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規定(“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

“三定”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三定”規定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簡稱中央編辦)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而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所作規定的簡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定規定
  • 外文名:“three decide” the stipulation
  • 機構:中央
  • 性質:名詞
簡介,內容,總結,

簡介

“三定”規定(“three decide” the stipulation)。
該規定是國務院的規範性檔案,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內容

“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一是職責調整,即明確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二是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三是內設機構(一般部門內的司局機構),即確定部門內設機構的設定和具體職責。
四是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五是其他事項,即明確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六是附則,即明確“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的事宜。

總結

簡單地說,“三定”規定就是對國務院的部門是乾什麼事情的,有哪些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職責是什麼,部門有多少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等。
中央編辦是中央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既是中共中央的工作部門也是國務院的工作部門。中央編辦的主要任務有兩項,一是推進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二是負責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的主任是李克強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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