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s

《TRIMs協定》

《TRIMs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是《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是1986年10月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後成果之一,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TRIMs協定》
  • 外文名:TRIMs
  • 簽訂時間:1986年10月
  • 簽訂雙方:烏拉圭
內容,宗旨,意義,

內容

《TRIMs協定》由序言,正文,附錄組成。
1.TRIMs協定的宗旨:避免投資措施給貿易帶來扭曲和限制,從而促進世界貿易擴展和逐步自由化,並促進跨國投資,已達到在確保自由競爭同時,增進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開發中國家成員方的經濟成長目的。
2.適用範圍:本協定只適用於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適用於與智慧財產權和服務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該協定並不適用於所有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而是適用於那些可能對貿易產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3.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核心內容。不是禁止成員國實施投資措施,而是禁止其實施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等一切可能對貿易產生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
4.例外規定:第四條就開發中國家在投資措施方面履行國民待遇義務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義務做了例外規定。但此等背離僅是“暫時”的。
5.通知與過渡安排:各締約國在TRIMs生效90天內將所有TRIMs予以通報,並在兩年內(開發中國家5年,最不已開發國家7年)消除這些TRIMs。
6.透明度規則:締約國應加強其投資政策法規以及做法的透明度。
7.管理機構:協定專門建立了一個對參加協定所有成員方開放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委員會。
8.解決爭端:《TRIMs協定》第八條: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的協商程式和爭端解決使用GATT1994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WTO《爭端解決諒解書》各項條款。

宗旨

促進投資自由化,制定為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利影響的規則,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大和逐步自由化,並便利國際投資,以便在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提高所有貿易夥伴,尤其是開發中國家成員的經濟成長水平。協定的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實施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不得違背《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和取消數量限制原則。

意義

是世界上第一個專門規範貿易與投資關係的國際性協定,在國際投資法中有重要地位。它將投資問題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多邊貿易體制。並以多邊協定的形式將關貿總協定中的國民待遇原則和一般取消數量限制原則引入國際投資領域。它的實施,意味著各國必須承擔國際義務,取消那些限制貿易或對貿易有不良影響的投資措施,從而有力地促進世界貿易的擴展和逐步自由化,並在便利跨國投資以確保自由競爭的同時,促進全球經濟,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
不過,對於開發中國家來說,由於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TRIMs協定》可能在某種程度上不利於起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甚至對其經濟發展有負面影響。
TRIMs是指對貿易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投資措施,並不是泛指所有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1990年5月,TRIMs談判小組達成的框架協定草案中給TRIMs下的定義為:一項投資措施,如果是針對貿易的流向即貿易本身的,引起了對貿易的限制或損害作用,且這種作用是與GATT有關規定不符的,就成為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理解TRIMs的概念把握以下三個要點:第一,它是針對外國直接投資項目或企業所採取的措施;第二,它是直接或間接由東道國政府通過政策法令實施的;第三,用關貿總協定的條款來衡量,它限制扭曲了貿易的“自由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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