表面30cm處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其餘各種類型車載攝影機房外人員可能受到照射的年有效劑量應不大於0.25mSv。以上要求可以保證操作人員所受劑量符合GB18871的個人劑量限值要求。
3)醫用X射線診斷車工作場所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周圍人員的駐留條件,X射線有用線束應避開人員停留和流動的方向。醫用X射線診斷車工作時,應根據設備隨機檔案中提供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圖或通過實際測量,以2.5μSv/h為邊界,在車輛周圍設立臨時控制區,在邊界上設立清晰可見的警告標誌牌。
考慮攝影條件下車外瞬時劑量率可能較高,本標準要求從兩方面避免公眾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一是選擇X射線診斷車工作場所時應儘量選擇人員較少經過的場所,二是攝影狀態下以2.5μSv/h為邊界,在車輛周圍設立臨時控制區,避免無關人員駐留,從而保證公眾安全。以2.5μSv/h為邊界設立臨時控制區,與GBZ177《攜帶型X射線檢查系統放射衛生防護標準》的護欄邊界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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