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

規則規定了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式和要求, 包括認可條件、認可流程、 認可變更、 暫停、恢復、撤銷、註銷認可以及CNAS和能力驗證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規則
  • 外文名: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Proficiency Testing Provider
  • 發布時間:2014-05-01
  • 實施時間:2014-05-01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前 言,範圍,引用檔案,術語和定義,規則,認可準則及認可領域分類,認可條件,認可流程,認可變更,暫停、恢復、撤銷和註銷認可,權利和義務,

前 言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 CNAS)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規範開展認可工作, 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廉潔高效、權威信譽的工作原則。認可規則是CNAS認可工作公正性和規範性的重要保障,本規則依據《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制定。

範圍

本規則是CNAS和能力驗證提供者雙方均應遵循的程式規則。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引用而成為本檔案的條款。 以下引用的檔案, 註明日期的, 僅引用的版本適用;未註明日期的,引用檔案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訂)適用。
2.1 CNAS-J0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
2.2 CNAS-R01 《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
2.3 CNAS-R02 《公正性和保密規則》
2.4 CNAS-R03 《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則》
2.5 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
2.6 CNAS-RL03 《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2.7 CNAS-RL04 《 境外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受理規則》
2.8 GB/T 27000 《合格評定 辭彙和通用原則》( ISO/IEC 17000, IDT)
2.9 GB/T 27011 《合格評定 認可機構通用要求》( ISO/IEC 17011, IDT)
2.10 GB/T 27043《合格評定 能力驗證的通用要求》 ( ISO/IEC 17043, IDT)
2.11 ILAC-P13 《 ISO/IEC 17011在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中的套用》

術語和定義

GB/T 27000和GB/T 27011中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規則,此外本規則還採用下列定義:
3.1 認可條件: 申請人為獲得認可資格必須滿足的全部要求。
3.2 申請人:正在尋求認可的機構。
3.3 實驗室:從事檢測和/或校準工作的機構。
3.4 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由兩個或多個實驗室對相同或類似的物品進行測量或檢測的組織、實施和評價。 ( GB/T 27043, 3.4)
3.5 能力驗證: 利用實驗室間比對,按照預先制定的準則評價參加者的能力。( GB/T 27043,的組織。 ( GB/T 27043, 3.9)
3.6 能力驗證計畫: 在檢測、測量、校準或檢查的某個特定領域, 設計和運作的一輪或多輪能力驗證。 ( GB/T 27043, 3.11)
註:測量審核是對一個參加者進行“一對一”能力評價的能力驗證計畫。
3.7 能力驗證提供者: 對能力驗證計畫建立和運作中的所有任務承擔責任
3.8 註銷認可: 當獲準認可的機構自願提出不再維持認可或認可有效期到期未獲認可時,取消認可的過程。
3.9 恢復認可: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CNAS規定的期限內已實施有效的糾正措施,經CNAS確認後,維持認可的過程。
3.10 關鍵技術人員: 負責能力驗證計畫的策劃、 樣品製備(含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 參加者能力評定、結果報告的簽發等能力驗證關鍵技術環節工作的人員。
3.11 授權簽字人:經 CNAS 認可,可以簽發帶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或證書的人員。
3.12 評審: CNAS依據特定標準和(或) 其它規範性檔案, 在確定的認可範圍內, 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能力進行評價的過程。
3.13 監督評審: CNAS為驗證獲準認可機構是否持續地符合認可條件而在認可有效期內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評審。
3.14 複評審: CNAS在認可有效期結束前對獲準認可機構實施的全面評審,以確定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並將認可延續到下一個有效期。
3.15 認可評定: 根據認可規則和認可準則的要求,對認可評審的結論及相關信息進行審查,並做出有關是否批准、保持、擴大、縮小、暫停和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意見。
3.16 評審員: CNAS指派的,單獨或作為評審組成員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實施評審的人員。
3.17 技術專家: CNAS指派的,就被評審的認可範圍提供專門知識與技能的人員。
3.18 觀察員: CNAS為特定目的派出的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觀察的人員( 不參與評審工作) 。

規則

認可準則及認可領域分類

4.1 CNAS採用符合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 ILAC)要求的專門認可準則及有關要求(適用時) 作為對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的準則。
4.2 CNAS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領域採用CNAS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領域分類

認可條件

申請人應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的前提下,自願地申請認可。CNAS對申請人申請的認可範圍, 依據有關認可準則等要求, 實施評審並做出認可決定。 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方可獲得認可:
a) 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
b) 符合CNAS頒布的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準則和相關要求;
c) 遵守CNAS認可規範檔案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d)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認可流程


6.1 初次認可
6.1.1 意向申請申請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書處表示認可意向,如來訪、電話、傳真以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等。 申請人需要時, CNAS秘書處應確保其能夠得到最新版本的認可規範和其他有關檔案。
6.1.2 正式申請和受理
6.1.2.1 申請人應按 CNAS 秘書處的要求提交申請資料,並交納申請費用。
6.1.2.2 如果申請人申請的領域是CNAS新的認可領域, CNAS應對其自身資源和能力進行評估。 包括秘書處員工、評審員和技術專家以及所需要的套用說明檔案和國際相關要求等。
6.1.2.3 CNAS秘書處審查申請人正式提交的申請資料,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齊全、 真實可靠、 填寫清楚、正確,對CNAS的相關要求基本了解,管理體系正式、有效運行超過6個月,進行了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 申請認可的每個領域在體系正式運行之後至少開展過一項能力驗證計畫, 且申請認可的領域在CNAS的能力範圍之內, 則可予以正式受理。 正式受理後一般在3個月內安排現場評審,但由於申請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誤除外。 如果由於申請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請受理後3個月內不能接受現場評審, 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需要時,正式受理前在徵得申請人同意後可進行初訪(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以確定能否受理申請。
6.1.2.4 對於多場所申請人,其每一獨立場所均應根據所承擔的工作,滿足本規則及認可準則中的相應要求。
6.1.2.5 CNAS秘書處應將資料審查過程中所發現的與認可條件不符合之處通知申請人,但不做諮詢。 申請人應對提出的問題給予回復,超過2個月不回復的,將不予受理認可申請。回復後超過3個月仍不能滿足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認可申請。
6.1.2.6 當CNAS對申請人的申請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後,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a) 由於申請人不誠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書處要求的有關承諾( 如廉潔自律承諾) 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 CNAS秘書處在做出不予受理決定之後的24個月內不再接收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其誠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
b) 由於申請人管理體系不能滿足認可要求或體系運行有效性存在問題不予受理認可申請的,申請人在做出不予受理決定6個月之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
6.1.3 評審準備
6.1.3.1 在正式受理申請人的認可申請之後, CNAS秘書處以公正性為原則指定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數量適當的評審員和/或技術專家組成評審組 , 並徵得申請人同意。如果申請人基於公正性理由對評審組的任何成員表示異議時,秘書處經核實後應給予調整,但評審組的最終組成由CNAS秘書處決定。 對於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評審組安排的申請人, CNAS可終止認可過程,不予認可。
6.1.3.2 需要時, CNAS秘書處可在評審組中委派觀察員。
6.1.4 評審
6.1.4.1 檔案評審
6.1.4.1.1 評審組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檔案和相關資料。只有當檔案評審結果基本符合要求時,方可安排現場評審。檔案評審發現的問題, CNAS秘書處應反饋給申請人。
6.1.4.1.2 必要時, CNAS秘書處將安排預評審以確定能否安排現場評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6.1.4.2 現場評審
6.1.4.2.1 評審組依據 CNAS 的認可準則、規則、政策及有關技術要求,對申請人申請範圍內的技術能力和質量管理活動進行現場評審。 現場評審應覆蓋申請範圍所涉及的所有活動及相關場所。 通常, 現場評審的過程如下:a) 首次會議;b) 現場參觀(需要時);c) 現場取證;d) 評審組與申請人溝通評審情況;e) 末次會議
6.1.4.2.2 評審組應對申請人的關鍵技術人員進行考核。其中,對授權簽字人應考核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a) 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熟悉授權簽字範圍內有關檢測校準檢查活動的技術特點(含方法、設備等)、樣品選擇和製備(含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技術)、 對參加者能力評定方法, 包括必要的統計學知識、 不確定度分析、 量值溯源、 結果報告的信息內容等要求;能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結果做出正確的評價;具有所需的經驗,能正確履行職責;b) 熟悉認可規則和政策、認可條件, 特別是獲準認可機構的義務和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規定;c) 在對工作結果正確性負責的崗位上任職,並有相應的管理職權。
6.1.4.2.3 當被評審機構自己從事檢測或校準相關工作,例如樣品均勻性和穩定性檢驗,或作為參考機構出具參考值時,評審組應評審其檢測或校準能力,以及參加能力驗證的情況。 被評審機構符合 CNAS 實驗室(含醫學實驗室)或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生產者認可準則的要求,可作為有效的能力證明。
6.1.4.2.4 評審組應分析在檔案和記錄的審查及現場評審中收集的所有相關信息和證據,該分析應足以使評審組確定被評審機構的能力範圍和程度及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評審組還可以向被評審機構就有可能改進的方面提出觀察意見。
6.1.4.2.5 如發現被評審機構在相關活動中存在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其它明顯有損於 CNAS 聲譽和權益的情況, 評審組應及時報告 CNAS 秘書處。如被評審機構存在上述問題或未履行本規則 9.2 條款中規定的義務,情況嚴重時, CNAS 有權終止認可過程,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6.1.4.2.6 現場評審結論通常分為以下三種:a) 滿足相關要求, 向 CNAS 推薦認可;b) 不滿足相關要求, 向 CNAS 建議不予認可;c) 基本滿足要求,但有不符合項,需在規定時間內整改,經評審組確認整改有效後, 向 CNAS 推薦認可。
6.1.4.2.7 評審組應在現場評審末次會議上, 將現場評審結果提交給被評審機構。
6.1.4.2.8 對於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機構應及時採取糾正措施,糾正措施通常應在 3 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如需進行現場驗證時,被評審機構應予配合,支付評審費用, 並承擔其他相關費用。
6.1.4.2.9 在驗證了被評審機構糾正措施有效性後,評審組長將最終評審報告和推薦意見報CNAS 秘書。
6.1.4.2.10 現場評審時,被評審機構存在下列任何情況之一,可以終止評審,不予推薦認可:a) 被評審機構實際狀況與申請資料描述嚴重不符;b) 被評審機構管理體系控制失效;c) 現場不具備評審條件;d) 被評審機構不配合評審工作,以致無法進行評審;e) 發現被評審機構存在不誠信行為;f) 6.1.4.2.5 條款所述情況。
6.1.5 認可評定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等相關資料經 CNAS 秘書處審核後提交至 CNAS 評定委員會,評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與認可要求的符合性進行評價並做出評定結論。評定結論可以是以下 4 種情況之一:a) 予以認可;b) 部分認可;c) 不予認可;d) 補充證據或信息,再行評定。
6.1.6 批准發證與公布6.1.6.1 CNAS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員根據評定結論做出認可決定。
6.1.6.2 CNAS 秘書處向獲準認可機構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書。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 3 年。
6.1.6.3 CNAS 秘書處負責公布獲準認可機構 予以公布。
6.1.6.4 當 CNAS 對申請人做出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決定後,申請人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a) 由於誠信問題而不予認可的申請人,在做出認可決定之日起 24 個月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 CNAS 保留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利;b) 由於管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而不予認可的申請人,自做出認可決定之日起,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6 個月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c) 由於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不能滿足要求,例如人員、設備等,而不予認可或部分認可的申請人,對於不予認可的技術能力在自我評估滿足要求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還須提供滿足要求的相關證據。
6.2 擴大、縮小認可範圍
6.2.1 擴大認可範圍
6.2.1.1 獲準認可機構在認可有效期內可以向 CNAS 秘書處提出擴大認可範圍的申請。
6.2.1.2 擴大認可範圍的現場評審可結合監督評審或者複評審進行,也可根據獲準認可機構的需要單獨安排。 當獲準認可機構需要在監督評審的同時擴大認可範圍時,應至少在現場評審前 2 個月提出擴大認可範圍的申請。 擴大認可範圍的認可程式與初次認可相同。
6.2.1.3 批准擴大認可範圍的條件同初次認可,獲準認可機構在申請擴大認可的範圍內必須具備符合認可準則所規定的技術能力和管理要求。
6.2.2 縮小認可範圍6.2.2.1 在下列情況(但不限於) 下,可能導致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範圍被縮小
6.3 監督評審所有獲準認可機構均須接受 CNAS 的監督評審。 監督評審中如發現獲準認可機構不能持續符合認可條件時, CNAS 應要求其限期採取糾正或糾正措施,情況嚴重時可立即予以暫停、 縮小認可範圍或撤銷認可。監督評審方式包括現場評審和其它評審,如:a) 就與認可有關的事宜詢問獲準認可機構;b) 審查獲準認可機構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和認可狀態聲明;c) 要求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檔案和記錄(如審核報告、投訴記錄、管理評審記錄等);d) 監督獲準認可機構的表現。
6.3.1 定期監督評審
6.3.1.1 獲準認可機構應在認可批准後的 12 個月內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監督評審,定期監督評審的範圍是認可領域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對多場所的獲準認可機構,監督應覆蓋所有場所。 如遇特殊情況, 獲準認可機構可以申請取消定期監督評審,提前進行複評審,但複評審應在認可批准後的 18 個月內進行。
6.3.1.2 定期監督評審採用現場評審的方式, 不需要獲準認可機構申請。有關評審要求和現場評審程式與初次認可相同。
6.3.1.3 監督評審( 包括監督+擴項評審) 中發現不符合時,被評審機構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並實施糾正措施,提交給評審組。 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 2 個月,對於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 1 個月內完成。 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現場評審費用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機構承擔。 由於獲準認可機構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 或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 CNAS 可視情況做出暫停、縮小認可範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6.3.2 不定期監督評審
6.3.2.1 需要時,例如獲準認可機構發生了本規則 7.1.1 條款所述的變化, CNAS 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或 CNAS 需對針對獲準認可機構的投訴進行調查,或有跡象表明獲準認可機構可能不再繼續滿足認可要求等, CNAS 秘書處可隨時安排對獲準認可機構的不定期監督評審。
6.3.2.2 不定期監督評審方式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檔案評審等。
6.3.2.3 不定期監督評審的範圍通常是認可範圍以及認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當不定期監督評審中發現不符合時, 獲準認可機構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並實施糾正措施,糾正措施完成期限與定期監督評審要求一致。
6.4 複評審
6.4.1 獲準認可的境內機構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 6 個月向 CNAS 秘書處提出複評審申請, 獲準認可的境外機構應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 9 個月向 CNAS 秘書處提出複評審申請。 CNAS 秘書處在認可有效期到期前應根據獲準認可機構的申請組織複評審。
6.4.2 複評審的要求和程式同初次認可,是針對申請人全部申請範圍和全部認可要求的評審。
6.4.3 申請複評審的獲準認可機構在上一個認可周期內,每個領域應至少開展一項能力驗證計畫。
6.4.4 對於複評審( 包括複評審+擴項評審) 中發現的不符合,被評審機構在明確整改要求後應擬訂並實施糾正措施,提交給評審組。糾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為 2 個月, 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應在 1 個月內完成。評審組應對糾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 驗證活動所需費用,包括現場評審費用及相關費用等,由被評審機構承擔。 由於獲準認可機構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糾正措施, 或糾正措施未能通過驗證時, CNAS 可視情況做出暫停、縮小認可範圍或撤銷認可的決定。
6.4.5 一般情況下,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但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無法完成認可過程的,經批准後,認可有效期可視情況延長,但最長不超過 6 個月。
6.4.6 由於獲準認可機構自身原因,未能在認可有效期內提交複評審申請的, CNAS秘書處將按初次申請辦理,但其已獲認可的歷史信息將作為申請受理的輸入信息一併考慮後,做出受理決定。

認可變更


7.1 獲準認可機構的變更
7.1.1 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下列任何變化時, 應在變更後 2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 CNAS 秘書處:a) 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b) 獲準認可機構的組織機構、 高級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c) 其它可能影響其活動、 運行質量和公正性的變更。
7.1.2 CNAS 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並核實情況後,視變更性質可以採取以下措施:a) 進行監督評審或提前進行複評審;b) 維持、 擴大、縮小、暫停或撤銷c) 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d) 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7.2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的變更
7.2.1 當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要求發生變更時, CNAS 秘書處應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獲準認可機構和有關申請人, 詳細說明認可規則、認可準則以及有關要求所發生的變化。
7.2.2 當認可條件和認可準則發生變化時, CNAS 應制訂並公布其向新要求轉換的政策和期限, 在此之前要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以便獲準認可機構有足夠的時間適應新的要求。CNAS 可通過監督評審或複評審方式對獲準認可機構與新要求的符合性進行確認。
7.2.3 獲準認可機構應按照要求完成轉換並及時通知 CNAS 秘書處。 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完成轉換,將可能導致被暫停、 撤銷認可資格。

暫停、恢復、撤銷和註銷認可

CNAS 秘書處可用 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適當方式送達認可決定。
8.1 暫停認可
獲準認可機構如不能持續地符合 CNAS 的認可條件和要求,如:遭受投訴、不按時繳納費用、 無故不接受定期監督、 在評審過程中不能按規定的期限完成糾正措施等,將導致被暫停部分或全部認可資格。暫停期不超過 6 個月。 獲準認可機構在暫停期間不得在相關項目上發布帶有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報告和證書,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隱含方式向外界表示已被暫停認可的範圍仍然有效。
8.2 恢復認可
8.2.1 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在規定的暫停期限內開展了糾正措施並經 CNAS確認有效後,可恢復認可資格。
8.2.2 對由於違反認可規定而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不能提前恢復認可資格。
8.3 撤銷認可
8.3.1 在下列情況下, CNAS 應撤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a) 被暫停認可的獲準認可機構超過暫停期仍不能恢復認可;b) 在認可規則或認可準則發生變更時,獲準認可機構在超過了規定的轉換期限後,仍不能或不願繼續滿足認可要求;c) 獲準認可機構不能履行 CNAS 規則規定的義務;d) 發現獲準認可機構有惡意損害 CNAS 聲譽行為;e) 獲準認可機構存在不誠信行為。
8.3.2 當被撤銷認可資格的獲準認可機構再次提交認可申請時,根據不同情況須滿足以下要求:a) 由於 8.3.1 條款中 a)原因撤銷認可的,在自我評估已滿足要求後,可再次提交認可申請;b) 由於 8.3.1 條款中 b)原因撤銷認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6 個月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c) 由於 8.3.1 條款中 c)原因撤銷認可的,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12 個月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d) 由於 8.3.1 條款中 d)和 e)原因撤銷認可的, 在 CNAS 做出撤銷認可決定之日起 24 個月後,才能再次提交認可申請,同時 CNAS 保留不接受其認可申請的權力。
8.4 註銷認可在下列情況下, CNAS 應註銷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資格:a) 獲準認可機構自願撤銷認可;b) 獲準認可機構認可有效期滿未繼續獲得認可資格。

權利和義務


9.1 CNAS 的權利和義務
9.1.1 CNAS 有權對獲準認可機構開展的活動和認可證書及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
9.1.2 CNAS有權根據相關方的投訴對獲準認可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和跟蹤調查, 並據以提出整改要求。
9.1.3 CNAS有權針對獲準認可機構不符合CNAS規定的情況, 做出暫停、恢復、撤銷和註銷認可資格的決定。
9.1.4 CNAS 有義務利用網站公開獲準認可機構的認可狀態信息並及時更新,信息包括:a) 獲準認可機構的名稱和地址;b) 認可的批准日期和終止日期;c) 認可範圍。
9.1.5 CNAS有義務向獲準認可機構提供與認可範圍有關的、 適宜的測量結果溯源途徑的信息。
9.1.6 CNAS有義務提供簽署相關ILAC和APLAC多邊承認協定以及其它一些國際安排的信息。
9.1.7 CNAS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獲準認可機構, 在對更改內容和生效日期做出決定之前, 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以便獲準認可機構在合理的期限內做出調整。
9.1.8 CNAS有義務及時向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提供最新版本的認可規則、準則和其它有關檔案,有計畫地對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進行有關的認可知識的宣貫和培訓, 並以積極態度, 主動徵詢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意見, 注意隨時收集認可工作中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反饋,促進CNAS認可體系的持續改進。
9.1.9 為了解申請人、 獲準認可機構和潛在客戶的需求, CNAS有義務及時答覆有關認可問詢, 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發布和客戶反饋系統
9.1.10 CNAS有義務遵守ILAC和APLAC相互承認協定中的要求,不將已加入相互承認協定的認可機構作為競爭對手。
9.1.11 CNAS應確保其組織的能力驗證不會限制能力驗證提供者的發展。 CNAS組織的能力驗證不應與獲得CNAS認可的能力驗證提供者構成商業競爭關係,且不影響能力驗證提供者計畫的實施。
9.2 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1 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9.2.1.1 申請人有權獲得CNAS的相關公開檔案。
9.2.1.2 申請人有權獲得其認可評審安排進度、評審組成員及所服務的單位等信息。
9.2.1.3 申請人有權對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及評審組成員的工作提出投訴。
9.2.1.4 在基於公正性理由時, 申請人有權對評審組的組成提出異議。
9.2.1.5 申請人有義務了解CNAS的有關認可要求和規定。
9.2.1.6 申請人有義務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請檔案和相關信息,並保證其真實準確。
9.2.1.7 申請人有義務服從CNAS秘書處的各項評審安排, 為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並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拒絕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 。
9.2.1.8 申請人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9.2.2 獲準認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9.2.2.1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規定的範圍內宣傳其從事的相應技術能力已被認可。
9.2.2.2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在其獲認可範圍內出具的證書和報告以及擬用的廣告、專用信箋、宣傳刊物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
9.2.2.3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對CNAS工作人員、評審人員的工作提出投訴,並有權對CNAS針對其做出的與認可有關的決定提出申訴。
9.2.2.4 獲準認可機構有權自願終止認可資格。
9.2.2.5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確保其運作和提供的服務持續符合本規則第5條款中規定的認可條件。
9.2.2.6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9.2.2.7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為CNAS秘書處安排評審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並為有關人員進入被評審的區域、查閱記錄、見證現場活動和接觸工作人員等方面提供方便,並不得拒絕 CNAS秘書處派出的見證評審活動的人員(包括國際同行評審的見證人員) 。
9.2.2.8 需要時, 獲準認可機構須參加CNAS秘書處指定的能力驗證活動。
9.2.2.9 獲準認可機構應對其出具的報告和/或證書負責, 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9.2.2.10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建立客戶投訴處理程式,如在收到投訴後2個月內不能圓滿解決, 應將投訴的概要內容和處理經過等通知CNAS秘書處。
9.2.2.11 獲準認可機構在發生本規則7.1.1條款所述變化時,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CNAS秘書處;有義務在認可要求發生變化時按照CNAS要求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完成後通知CNAS秘書處。
9.2.2.12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做到公正誠實,不弄虛作假,不從事任何有損CNAS聲譽的活動。
9.2.2.13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其證書、 報告或宣傳媒介, 如廣告、 宣傳資料或其他場合中表明其認可狀態時,符合CNAS的有關規定。
9.2.2.14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在被CNAS撤銷認可或自願註銷認可資格時,或在認可證書(或認可決定書) 明示認可的期限逾期時, 立即交回認可證書和認可標識/聯合標識章,停止在證書、報告或宣傳材料上使用認可標識/聯合標識,並不得採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認可資格仍然有效。
9.2.2.15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經常瀏覽CNAS網站,及時獲得認可狀態、認可要求等相關信息。
9.2.2.16 獲準認可機構有義務按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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