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亞洲太平洋促進廣播發展機構協定》修正案

《建立亞洲太平洋促進廣播發展機構協定》修正案是由國際組織在1999年07月21日,於伊斯蘭瑪巴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文化
  • 簽訂日期:1999年07月21日
  • 生效日期:2001年12月14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伊斯蘭瑪巴德
  序言
行:4
刪:“無線電和電視廣播”,改為“電子媒體”
行:4
增:在“一國”後插入“或區域”三字
行:8
刪:“培訓各級廣播員”,改為
增:“開發廣播業各級人力資源”
定義
中文本不需改動
行:5
刪:“理事會”,改為“大會”
行:6,7“‘執行機構’……和國際電信聯盟合作;”整段
行:8
刪:“‘理事會’指按照第8條規定的該機構理事會”改為
增:“‘大會’指按照第8條規定設立的該機構大會;”
行:第2頁第9行,第3頁第1行
刪:“‘業務開支總額’……但不包括設備和房舍的資本開支;”,整段
行:3
增:在“就可以加人該機構”後插入“為正式成員;”
行:3,4
刪:“並保留其在亞太經社會所具有的相等地位;”
行:5
刪:“培訓成員國廣播員/從業員”,改為
增:“發展成員國廣播業”
行:8,9
刪:‘“項目”……有關該機構的檔案;’兩段
行:14
刪:刪除“基本修正”中的“基本”二字
條:2成員
行:1
增:在“凡屬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及社會委員會成員”前插入“1.”
行:2
刪:刪除“任何這類國家”後的“或經其指定的廣播局”等字
行:1
增:在“成員”前插入“正式”二字
增:新的一款“2.國際電信聯盟(電信聯盟)、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開發計畫署)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教科文組織)
為該機構的創始組織,它們是大會無表決權成員。
3.亞洲及太平洋廣播聯盟(亞太廣播聯盟)是該機構的創始組織,並且是大會無表決權成員。
4.國家廣播中心和國家廣播機構及以電子媒體為主的組織,不論公營或私營,均可申請加入該機構為聯繫成員,但須經大會核可。聯繫成員在大會沒有表決權。
5.不屬於上述兩類的任何其他廣播實體可申請加入該機構為特別成員,但須經大會核可。特別成員應來自聯合國承認的國家,在大會沒有表決權。
6.聯合國承認的國家內非廣播業組織和(或)人員可向主任提出申請,按照主任隨時規定並經大會主席核可的條件,取得大會期間的觀察員地位。”
條:3目標
行:1
刪:刪除各項,改為
增:“該機構應以下列各項為其目標:
(a)促進有助於影響區域內電子媒體政策的討論和對話;
(b)促進成員之間在電子媒體發展和匯合方面進行更密切的區域合作;
(c)促進公營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夥伴關係以鼓勵最有效地利用劃撥給電子媒體發展的資源;
(d)促進電子媒體管理以鼓勵人力資源的持續發展;
(e)在電子媒體研究方面進行協作;
(f)建立強有力的區域聯繫以促進國際合作和協作;
(g)補充和配合亞洲及太平洋廣播聯盟的活動。”
條:4職務
行:2
增:插入新的(a),(b)和(c)三項,並將原來各項依次改編如下:“(a)作為亞洲及太平洋的區域論壇以促進電子媒體發展方面的國際合作;
(b)提供區域內的論壇以促進關於電子媒體的政策、人力資源和技術發展的討論和信息交流;
(c)作為資料中心,連線和協助各成員國的國家廣播培訓機構的活動;
(d)應在區域、分區域和國家各級為成員國的廣播人員舉辦訓練班、討論會和學習班,以培養其專業能力;
(e)編制以發展為目標的有關廣播培訓的課程、材料和方法;
(f)就關於成員國社會、經濟發展的廣播問題進行研究和展開比較性研究;
(g)制訂以教育和發展為目標的典型方案和模型方案;
(h)就廣播及有關專題的資料收集、分析和散發進行組織安排;
(i)應成員國的要求向它們提供諮詢服務和顧問服務。”
條:8理事會
刪:刪“理事會”及其各款,改為除標題
增:“大會”
“1.該機構應設大會,由所有成員組成,每年舉行一屆常會。
只有出席大會的正式成員享有表決權。
2.如果大會主席按照執行局的諮詢意見提出要求,大會可舉行特別會議。
3.大會應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每兩年從正式成員中以過半數票選出。在任主席或副主席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但以兩任為限。主席或副主席以後可再當選,但至少須隔一任。
4.該機構主任應擔任大會秘書,但無表決權。
5.經主席同意,大會秘書可邀請任何捐助國政府、聯合國專門機構、捐助國或合作組織的代表為觀察員,以確認其對該機構的貢獻。被邀請的觀察員有權參與但無表決權。
6.大會具有下列各項權力;
(a)選舉主席和副主席;
(b)選舉該機構執行局,並在第一屆會議上決定執行局成員人數、當選條件和執行局的職務;
(c)任命該機構主任;
(d)向主任提供關於該機構的業務和管理的政策決定和指導;
(e)核准該機構的預算和工作方案;
(f)核准該機構的行政、財務和工作人員條例;
(g)核准要求加入該機構為非正式成員的申請;
(h)核准本協定的修正案;
(i)履行本協定規定的其他職務,包括授權執行這些服務。”
條:9主任和工作人員
行:2
刪:“由理事會任命”,改為
增:“由大會任命”
行:2
刪:“主任負責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和指示”,改為
增:“主任負責執行大會的各項決定和指示”
行:4,5
刪:第3款,改為
增:“3.該機構第一級員額的工作人員均由主任任命,但須經執行局核可。”
行:6
刪:“所有非專業員額的幹部”改為
增:“所有非專業員額的所有其他幹部”
條:10財務
刪:“財務”,改為
增:“財務和資產”
行:1
刪:第1款,改為
增:“1.該機構應設立共同基金,由該機構所有正式成員、準成員和聯繫成員認捐。大會可隨時確定每年認捐款的基本單位價值以及此種捐款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行:4
增:“各國政府、廣播組織”、改為“各國政府或廣播組織”
增:“以援助方式”改為“以財務援助方式”
行:5
刪:“廣播發展機構基金”,改為
增:“共同基金”
行:6
刪:“(a)從開發計畫署收到的捐款;”改為
增:“(a)各創始成員、各國政府、聯合國專門機構或合作組織的捐款;”
行:7
刪:(b)款,改為
增:“(b)非成員國、非成員組織或個人付給該機構的培訓/服務費用,其費率由大會確定;”
行:8
刪:(c)款改為
增:“(c)該機構收到的所有其他自願和無條件財務援助。”
行:9
增:新的一款
“3.捐助者的捐款應另行存入一個專為執行該機構預算外活動而設的國際方案支助基金,下稱方案支助基金”行:9將原來的第(3)款改為新的第(4)款。
刪:“該機構執行其職務所引起的一切開支應由廣播發展機構基金支付。”改為
增:“該機構執行其職務及在必要時為促進繼續適當執行其他活動而承擔的一切開支,應由共同基金支付。”
行:10刪除第4款整款,插入新的第5款如下:
“5.該機構主任應按照經大會核准的預算和財務條例負責該機構財務和基金的適當管理工作,並應將共同基金和方案支助基金的年度收支帳目另行向大會呈報。”
刪:第5款整款,插入新的第6款如下:
“6.從共同基金提取任何款項皆應根據核定預算或者由主任或經主任為此目的指定的一名官員特別授權,但開支不得超過所定數額。”
增:新的一款“7.向該機構提供的一切實物捐助應作為該機構的資產處理。”
頁:
條:11一般規定
行:1
刪:“理事會”,改為
增:“大會”
行:2
增:在“其中包括”後插入“行政”、二字。
條:12便利、特權和豁免
行:2
刪:“該機構及其雇員應享有履行其職責通常需要的地位、特權和豁免”,改為
增:“該機構及其雇員應享有符合《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聯合國條約彙編》第一卷第15頁和《聯合國條約彙編》第90卷第327頁)規定的地位、特權和豁免以履行其職責”
條:13與其他國家機構、區域機構和國際組織的關係
行:1
增:在“該機構得與任何國家”後插入、“區域”。
行:2
增:在“合作協定”後插入“或安排”三字
條:14修正案
行:1
刪:第1款整款,改為
增:“1.任何締約方均可通過大會秘書對本協定提出修正案。秘書應在收到擬議修正案後一個月內將擬議修正案案文送交其他締約方以及保存人。”
刪:第2款和第3款兩款,改為
增:“2.大會秘書經主席同意即應將擬議修正案送交下一屆大會審議,但擬議修正案須在該次大會之前至少整個日曆月向所有成員散發。
“3.按照上述辦法散發的修正案應至少以全體正式成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由大會秘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並在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後立即生效。”
增:新的一款“4.保存人應通知該機構主任以及該機構所有成員上述修正案生效,”
條:15原協定簽字方或締約方的批准或接受
行:1,2
刪:“原協定簽字方或締約方如接受對原協定的基本修正案,即應視為應接受本協定。”,改為
增:“原協定簽字方或締約方如接受對原協定的修正案,即應視為應接受經修正的協定。”
行:3,4
刪:“於本協定生效前尚未成為原協定締約方的原協定簽字方如批准或接受本協定,按原協定第13條的目的,即應視為接受基本修正案。”,改為。
增:“於本協定對本國生效前尚未成為原協定締約方的原協定簽字方如批准或接受經修正的協定,按原協定第13條的目的,即應視為接受修正案。”
條:16非原協定簽字方的加入
行:12
刪:“本協定應開放給原協定生效前尚未參加簽署的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成員和準成員加入。”,改為
增:“經修正的協定應開放給原協定生效前尚未參加簽署的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成員和準成員加人。”
行:3—6如果準成員對其處理國際關係的行為不能完全負責,且對該準成員處理國際關係的行為負責的國家政府並非代表該準成員加入本協定,則該準成員於加入本協定時,應提出一份由對該準成員處理國際關係的行為負責的國家政府發出的文書,證實該準成員有權加入本協定,並接受本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改為
增:“如果準成員對其處理國際關係的行為不能完全負責,且對該準成員處理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國家政府並非代表該準成員加入經修正的協定,則該準成員於加入協定時,應提出一份由對該準成員處理國際關係的行為負責的國家政府發出的文書,證實該準成員有權加入經修正的協定,並接受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條:17生效
刪:第1款和第2款兩款,改為
增:“修正案生效之日,經修正的協定即取代原協定。”
條:18保留
行:1
刪:“未經理事會核准,不得接受或維持對本協定任何規定所提的保留。”,改為
增:“未經大會核准,不得對本協定任何規定提出保留。”
條:19退約
行:“成員得以書面通知保存人退出該機構”,改為
增:“正式成員得以書面通知保存人退出該機構”
增:新的一款
“3.非正式成員得以書面通知大會秘書退出該機構,大會秘書應通知所有其他締約方以及保存人。退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屆滿時生效。
4.退約成員須承擔其對該機構的財政義務,包括在上述十二個月期間產生的財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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