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

《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是《美日安保條約》的一項條例。

各締約國宣誓在日本國施政的領域下,如果任何一方受到武力攻擊,依照本國憲法的規定和手續,採取行動對付共同的危險。
前記的武力和作為結果所採取的全部措施必須按照聯合國憲章第51條的規定立即報告聯合國安理會。這些措施在聯合國安理會採取了某些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之時必須停止。
集體自衛權
國際法上對集體自衛權的定義是,當與本國關係密切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時,即使本國未受到直接攻擊,也擁有使用武力阻止攻擊的權利。日本憲法解釋中禁止自衛隊行使集體自衛權,只規定自衛隊擁有最小限度的個別自衛權。但是,安倍政權卻試圖修改憲法解釋,允許自衛隊行使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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