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RPC

POWERRPC是一個開發高性能網路軟體的工具,它能讓網路軟體的開發變得快速而高效,大大降低開發成本。它是當今世界上最先進的RPC開發工具,使用簡單易學、功能強大,使您能在數十分鐘內開發出運行於各種平台的分布計算軟體。POWERRPC支持各種UNIX,LINUX和WIN32。它的用戶包括財富500中的多家跨國公司,如NOKIA,AOL,HP,SONY,波音,INTEL,花旗銀行等 。軟體著作人岳東曉控告SUN MICROSYSTEMS和STORAGETEK大規模盜版,最後勝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PowerRPC
  • 工具,網路軟體
  • 著作人抗訴:中國工程師岳東
  • 聯邦最高法院: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 用途:讓網路軟體的開發變得快速而高效
著作人抗訴,事實,辯論,

著作人抗訴

中國工程師岳東曉控告美國人盜版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抗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茲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POWERRPC軟體著作人岳東曉,根據美國最高法院規則第23條,申請中止北加州區法院在岳-SUN著作權案中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505節要求他向被告支付巨額律師費的命令。
被告SUN MICROSYSTEMS和STORAGETEK大規模盜版了原告的POWERRPC軟體。多年來,他們隱瞞了盜版事實並且欺騙原告。然而,法院黑箱作業,撤銷了控告,並勒令原告支付被告巨額律師費。被告已經申請強制剝奪原告的財產:主要是他的家庭住房和智慧財產權。
被告惡意盜版了原告的軟體,法院倒打一耙,讓原告賠償被告,這將損害美國國會制定的著作權法的精神。

事實

從1994年開始,原告岳東曉開發了一款稱為POWERRPC的軟體。岳個人擁有軟體的著作權。參看附屬檔案的YUE PWRPC著作權註冊證書(註冊號TXu 1-576-987)。
在2000年,STORAGETEK購買了1000個拷貝的POWERPC許可權。其後不久,它通知岳說已經停止使用該軟體。但實際上STORAGETEK把POWERRPC嵌入到它的LIBATTACH產品里銷售,並大大超過了1000拷貝的許可,這些原告都是蒙在鼓裡。被告的軟體盜版行為是故意的。2004年3月2日,LIBATTACH的項目經理LISA K RADY在一個公司內部的電子郵件中寫道:
“正如你們可以看到的,我們已經超過了1000個POWERPC軟體拷貝的許可…我認為顯然我們過去沒有、現在也沒有監管這個產品的發布。”
STORAGETEK的工程主管Thomas J. Murray在一份2004年3月15日中的郵件中寫道:
“我們或者需要增加許可,或者停止LIBATTACH產品的發貨,因為我們已經超過了POWERPC的許可(POWERPC嵌入在我們的LIBATTACH產品里)。”
SUN主管Michael Melnick在2005年6月28日的一份郵件中就內部通報的POWERRPC使用數量表示了擔憂:
“HOLLY提供的使用數據並且認為該數據低於實際數額將給你們帶來問題…你們需要購買更多的發布權利,否則我們就違背了相關的協定。”
儘管眾多的管理人員都知道公司盜版軟體的事實,SUN卻向原告隱瞞了該事實,而且變本加厲地向其客戶授權無限制拷貝POWERRPC。SUN的一個內部項目管理檔案中承認:“該軟體多年來被無限制的拷貝,根本沒有控制。”其後果是,眾多第三方獲得SUN的授權無限制發布POWERRPC軟體。原告起訴書中根據被告自己的承認和銷售資料例舉了更多的詳細事實。

辯論

RADY,MELNICK和MURRAY等人的電子郵件顯示,SUN蓄意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發表POWERRPC。它隱瞞侵權事實並且誤導原告多年。儘管法庭的一系列判決中對這些侵權事實隻字不提,但事實就是事實,這些事實在法庭的記錄里,是誰也無法否認、抹殺的。企圖漫天過海只能是自欺欺人。法院判律師費給被告就是獎勵盜版軟體
在美國法則下,除非有明文規定,訴訟的各方各自承擔自己的律師費。在這個案子裡,獎勵被告律師費是給極為不道德和非法的商業行為撐腰,是完全與美國著作權法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允許SUN因盜版而獲得法庭的獎賞將損害美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尤其是鼓勵有勢力的大公司侵犯弱者的智慧財產權。
SUN根本不是美國著作權法意義下的勝方。法院的判決書對侵權事實隻字不提,對侵權的控告不做任何分析,被告根本就沒有贏得任何著作權糾紛。
美國憲法禁止不通過正當司法程式剝奪人的財產。正當司法程式有三個起碼的要素:
1)有在適當時間真正申訴的機會;
2)及時和足夠的告知;
3)一個公平的、只根據證據和規則做結論的審判者。按照這個起碼標準,這個案子從頭到尾就是剝奪岳的正當司法程式權利。
1) 2007年10月31日,法院私下跟對方律師把原告的動議取消;
2) 2007年11月20日,法院不準原告遞交檔案,原告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說話的機會;
3) 2007年12月14日,法院不問原告的意見即批准被扣口頭要求延期回復岳的訴狀的要求,而當原告試圖說話時,再次禁止原告發言;
4) 2008年3月4日,法院沒有對原告的10條控告做出任何判決即將整個案子以所謂“虛擬代表”的原則撤訴;
5) 原告根本沒有任何機會對被告提出的律師費要求進行反對或申辯,大部分律師費要求被告僅僅是向法院提供了一個表單;
6) 原告依法要求重新審議的動議被完全忽略,原告的29條反對意見根本沒有被考慮,法庭提都沒有提到。
由上可見,原告的正當程式權被完全剝奪。他根本就沒有任何機會就他控告的實質內容進行申訴。
法庭就SUN侵權的判決中認為,購買一個軟體許可,然後複製多個拷貝不屬侵權。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看到了“一個用戶,不準拷貝”的信息,所以被告沒有侵權。這樣的邏輯對任何盜版者都適用。按這個標準,根本就沒有盜版這一說。因為盜版都是基於正版基礎上的拷貝。
最近,美國法院判決兩名中國工程師入獄,說他們盜竊了SUN MICROSYSTEMS的技術賣給中國。美國媒體對中國、中國人大潑政治污水,把個人的行為算到所有中國人的身上。
而SUN的盜版POWERRPC的行為是典型的盜版。這個SUN侵權的案子已經在中國和美國引起了關注。該案的判決將對中國和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有深遠影響。軟體盜版者無論大小、中國還是美國,都可以效仿SUN。讓這樣的判例成為美國的聯邦著作權法將嚴重破壞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21世紀的今天,美國法院還剝奪人的正當程式權、進行這樣歧視性的判決,這是文明世界的恥辱。
原告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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