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BPAC)

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

IBPAC一般指本詞條

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nternational brand protection & anti - counterfeiting Committee,縮寫IBPAC),在香港警察總部由警務處長批准成立,為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國際刑警組織、海關長期協作機制, 是目前中國第一個國際性反假冒組織,主要針對國際奢侈品牌、藥品、食品、化妝品、電子產品等多個領域的國際品牌在華智慧財產權保護。IBPAC目的是保護國際品牌在華市場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配合香港警方對國際販假組織進行持續性的反假冒市場調查, 協助中國執法部門對假冒偽劣市場進行情報收集與聯合打擊的國際協助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Brand Protection and Anti-Counterfeiting Committee
  • 縮寫:IBPAC
  • 職能構成:國際反假冒情報分析
基本簡介,職能構成,警務協助,國際合作,司法戰略,人民日報訪談,

基本簡介

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 ,即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nternational brand protection & anti- counterfeiting Committee,縮寫IBPAC),在香港警察總部由警務處長批准成立,為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國際刑警組織、海關長期協作機制, 是目前中國第一個國際性反假冒組織,主要針對國際奢侈品牌、藥品、食品、化妝品、電子產品等多個領域的國際品牌在華智慧財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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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構成

國際反假冒情報分析·國際刑警技術交流·智慧財產權技術研究·海關協助與反走私·司法委託商品檢驗·組織會議與展覽·案件受理與調查·國際反假冒權益·品牌司法協助·經濟犯罪案例研究·偵查與全球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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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協助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常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立法和執法方面都處於國際領先地位,其多年的智慧財產權執法保護經驗為各國品牌在港投資起到了強有力的保護;香港警察及海關一直對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實施最嚴厲的打擊,而中央也不斷加大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開展了一系列專項整治,打擊效果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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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國務院部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進行了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網路安全保衛等警種密切配合,成功破獲了一批案值較大、情節嚴重的犯罪案件,形成了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據初步統計,至今年11月30日,全國公安機關在“亮劍”行動中已破獲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犯罪案件676起,案值8.35億元,抓獲犯罪嫌疑人1586名。這些案件涉及食品藥品、服裝服飾、汽車配件、電子產品、盜版光碟、農資等,被侵害的企業和品牌包括國內“同仁堂”、“茅台”、“長城”、“聯想”、“澳柯瑪”、“安爾樂”,美國“微軟”、“耐克”、“安利”、法國“路易威登”、英國“BP”、德國“愛迪達”、“妮維雅”、瑞士“勞力士”以及日本“豐田”、“佳能”等等。
公安部目前在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案件中成績優越,數據顯示,自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實施以來,公安機關已搗毀侵權制假窩點342個,打掉批發銷售團伙166個。其中,北京市公安機關破獲“7·16”特大生產、銷售假藥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11名,搗毀制假售假窩點60餘處,繳獲“同仁堂止渴降糖膠囊”等假藥371種,案值3000餘萬元。山西省公安機關破獲制售假冒“惠普”等品牌電子產品案,抓獲邱某等犯罪嫌疑人5名,當場繳獲印表機硒鼓、包裝材料等6000餘件,案值250餘萬元。廣東公安機關破獲假冒“CK”等品牌服裝案,抓獲劉某等犯罪嫌疑人4名,當場繳獲假冒服裝、內衣等17萬件,案值4320萬元。四川省公安機關破獲盜版光碟案,抓獲龔某等犯罪嫌疑人3名,當場繳獲盜版、淫穢光碟49萬張,案值200餘萬元。為加大打擊力度,公安部決定,將各地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中的50起大要案件列為“亮劍”行動第一批掛牌督辦案件,對辦案工作予以指導協調、督促檢查,確保公安機關公正、嚴格執法,確保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懲治。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負責人22日披露,2013年將重點打擊五類犯罪:制售假冒偽劣“名牌產品”、“專利產品”、“高新技術產品”等;制售假冒偽劣日化、家電、日用消費品等;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婦幼用品等;制售假冒偽劣汽配、機電、消防器材等;制售假冒偽劣種子、農藥、化肥等危害糧食安全和農民利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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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BPAC)幹事Louisa Hutton表示: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部經濟犯罪部門、海關、工商等執法部門的合作,通過持續的、不斷開展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嚴肅查處一批國內外重點侵犯智慧財產權大案要案,曝光一批違法違規企業,形成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高壓態勢;增強企業誠信守法意識,提高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重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氛圍,營造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加強執法協作,提升執法效能,加大執法力度,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作用,能全面提政府各部門保護智慧財產權和規範市場秩序的國際水平。

國際合作

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BPAC)將與各國智慧財產權業界,包括著作權擁有人、商標持有人和各學術機構、新聞機構建立策略性的夥伴關係。這些合作夥伴為海關情報交流、驗證檢驗授權關係、技術支援、辨別貨品真偽,促進國際智慧財產權界交流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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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全球一致的行為,嚴厲打擊犯罪是各國警方共同肩負的使命。國際品牌保護與反假冒委員會(IBPAC)目前已經與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瑞士、捷克等許多國家駐華大使館及商會簽定了貿易保護協定,並將在國際奢侈品、藥品、食品、化妝品、數碼等領域與各行業協會、國際組織建立聯盟,積極而務實地全面開展市場情報工作、協助警方調查取證、組織開展聯合行動等多層面的合作,為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提供國際化、多元化、專業性背景。

司法戰略

中國黨的十六大報告早就指出:“市場經濟秩序有待繼續整頓和規範”;提出要“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要求繼續“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促進商品和生產要素在全國市場自由流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加強對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的治理。這是一項長期性的艱巨任務,需要我們借鑑國外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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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商品是全球性的社會公害,為了防止這一令人深惡痛絕的痼疾,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許多國家特別是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從各自的實際出發,採取了一系列嚴厲的打假治劣措施,從而有效地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做法一,消協“有職有權”,作用充分發揮。不少國家都建有消費者協會這一民間組織。雖為民眾性組織,但法律和政府都賦予了其實施市場監督的權力,可謂“有職有權”。如美國就有一個裝備完善的消費者聯盟,經常對市場的商品進行隨時隨地的抽樣檢查,並對市場上的新產品進行鑑定,從而實施正常的質量監督。英國設立的由110名成員組成的“反假冒協會”,也發揮了相同的作用。巴西“消協”在打假治劣中發揮的作用最大。長期以來,假冒偽劣商品充斥一直危害該國的正常市場秩序,他們於1886年建立了“消協”。它是消費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民眾性組織,又是政府加強市場管理的一個輔助性機構。“消協”根據巴西政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有關法令,受理消費者投訴和諮詢,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並制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可根據情節輕重,給當事人或單位以警告、經濟制裁、限期整頓等處罰,拒不服從將被列入政府“黑名單”,今後不得從事申請開業、貸款、招標等經濟活動。為了有效地發揮“消協”在打假治劣中的作用,一些國家還重視強化協調工作。如法國就專門設有打假協調機構,由政府成員、海關、司法、企業和警方組成,支持和協調全國各地“消協”的打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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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二,強化輿論監督,經常公開曝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召開記者新聞發布會等辦法,對假冒偽劣商品在媒體上進行公開曝光,提醒消費者不要購買。對於制假售劣的企業來說,具有很大的震懾作用。所以,許多國家在打假中都注意運用。如澳大利亞專司消費執法的“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專門出版了一個雙月刊,定期向新聞界和工商企業傳送假冒偽劣產品公告,報告案例,新聞界則根據這一權威信息,設立假冒偽劣商品曝光台欄目,對之公開曝光,使之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企業丟人顯眼,威信掃地。絕大多數企業不怕罰款,卻怕曝光,害怕影響自己企業的形象、信譽。因此,一般都自覺地遵守國家經營法規,不制假,不售劣。?
做法三,設立專門機構,進行質量監控。法國由財政部直接領導的“競爭、消費與反舞弊總局”,專司打假和反暴利、維護消費者權益工作。該機構下設地方分局全國調查中心、監察大隊等部門,每年在為期兩個月的大規模打假行動中赴全國巡迴,對餐廳、商店、旅店、娛樂中心和體育設施等,進行質量、物價或衛生、安全方面的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立即移送法務部門追究。該國還有8個不同類別的產品質量檢測實驗室,除不定期地對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外,還在全國各地任何地方調查各種質量舞弊行為和假冒商品。在1998年7至8月中旬的突擊檢查中,全國就有2860家商店受到司法追究,38家被勒令停業, 1萬多家情節較輕的被定為長期跟蹤對象,查封和銷毀了150噸不合格食品和商品。據統計,法國每年要進行各類抽查60萬次,使得假冒偽劣商品無處藏身。?
做法四,完善法制建設,嚴格法律制裁。這是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打假治劣硬舉措。如澳大利亞就很注重以法律規範市場管理,該國在打假治劣、維護市場秩序中,專門成立專司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執法職能機構,並賦予其加強市場監督、打假除劣、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受侵害的職能。其主要職責是:維護和執行聯邦政府的《貿易行為法》,接受消費者的諮詢和投訴,對工商企業進行守法教育,並在取得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美國、埃及等國,不但重視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工作,還嚴格法制,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欺詐行為,一經發現便嚴厲執法,嚴懲不貸。法國不但制定了一整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規,而且更重視嚴格法律制裁,對敢於藐視法律、違法我行我素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堅決從嚴法辦。該國每年都要查處1.8萬起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案件。歐共體制定的新法在嚴格法律制裁上則更進了一步,明確規定,各成員國海關無需等法院判決,就有權沒收假冒商品。?做法五,打假絕不手軟,實行賠償重罰。外國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進行處罰,都達到了嚴厲的地步。一經發現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者,就實行加倍賠償和從重處罰,堅決打擊,決不手軟,甚至達到了罰得你傾家蕩產的程度。如美國法律就規定,生產、批發、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均屬犯罪,對產、銷者可分別處以25萬美元以上無限額的罰款,並可處於5年以下的監禁。法國賠償重罰的嚴厲與美國相比毫不遜色。該國法律規定,不準向年老體弱者推銷假冒商品,違者可判5年監禁和6萬法郎罰款;對購買仿冒品構成走私罪者,海關有權沒收其物品,罰沒金額可達走私產品價格的1~2倍;對生產和銷售假藥、損害人畜健康者,要課以50萬法郎的罰款和判處4年徒刑。由於這些國家賠償和處罰方式十分嚴厲,從而使得假冒偽劣商品制售者在經濟上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甚至被卡監入獄,丟了一輩子的飯碗。罪行嚴重者,恐怕連小命都保不住。所以,誰也不大敢藐視法律。法律對制假售劣者是個極大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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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國外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開展打假治劣的有效經驗,對我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更加卓有成效地開展打假治劣活動頗有借鑑意義。?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問題亦相伴而生,且大有“屢禁不止,常打不敗”之勢。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肆瘧,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嚴重侵害了廣大消費者和其他合法經營者的利益;特別是我國成為WTO成員以來,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假冒偽劣商品的“出口”,嚴重影響了中國產品的國際信譽和形象。制假售劣被輿論稱之為“制約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大公害”,打假治劣也被列為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重中之重”。應該說,這些年來,我國在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方面是高度重視的,也是頗有成效的,假冒偽劣之風有所收斂,但仍不盡人意,制假售劣問題可謂“按下葫蘆瓢起來”,難以根除。這有多方面的原因。我國有自己的國情,對國外的經驗不可照抄照搬,但國外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經驗和採取的措施,我們可從中得到諸多啟示。?
啟示一,對假冒偽劣商品是真打還是假打?要破除地方保護主義,切實做到“真抓實打”。市場上泛濫成災的假冒偽劣商品現象之所以屢打不絕,重要原因之一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這些年來我們對打假工作不可謂不重視,但有些地方“嘴硬手軟”,“雷聲大,雨點小”,沒有真抓實打,致使打假工作成效甚微。這恐怕是我們的“國情”所致。一則認識問題。有的認為我們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不久,制假售劣是由計畫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的必然現象,不值得大驚小怪,待市場經濟發展成熟後,這種現象自然而然會消除。因而有的大唱什麼假冒偽劣商品現象“難免論”、“市場需求論”。甚至認為現階段制假售劣是讓民眾“發家致富”的“捷徑”、“手段”。二則體制問題。由於受“分灶吃飯”、“財政包乾”體制的制約,加之地方經濟發展如何是考核地方政府官員的重要指標之一,為突出“政績”,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打著“發展經濟”的口號,對制假售劣現象採取 “睜隻眼,閉隻眼”、不管不問、乃至縱容、支持、包庇的態度,充當其“保護傘”。三則*問題。在市場經濟大潮的衝擊下,有的地方政府官員經不起“財、色”的誘惑,被制假售劣犯罪分子拉下了水,相互勾結,狼狽為奸,甘當其“黑後台”,或在制假時為之出謀劃策,撐腰壯膽,或在打假時為之通風報信,逃避制裁。等等。這,都有媒體披露的大量案件可予證明。因此,在一些地方打假治劣工作雖然口號喊得震天響,但並未動真格的。要取得打假治劣工作鬥爭的勝利,必須糾正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要認識制假售劣行為對發展市場經濟的嚴重破壞性,對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性以及對社會信譽體系建設的嚴重危害性,認識其對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的腐蝕性。要把打假治劣工作提到維護消費者利益,規範市場經濟競爭秩序,確保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高度來認識,採取措施,真抓實打。這樣,才能像國外那樣,儘可能地遏制、減少假冒偽劣商品之風的滋生、蔓延,淨化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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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二、消協的權力是大還是小?要完善打假治劣的執法機構,賦予消協更大的權力。〖HT5SS〗這些年來,我國在打假治劣工作中,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及其行政管理和其執法部門的作用,取得一定成就,但是消協作用的發揮卻並不明顯。因為我國沒有像一些外國那樣賦予消協較大的法定權力。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主體多元化,譬如,實施打假治劣、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執法機構是國家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價格違法行為則是國家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技術、質量問題則由各級政府技術質量監督主管部門負責,而各級消費者協會只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眾性組織(儘管被作為事業單位設定),其在處理消費者權益受侵害案件中,只能起協調、協商作用,或者當問題難以解決時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建議,由行政執法部門裁決。也就是說,消協在處理侵權案件時只有調查權、協調權、建議權,沒有法定的處罰權。儘管輿論宣稱“有問題,找消協”,“受侵害,可向消協投訴”,但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大多數消費者往往“自認倒霉”,不去投訴,不願依法討回公道。顯然,這裡既有消費者怕麻煩的因素,也有對消協作用不太相信的因素。客觀上講,較之國外,我國消協的作用、許可權不是很大,受多種因素的制約,消協在打假治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難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如果參照國外的經驗,在經濟制裁方面讓法律賦予消協一定的處罰權,那么消協在打假治劣,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將會發揮更大的作用,消協也將會成為消費者名副其實的“保護傘”、“娘家人”。如何發揮消協作用,應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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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三、制假售劣者者怕不怕曝光?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敢於把制假售劣醜行置於 “光天化日”之下。在打假治劣中,我們已建立起專業監督、民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全社會監督網路體系,這是深入開展打假治劣工作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制假售劣者最懼怕輿論監督。“不怕執法部門罰款,就怕新聞媒體曝光”。這是因為:一則,新聞媒體宣傳地域廣,覆蓋面大,客群多,可信度高,“廣為宣傳天下知”,對制假售劣者的醜行曝光,等於將其假冒偽劣產品置於光天化日之下,也等於對其產品宣判了“死刑”。二則,市場經濟乃信用經濟,制假售劣者的醜行曝光後,其信譽掃地,形象受損,消費者不再購買;其產品生產越多,積壓越多,損失越大,甚至企業破產、倒閉、垮台,制假售劣者豈有不怕之理?問題是,有些新聞媒體在配合打假、維權方面,由於受管理體制的制約,或以“正面宣傳”、“家醜不可外揚”為由,對本地制假售劣者的醜行不敢予以公開曝光,說嚴重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保護、支持”制假售劣者的作用。因此,要制止制假售劣之風的蔓延,一是不能只對制假售劣者罰一點款“就算了事”,必須對其醜行予以曝光;二是不能認為揭露本地制假售劣者的違法行為會影響本地政府的“形象、政績”,必須像國外那樣支持社會輿論尤其是新聞媒體的監督,敢於在各新聞媒體揭露、曝光制假售劣者的醜行,將制假售劣者置於“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之中,為規範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啟示四、對制假售劣違法行為的打擊是輕還是重?要完善法制建設,對制假售劣者實施“嚴打重罰”。〖HT5SS〗就目前我國對打擊制假售劣歪風的力度而言,較之國外不是重了而是輕了,致使這股“風”屢禁不止。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假者的成本很低,有利可圖。制假售劣者之所以敢冒違法被查的風險,說到底,是其對暴利的瘋狂追逐。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描述資本的特徵時所說:“100%的利潤就可以讓它鋌而走險,——300%的暴利就能讓它踐踏人世間一切法律。”制假造假者之所以置國家法律於不顧,就因造假“本小利大”,甚至“一本萬利”。造假的成本一般主要有三個方面:A、直接成本,即實施犯罪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成本包括作案工具、材料、經費、假冒標識等直接開支;B、機會成本,即同樣時間通過合法途徑所能謀取的利潤,也即自動放棄違法經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利潤;C、處罰成本,即被查除、沒收、罰款或判刑所損失的總和。現在的問題就在於,制假售劣者的“收益”遠遠大於“成本”。有資料稱,目前查處的假冒偽劣罰款額度只占查處案值5%的平均比例,加之有的地方以罰代刑,造假者並未大傷元氣,罰款後愈加猖狂。因此,要加大對造假者打擊的力度,必須提高造假者的違法成本,使之無錢可賺,無利可圖,無孔可鑽,甚至血本無歸,傾家蕩產;對其情節嚴重者,將之推上被告席,判刑入獄,直至上“斷頭台”。只有嚴打重罰,才能遏制假冒偽劣之風的蔓延。二是法律體系建設不完善,制約對造假者的重拳出擊。依法行政,法律是打假治劣的根本依據。目前,我國打假治劣可依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刑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在打假治劣問題上,儘管可供依據的法律門類較為齊全,但仍有許多不甚完善之處,還需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打假治劣的法律法規體系。譬如,《刑法》對生產、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罪立案的門欄就過高,法律規定只有達到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才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責任,而造假者一般都是以銷定產,每次在現場查獲假冒商品的數額很少能達到5萬元,但其造假長年累月的總計金額絕不止5萬元。又如,《刑法》中對假冒商標罪、假冒專利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等進行刑事處罰的前提,是以“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作為判罰的依據,執行起來主觀隨意性較大。因此,要像國外那樣加大打擊制假售劣者違法犯罪行為的力度,就必須進一步加快法律建設,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在打假治劣活動中施以重拳, “穩、準、狠”,該罰的罰,應判的判,從根本上真正解決“打得著、打得疼、打得死”的問題;才能有效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剎住制假售劣之風,淨化市場競爭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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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訪談

人民日報專訪IBPIC:解析國內反假冒行業的現狀
目前國內調查行業從概念上區分的話,存在反假冒和調查兩個領域。從反假冒行業來說,反假冒機構近年來發生了不少變化,不同時期有不同問題和不同矛盾,早期的反假冒主要精力在於投訴,由於當時的假冒品主要是公開或半公開狀態,當時調查本身在反假冒中的占據的位置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協調執法關係,對區域性的制假情況,包括對一些重要的目標進行打擊。所以早期從事反假冒的機構很多,包括商標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專利商標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其他諮詢機構和調查公司。原因是與當時我們國家的經濟情況背景、假冒產品情況、法制環境和行政執法環境等背景有關。此外,當時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很標準、很規範的刑事案件。在組織反假冒行動中,投訴工作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執法環境方面,在一些地方還存在著區域性的地方保護主義。
隨著時間的變化,在反假冒工作中,很多不具備調查力量的機構逐漸退出了這個領域,如:商標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機構,逐步讓位給更多具備調查能力的專業調查公司。目前,活躍在中國反假冒行業中的更多的是專業調查公司,而不是律師事務所、商標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和其他的諮詢代理機構,這些變化標誌著我們國家現在的執法水平、執法情況有了很大的改觀。現在反假冒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經不再是協調執法機關,以及組織各類反假冒行動,而是如何對各種假冒品的生產商、批發商、銷售商,甚至與此相關聯的整個制假售假網路調查清楚。我們需要了解清楚這些假冒產品的具體情況,包括從工廠生產出來的中性產品,出廠之後到哪裡進行組裝等等。目前,造假形式已經從以往公開、半公開逐漸轉入地下、半地下,甚至完全地下的形態。從執法環境看,我們國家的立法、行政執法水平都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有了大幅提高。目前,很多的法律法規制定的已經非常全面了,加之1998年出台的《刑法》頒布實施,公安機關也正式介入反假冒工作,給各種造假行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作用。目前,在中國反假冒舞台上更多的是各種調查公司在唱主角,回顧中國反假冒歷史,真正意義上的起步,還要追溯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之後經歷了很多變化。其中關於反假冒行業上的變化,大體上是經過了這么一個階段,已經逐步過渡到現在由調查公司起主導作用的情況,人民日報海外版記者專訪了國際品牌與反假冒委員會(IBPAC)執行幹事LOUISA HOTTON 女士,就如下問題進行了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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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目前反假冒工作的整體環境如何?
LOUISA HOTTON :現在的反假冒工作中,主要矛盾已經不在是誰能夠去協調各級執法機構,組織投訴和反假冒行動。目前,調查公司已經成為各級執法機關強有力的助手。現在,各地執法機關的執法意識、法制保護意識都已經提高了很多,目前,很多智慧財產權違法活動已經屬於犯罪行為,這就需要調查公司依靠很好的調查形式才能完成。因為,智慧財產權屬於一種私權利,權利人到執法部門舉報投訴,需要提供具有說服力、強有力的證據或者準確線索。所以說,不論從執法機關、權利人、消費者等各方面,都是對調查公司存在需求。調查公司在這方面已經起到了很好的甚至是關鍵作用,提供了很多充分、有效的線索和證據,並協助執法機關進行打擊,節約了執法部門的一些執法成本,這都是非常好的事情,儘管還存在一些問題,但是對權利人、執法部門等各方還是都有利的。
人民日報:目前國內從事專業反假冒工作的調查公司大概有多少?這些公司目前的規模和業務量如何?大致的市場份額如何?
LOUISA HOTTON :目前,國內專業從事反假冒工作的調查公司在50-60家左右,其中比較活躍的有20-30家,主要分布在廣州、深圳、北京、上海等地。規模上有大有小,覆蓋的區域大至全國,小到局部區域。從業務量來說,規模較大的公司可以達到每年4000-5000萬人民幣,小的公司只有幾十萬,差別很大。
人民日報:國內反假冒領域這塊市場蛋糕,目前的整體規模有多大?
LOUISA HOTTON:有關方面的不完全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內反假冒市場每年的業務份額大致在10多億美元左右,除了直接支付給調查公司的代理費用之外,也包括了權利人對各地執法機關的培訓、各種會議,甚至支付一些人員工資等內容,涵蓋的方面比較多。而在這些權利人中,有明確具體的打假政策、打假費用、專職協調人員的,主要還是歐洲、美國、日本以及韓國的知名跨國企業。中國國內企業在這方面的差距還是比較明顯的,打假力度和投入的資金也不足夠。
人民日報:目前假冒產品主要涉及的領域及影響有哪些?
LOUISA HOTTON:就假冒產品涉及的種類而言,已經從早期低附加值產品,如各類服裝、化妝品、洗滌用品、食品等,逐漸發展到以IT產品、汽車配件、列印耗材等為代表的高附加值產品。目前,這幾個領域的造假活動尤為嚴重。甚至有些假冒產品已經進入了工程項目及招投標領域,應 該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過去,大量的假冒產品還屬於初級產品,是無法進入招投標領域的,目前這方面已經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包括一些高附加值的工程電氣產品、IT產品、軟體產品等已經進入了招投標領域。而其中所帶來的負面作用,已經逐步開始顯現,有些甚至已經涉及到部分政府公務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的貪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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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目前國內反假冒領域存在的主要困難或障礙還有哪些?
LOUISA HOTTON: 目前,國內反假冒工作存在的困難和障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調查方面,調查公司作為民間公司,目前在某種程度上,是在應對各類有組織犯罪,有些情況下,從調查能力以及技術支持上,存在著力不從心的情況。二是權利人支付費用的問題上,過去形成的傳統和慣例,就是只對成功案件進行付費。而對那些艱苦的調查過程,權利人並不“買單”。形成只重結果,不關注過程的現狀。而很多成功的案件,都是通過艱苦的調查過程獲得的,而權利人並不對過程買單,只看重好的結果,這是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如何有效地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首先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加強各種合法專業技能和調查方法的培訓,包括跟蹤、守侯、臥底等,達到“一兩撥千斤”的作用。此外,在針對權利人方面,還要進行更多的說服工作,爭取權利人認可、支持艱苦的調查過程,掌握整個制假網路的所有情況,並願意為這個過程買單。目前,一些權利人已經在這個問題上發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這是一個可喜的事情。
人民日報:目前調查公司在哪些方面還存在問題?
LOUISA HOTTON:目前,從事反假冒工作調查人員的整體素質還不是很高,更多的是具有多年行業經驗的人員,調查工作本身的職業特點決定了對調查人員有著基本要求,比如嚴謹細緻的工作態度、勇敢果斷的工作作風,以及與調查工作有關的專業技能要求等等,高學歷並不是從事調查工作的必要條件。當然,在具備前面所說的專業技能和工作態度、工作作風基礎上,高學歷可以對調查工作帶來幫助。此外,在調查公司中負責客戶工作的基本上都是較高學歷人員,很多都是外語專業人才。近年來,還有包括律師、商標代理人、政府工作人員、軍(警)退役人員等各種專業、行業背景的人士加入到調查公司,使整個行業的從業人員更趨向多元化。
當然,各行各業都有各自不為人知,甚至是陰暗面、負面的東西,調查行業也是如此。由於經常接觸各類犯罪,整天和形形色色的制售假行業人員打交道,這裡面的誘惑是避免不了的。這種誘惑首先來自於權利人提供給調查公司使用的資金;另外,有些權利人和調查公司還提供“線人費”等作為獎勵;有些情況下,執法機關在一些個別案件上也提供一定的獎勵,比如煙機等等。包括查處到大宗的、附加值比較高的假冒產品,執法機關也會進行獎勵。加之造假售假行業本身就存在著高額暴利,面對這些誘惑和利益,有些“線人”和一些調查人員,就會製造一些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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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種假案模式就是從生產現場、窩點、包裝點等開始,運用這些所謂“道具”工廠進行造假。尤其是一些職業“線人”,他們利用了權利人支付一定的獎金數額和製造附加值比較低的假冒產品之間的價格差異,也就是利用“價差”進行牟利。
另外一種假案模式,就是惡意篡改執法機關的檔案,因為在有些情況下,權利人都對打假數量有了一定的要求,我們不能批評權利人在打假這方面存在著一些庸俗化、簡單化的現象,包括一些權利人在打假工作中的簡單化管理、只關注打假數量等問題。但是,事實上在一家制假工廠查獲1000或者800個數量的假冒品,在性質上講是沒有差別的,我們最重要的還是要制止這種制假行為,而不是這種數量。這種只注重數量的簡單化、庸俗化的管理方法,某種程度上會直接導致某些從業人員惡意篡改執法部門的檔案,以達到權利人要求的最低數量,以便收取代理費用。
此外,還包括一些誘發犯意的教唆,也就是所謂惡意“釣貨”。為達到收取代理費用,有些調查公司的人員會以較高的利潤為誘餌,誘使一些之前並不生產、加工假冒產品的工廠和人員進行制售假活動,然後再向執法部門投訴,對其進行查處。
以上這些情況表明,目前一些調查公司中的確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那么,如何鑑別信譽良好的調查公司呢,從權利人這方面應該注意到以下方面的問題,因為一些調查公司存在著不誠信的問題和行為,通過一些情況是可以揭露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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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人首先要看一下調查公司的規模。如果一家一年可以做1500個案件的調查公司,和一家一年只能做10多個案件的調查公司相比,兩者肯定是不同的。一些規模小的調查公司,假如一年做了10個假案,會為公司創造可觀利潤的,對這家調查公司的生存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相反,對於那些規模較大、操作案件較多的調查公司來說,少量假案創造的利潤與其年度總利潤相比,基本上是可以忽略的。而且,這些少量假案給這些大的調查公司帶來的負面作用,要遠比這些假案利潤帶來的好處大的多,可謂得不償失。
2.權利人還要了解調查公司的歷史以及從事反假冒工作的時間,一定程度上可以了解調查公司是否具備足夠的行業經驗。
3.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多起案件來了解調查公司的情況。比如:多起案件都是屬於無名窩點性質,沒有當事人,這種情況需要多加注意,很容易產生問題。
4.目前各種假冒品主要還是出現在生產地和集散地。如果發現某些案件出現在非常偏僻、陌生的省份和城市,而調查公司又沒有在那裡設有工作站和常駐人員,那么怎么從常理上看,怎么可能在2、3天時間就把包括窩點等在內的造假情況調查的一清二楚,值得懷疑。權利人需要擦亮眼睛,作出判斷。
5.權利人還需要加強巡查,運用例如第三方這樣的監督機制,對調查公司的案件進行核實。利用經常性的聯絡、訪問執法機關等機會,從執法部門那裡了解一些案件信息,以及調查公司的情況。對於一些惡意“釣貨”的案件,執法機關肯定會有所反饋。
人民日報海外版/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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