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嬰復活”事件

“死嬰復活”事件是2013年11月20日上午發生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的醫療事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死嬰復活”事件
  • 發生時間:2013年11月20日上午
  • 發生地點安徽省立兒童醫院
  • 事件類型:醫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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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2013年11月20日上午,一名“死嬰”從安徽省立兒童醫院被送到合肥市殯儀館等待火化,不料孩子竟發出啼哭聲,隨即被緊急送回醫院搶救

處理

2013年11月21日上午,安徽衛生廳再次召開緊急會議,聽取了調查組的匯報,對事件的性質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作出了決定。省衛生廳認定,此起事件屬於嚴重誤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其主要原因是經治醫生嚴重失職新生兒科管理混亂。安徽省衛生廳責成省立兒童醫院做出深刻檢查,並要求醫院立即成立患兒救治專家組,全力搶救患兒;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決定吊銷經治醫生査某執業醫師證書,責成省立兒童醫院對新生兒科負責人以及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

分析

調查專家分析,患兒當時可能處於醫學上的“假死”狀態。據介紹,“假死”又稱微弱死亡,是指人的循環、呼吸和腦的功能活動高度抑制,生命機能極度微弱。“這種現象比較罕見,感受不到呼吸、心跳、脈搏,四肢發涼,像是死了,其實生命活動並沒有停止。只是極其微弱的心跳、呼吸等,只能用醫療儀器如腦電圖、X光機透視等手段才能檢測出來。”

治療

患兒正在安徽省立兒童醫院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由於先天性畸形難以根本消除,仍處於生命危險之中。醫院表示已從北京邀請頂尖醫療專家前去會診,全力進行救治。

評論

日前發生在合肥的一起“死嬰復活”事件,“撞擊”著公眾的心。目前事件的原因已查明:管床醫生將處於醫學“假死”狀態的重病嬰兒誤診死亡,護工未留意即送至殯儀館。處理結果也已出:當事醫生行醫執照被吊銷,當事護工被開除。
一切看似塵埃落定,但一個更為冰冷的事實被呈現:事發前一周,嬰兒家長已棄他而去,至今不願露面。當事醫院僅今年以來,就收治了39名被遺棄的“重病棄兒”。
從新生到“死亡”,一名嬰兒的“被棄軌跡”
10月9日,皖北某縣一對李姓夫婦生下了一名男嬰,剛出生就發現患有重病。10月28日,男嬰被送到安徽省立兒童醫院,診斷患有新生兒肺炎、先天性雙側後鼻孔閉鎖、早產兒腦損傷。
“患兒病情危重,我們抗感染治療肺炎,同時靜脈高營養輸液,但孩子仍幾次出現呼吸、心跳驟停。”安徽省立兒童醫院新生兒科相關負責人介紹。
然而,患兒的父親在向上海的一名專家諮詢後,在11月12日主動簽字放棄治療,提出將來屍體由醫院處理、不留骨灰,結清費用後離開,將患兒留在了醫院。
“類似情況,大部分家長會繼續治療,或把孩子抱回家。像這種父母執意放棄的,我們的做法是接著治,能治好的送兒童福利院,治不好的也直到生命終結。”安徽省立兒童醫院新生兒科相關負責人介紹,11月12日之後,醫院繼續給患兒治療、餵食。
11月18日下午,管床醫生髮現患兒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停止,在搶救無效後宣布死亡,填寫了死亡證明。
19日,患兒作為“屍體”,在病房裡靜靜度過了一天。20日早晨,當值護工將患兒與另外兩具嬰兒屍體送至合肥市殯儀館後離開。殯儀館工作人員發現,患兒發出微弱的啼哭聲,察看後撥打120,醫院緊急將患兒接回救治
“病重棄兒”現象趨於嚴重
“死嬰復活”事件發生後,安徽省立兒童醫院聯繫這名患兒的父親,他仍然堅持放棄治療的態度,並拒絕露面
“從法律意義上說,放棄治療是違法和無效的,更涉嫌遺棄。而從倫理的角度來說,不管是健康還是疾病,不管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不管是否計畫外生育,只要這些孩子存在,他們都具有生存的權利,他們都有著生命的尊嚴,任何人包括父母都不能剝奪。”安徽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姚煒耀說。
記者從安徽省立兒童醫院重症監護科了解到,該院每年都會收治不少被遺棄的重病兒。“有的放在醫院門口、病區內,有的是入院一段時間後父母悄悄走掉。”該科一名醫生介紹,僅今年以來全院已收治重病棄兒39名,墊付費用90多萬元。“其中一個骨髓造血障礙的孩子我們已經治了5個多月,下一步骨髓移植需要30多萬元,醫院準備出一部分,再利用醫保和社會募捐解決。”
在我國不少地方,重病兒被遺棄的現象並不鮮見。據報導,北京兒童醫院周邊每年都能發現棄嬰100多人,江西省兒童醫院新生兒外科一年收治重病棄兒四五十人。
據了解,高額醫療費用是患兒被遺棄的原因之一,但隨著近年來醫保制度的逐漸完善,這方面壓力已有所緩解。如安徽省從2010年起開展兒童大病救助試點,14歲以下、患有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的農村兒童,醫療費用最高可報銷90%。
“一部分家長是擔心孩子會有後遺症,不願付出長期撫養成本,醫院往往成為他們‘甩包袱’的地方。”安徽一位不願具名的醫生介紹。
“病重棄兒”問題如何破解?
目前,這名“大難不死”的患兒正在接受救治,安徽省衛生廳日前責成安徽省立兒童醫院做出深刻檢查,吊銷經治醫生査某執業醫師證書,對相關當事人行政處分。但越來越多的聲音在質疑遺棄病兒的父母:誰給了父母遺棄的權利,遺棄子女該當何罪?
法律人士介紹,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犯有遺棄罪。但現實中,很少有父母會因為遺棄未成年子女而被追究責任,量刑也偏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孔維釗認為,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將遺棄罪落在實處,否則不僅法律的嚴肅性和懲罰性蕩然無存,過低的成本也將縱容遺棄病兒現象多發。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學者葉承芳認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結構發生巨大變化,過分倚重親屬監護、忽視國家監護的弊端已經暴露無遺。以“國家監護主義”理論為基礎重構我國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已成為學界共識。
專家建議,對於家長確實無力承擔治療職責,或家長因遺棄罪服刑等情況,我國可借鑑一些已開發國家的經驗,加快建立以民政、衛生、教育、社區等為構成的國家監護體系,合力給被遺棄病兒的治療、成長構築一張“可靠的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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