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納稅

“三自”納稅又稱“自計自繳”或“自核自繳”。指由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核實並填入規定的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自行填寫繳款書向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輔導檢查的一種稅收徵收方法。

符合以下條件的國營和集體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實行這種方法: (1)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核算的數據可作為計稅的確切依據; (2)納稅態度認真,嚴格遵守稅收法令和納稅制度; (3) 領導重視稅收,有專責辦稅人員,錯、漏、欠稅情況較少,偶有差錯也能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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