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人民政府網上信訪平台》管理辦法

《<澄邁縣人民政府網上信訪平台>管理辦法》是2017年澄邁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網上信訪管理的法規公文。

《澄邁縣人民政府網上信訪平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網上信訪工作管理,進一步推進我縣網上信訪工作正常化、規範化。根據《信訪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網上信訪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在我縣人民政府網原《書記信訪》、《縣長信訪》欄目信訪件處理管理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網上信訪是我縣信訪工作的重要視窗,將作為我縣新時期進一步拓寬信訪渠道,搭建黨委政府與人民民眾溝通、妥善解決民眾訴求、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的新平台,是我縣集中民智、促進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渠道,是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技術對現有信訪工作方式的補充,對降低信訪成本,實現人民民眾“不出門、不見面、不上訪和基本不花錢”就可以快捷地向黨委、政府部門反映問題和訴求的新型信訪方式。
第三條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網上信訪民眾提出的信訪問題實行“分頭受理、規範辦理、集中管理、跟蹤督辦、限時答覆、及時解決”的辦理程式和要求,構建黨委政府主導、部門基層聯動、社會輿論監督和民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四條網民在網上信訪提出信訪事項的範圍:
(一)對黨委政府及機關單位的工作建議、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二)農村農業、勞動社保、就業、文化、教育、民政、環保、涉法涉訴、機關作風等方面的訴求;
(三)民生及公共服務事項。
第五條網民在網上信訪提出信訪事項的要求:
(一)網民在網上《信訪平台》欄目提出信訪事項,必須標明實名、住址、聯繫電話或電子信箱,確因所反映問題特殊不方便在網上公開實名、住址及聯繫電話的,可通過電話或電子信箱向縣信訪局提供,以便辦理部門方便了解情況,提高信訪事項辦理效率;對不署實名及寫明詳細地址的網上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二)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政治事件等各類敏感問題不宜在網上反映發表。
(三)網民在網上提出信訪事項,必須根據所反映內容在“網上信訪內容分類欄”內選擇相應的欄目表示。
(四)屬於檢舉揭發違紀違規等保密性需要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信訪事項,不宜在網上公開反映,可直接在紀檢監察舉報信箱欄目中傳送電子郵件。
(五)網民所反映的事項必須客觀真實,對其所反映情況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道聽途說、無中生有,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攻擊、陷害他人。
(六)網民反映評論性、意見建議性等非信訪問題的事項,不宜在《信訪平台》欄目發表,建議在《澄邁論壇》欄目發表。
第三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六條網上信訪事項的辦理程式:信訪局或縣級領導在網上交辦—承辦單位受理—案件調處—督查督辦—結果答覆—網上公布—整理歸檔。
第七條網上信訪事項的辦理時限:一般性信訪問題,承辦單位須在三個工作日(不含節假日)內辦結,並在網上答覆辦理結果;問題較複雜的要在七個工作日(不含節假日)內辦結,並在網上答覆辦理結果,確因問題處理難度較大,個性特殊或因客觀原因短時間內難於解決的,承辦單位要在縣信訪局或縣領導交辦時間的7個工作日內在網上說明原因,並承諾辦理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兩個月。對經調查後認定信訪人反映問題超越政策法律許可範圍或提過高要求的,承辦單位要在網上說明解釋,讓信訪人理解明白。
第八條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網上信訪問題的調處工作,積極組織人力做好調處工作,及時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第四章《網上信訪平台》欄目的管理
第九條縣科技信息局、縣信訪局是網上信訪管理的主體部門,負責做好《網上信訪平台》欄目的保障工作,為《網上信訪》正常運作負總責。
第十條各鎮、各部門單位必須指定一名副職領導專門負責這項工作,並配備一名專職網上信訪信息員具體操作管理網上信訪事務。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要定時登錄《網上信訪平台》欄目,查看需要本單位負責調處的信訪事項。
第十一條縣科技信息局負責做好網路軟體管理,確保網上信訪網路暢通。同時負責全縣網上信訪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十二條縣信訪局負責網上信訪工作的業務指導,配備《網上信訪平台》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對網上信訪事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提出交辦意見,同時對信訪內容進行下載、分類、整理、統計、存檔等工作。
第十三條對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政治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社會穩定等影響較大的各類網上信息,縣信訪局必須及時將信息內容下載後及時報送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同時,科技信息局要在12小時內將信息內容做刪除處理。
第十四條加強網上信訪案件調處工作的督查督辦,縣信訪局、縣委督查室負責各承辦單位案件調處的督查督辦工作。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對在開展網上信訪工作中有如下行為的,縣委、縣政府將按《澄邁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定對承辦單位及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一)不按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配備人員及做好相關工作的;
(二)在處理網上信訪案件工作過程中,存在推諉、敷衍、拖延情況的;
(三)不按時在網上回復的;
(四)不按規定期限辦結信訪事項而又不說明原因的;
第十六條本辦法有關事宜,由縣信訪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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