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教育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其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工作的最高法律依據。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教育方法、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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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54年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1975、1978、1982年作了3次修改。現行的是1982年12月4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關於教育的規定有如下特點:
①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作用。《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②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新人。《憲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民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③明確規定了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職業教育的任務。《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這對於提高全體人民的文化科學水平具有重大的意義。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一致起來。《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這個總的原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憲法》中的教育條款,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工作的經驗總結,是制定各種教育法規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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