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 ii

BASEL ii,即新巴塞爾協定,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促成,目的是提升銀行對風險的敏感度。

Basel II
即新巴塞爾協定,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容針對1988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強調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資本充足率達到8%,而銀行的核心資本的充足率應為4%。目的是使銀行對風險更敏感,使其運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風險資本計提包括:
  • 標準法
  • 基礎內部評等法
  • 進階內部評等法
2、監察審理程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監管者通過監測決定銀行內部能否合理運行,並對其提出改進的方案。
3、市場制約機能,即市場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銀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對它的財務、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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