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加強和規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06-20 0
  • 對象:1實驗室
  • 性質:法規
法律背景,主要特點,基本內容,主要目標,主要原則,主要作用,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申報與審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附則,

法律背景

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2007年7月23日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是貫徹落實規劃部署的重要任務。《國民經
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強調:“加強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基礎支撐平台”;《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提出:“依託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技術輻射能力的轉制科研機構或大企業,集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關力量,組建國家工程實驗室和行業工程中心”。因此,“十一五”時期,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堅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戰略部署,把加快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作為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一項重要而緊迫任務。
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是全面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的重要舉措。多年來,圍繞建立和完善國家技術創新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政策引導和有效投入,取得了重大進展。如實施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重點實驗室建設,奠定了支持自由探索和原創性基礎研究的重要物質技術基礎;組建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逐步建立起了推進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創新成果產業化和工程化的公共平台;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創新基礎設施,強化了企業的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大力發展創新服務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中心,構建社會化的創新服務體系等。但是,隨著科研院所的企業化轉制,產業核心技術供給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成為影響產業結構調整和又好又快發展的瓶頸制約。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就是要著力解決核心技術研發實驗手段落後、基礎研究與工程技術開發之間脫節等問題,加強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薄弱環節,提升產業的自主發展能力。
經過認真準備,全面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時機已經成熟。2005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始試點啟動真空冶金等3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重點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定位、功能和管理體制進行探索,為今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積極探索經驗;並於2006年7月制訂並發布了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指導意見。經過一年多來的探索實踐,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思路進一步明確,為深入開展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主要特點

制訂發布《管理辦法》是加強、規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管理工作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國家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綱要配套政策實施細則的重要內容。鑒於國家工程實驗室是“十一五”啟動的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計畫,《管理辦法》主要體現了四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注重規範性,切實貫徹落實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精神,符合國家行政審批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是突出指導性,系統闡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功能定位、主要任務和建設原則等,使各方面全面了解和掌握具體的要求和條件。
三是體現務實性,使申報、審理程式簡化、易操作,允許運行管理根據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探索科學合理的管理和運行模式。
四是強調協調性,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並建立相應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基本內容

管理辦法依據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重點從總則、組織管理、申報與審理、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五個方面,做出了二十六項明確規定。“總則”主要闡述了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宗旨、任務、目標和原則等。“組織管理”明確了國家工程實驗室的組織部門、主管部門和依託單位的具體分工,規定了各自的管理職責和任務。“申報與審理”規定了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以及工程實驗室申報、審批管理的相關程式和要求。“監督管理”確定了國家工程實驗室運行年報、評估等監督管理制度,規定了評估的具體程式和基本要求。

主要目標

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面向建設創新型國家
領導參觀工程實驗室領導參觀工程實驗室
和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發展要求,緊緊圍繞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的實施,著眼於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最佳化資源配置,完善體系布局,創新發展機制,提升創新能力,突破瓶頸制約,支撐產業發展。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強化產業技術原始創新能力,突破一批重大技術裝備和產業關鍵技術,緩解經濟社會發展的技術瓶頸約束,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在戰略性和前瞻性的重要領域超前部署,培育和掌握一批戰略高技術和前沿技術,搶占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制高點。加強基礎研究和產業研發之間的有機銜接,從產業技術源頭上強化技術創新體系布局,提高持續創新能力。引導企業加大研究開發設施建設和研發活動的投入,有效整合產學研資源,促進企業成為科技投入和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探索適應新時期技術創新的長效機制,促進產學研有機結合,加快建立中國特色技術創新體系。

主要原則

根據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定位,確定了四項工作原則。
一是堅持統籌規劃,強化合理布局。按照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加強頂層設計,從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產業技術創新的重大需求出發,系統安排,分步實施,形成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合理布局。
二是堅持創新機制,注重整合資源。建立產學研有機結合、科研與套用相互促進的長效機制,充分利用現有優勢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創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三是堅持強化保障,力爭重點突破。以提高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保障能力為著眼點,集中力量,力爭在一些技術瓶頸制約十分突出的重要領域、重點環節率先取得突破。
四是堅持政府引導,提倡多方投入。發揮政府在政策、資金等方面的引導作用,充分調動產學研各方面力量,形成多元投入、廣泛參與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的新格局。

主要作用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訂並由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自主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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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已做出了明確部署,“十一五”期間要建設100個國家工程實驗室,為全面貫徹落實規劃,我們擬從以下幾方面推動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
一是以加快信息、生物等高技術產業發展,推進國民經濟信息化進程,培育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在下一代網路、新一代無線移動通信、重大新藥創製、重大傳染病防治、現代中藥等領域,建設若干國家工程實驗室。
二是以緩解資源、能源瓶頸制約及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在礦產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煤炭高效安全開採與潔淨轉化、特高壓輸變電與電力系統安全、可再生能源、環保及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建設若干國家工程實驗室。
三是以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推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目標,在農業優良品種選育、農業資源高效利用、農產品深加工與食品安全等領域,建設若干國家工程實驗室。
四是以振興裝備製造業,推進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改造,實現由製造業大國向製造業強國轉變為目標,在軌道交通、船舶與海洋工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高檔數控工具機與基礎製造等領域,建設若干國家工程實驗室。
目前,我們已發布了船舶及海洋工程 、高速軌道交通、特高壓輸變電和電力系統安全等領域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專項通知,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一方面將抓緊推進以上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另一方面將繼續研究、發布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其他重點建設領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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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力的決定》,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託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製、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套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台。
第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採用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並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投資補助。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發布建設領域,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三)編制和下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四)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二)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以及進行驗收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四)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安排適當的配套資金,並通過相關計畫支持其發展。
第九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覆檔案的要求,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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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委託本領域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或諮詢單位編寫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三)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
(四)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有關條件進行審查後,將符合要求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批覆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待建設項目完成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對於擬申請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但不需要國家投資的,申請單位應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要求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理程式與同領域的其他項目一併進行審理,擇優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覆並命名。
第十六條 對於中央預算內資金採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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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核、匯總後於每年四月底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託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式: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後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告,並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國家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撤銷國家工程實驗室,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國家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國家工程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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