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是2006年財政部發布的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 外文名: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bank account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budget unit
  • 類型:法律
  • 印發單位:財政部 
  • 時間: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財庫〔2006〕9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國有銀行、國有控股銀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針對銀行賬戶管理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商監察部、審計署同意,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屬檔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檔案全文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針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於開戶銀行的選擇
預算單位原則上應在國有銀行、國有控股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確需在其他銀行開立賬戶的基層預算單位,應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銀行的資質、經營狀況、資產質量等進行綜合考量,並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審批程式辦理開戶。
二、關於事業單位經營性資金賬戶的設定
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確需開設經營性資金賬戶的,應從嚴控制,並經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後,持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檔案報中央財政部門(財政部或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同)審批。
三、關於預算單位內部資金集中核算機構及結算成員單位相關賬戶的設定
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有關事業單位、政企合一等預算單位,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率,在系統或單位內部按照有關法定程式及政策規定成立資金管理中心、資金結算中心等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的,應在加強管理、從嚴控制的前提下,開設相關賬戶。
(一)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為法人單位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設相關銀行結算賬戶,用於歸集、核算所屬結算成員單位資金。
預算單位所屬資金集中核算機構為非法人單位的,該預算單位可以預算單位名稱加資金集中核算機構名稱開設相關銀行結算賬戶。
(二)預算單位所屬結算成員單位可在資金集中核算機構開設內部結算賬戶;企業集團公司下設財務公司的,其所屬結算成員單位可在財務公司開設內部結算賬戶。
(三)內部結算賬戶應由集團總公司及行業系統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或規定自行規範管理。
四、關於預算單位所屬醫院及所屬門診部相關賬戶的設定
預算單位所屬醫院及所屬門診部,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以及管理需要,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按以下規定開設賬戶。
(一)預算單位所屬醫院為法人單位的,為方便病人使用銀行卡以及資金結算,可開設一個“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病人看病費用等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預算單位所屬醫院為非法人單位的,為方便病人看病費用結算,該預算單位可以預算單位名稱後加所屬醫院名稱開設一個“專用存款賬戶”,該“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二)預算單位所屬門診部,被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預算單位須持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定書、營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檔案,以預算單位名稱後加所屬門診部名稱開設一個“專用存款賬戶”,該“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其他預算單位所屬門診部,不得開設賬戶,已開設的一律撤銷。
五、關於預算單位實行屬地管理資金賬戶的設定
預算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屬地管理的住房改革資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確需開設相關賬戶進行核算的,由預算單位持地方政府或地方財政(國庫)部門有關賬戶管理的檔案,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後,開設相關賬戶。
六、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門應切實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完善本系統銀行賬戶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銀行賬戶管理的具體要求。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加強管理,堵塞賬戶申報、審批和備案等各個環節的漏洞。要強化對賬戶管理的監督檢查,加大違規處罰力度。對於預算單位出現的賬戶管理違規問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可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02〕48號)、《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等相關規定,對預算單位進行行政處罰。
銀行賬戶管理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配合,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現財政部、商業銀行及相關部門賬戶管理系統信息共享和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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