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肝歧視

B肝歧視

B肝歧視是指中國社會現存的對健康的B肝病毒攜帶者(下簡稱攜帶者)的一種歧視現象。在所有歧視中,最嚴重的是就業歧視。事實上,調查表明中國B肝攜帶者受到的就業歧視是所有就業歧視中(如地域、年齡、戶口、性別、學歷愛滋病性取向、農民等等)最嚴重的一種。

B肝歧視是現代社會中規模罕見的群體性歧視和人道主義災難,一億多人被排除在社會的邊緣,人格和生存權利無法得到保障,B肝因此被稱為“中國第一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B肝歧視
  • 概念:對健康B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現象
  • 嚴重領域:就業歧視
  • 年齡段:任何年齡段(大多數是45歲以下)
  • 主要原因:認識的缺乏和傳播途徑的誤解
  • 反歧視論壇:肝膽相照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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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肝產生

誘發B肝的原因之一在於急性肝炎,急性肝炎會誘發B肝主要是因為當人體感染B肝病毒後,體內的T細胞會攻擊肝臟細胞,並使其釋放入血的B肝病毒,並與特異性抗體所結合,使得干擾素生成增多。
慢性活動性肝炎也會誘發B肝的生成,主要是由於患者的免疫功能缺陷和免疫調節紊亂,使得機體在感染B肝病毒後複製活躍,易造成感染慢性化。另外,因為HBV的侵入使得肝細胞膜特異脂蛋白形成其自身抗原,抑制T細胞活性,導致肝細胞進行性損害。
慢性遷延性肝炎也是誘導B肝發生的原因之一,主要在於無症狀的B肝病毒攜帶者和慢性遷延型肝炎患者在其機體免疫功能低下的情況下再次感染B肝病毒,使得機體不能產生有效的免疫反應而出現肝細胞損害,且由於自身缺乏感染素而使B肝病毒攜帶者不能清除病毒而呈現長期攜帶狀態。
誘發B肝的病因之四在於重型肝炎的發生,當患者患有重型肝炎時就會使得機體的免疫反映過強,T細胞抗毒反應迅速破壞,再加上HBV複製活性增強使得肝細胞損害嚴重。

B肝歧視

定義

B肝歧視是現代社會中規模罕見的群體性歧視和人道主義災難,一億多人被排除在社會的邊緣,人格和生存權利無法得到保障,B肝因此被稱為“中國第一病”。由於對前途和生活的絕望,B肝病毒攜帶者的極端行為時常出現。B肝歧視已成為影響社會公平公正、和諧穩定的重要因素。從2007年開始,中國政府相關的立法進程漸次展開,為保護B肝病毒攜帶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全面消除歧視有待大規模的知識宣傳。因為B肝就業歧視而自殺的大陸人群,從高中至博士。被歧視的人群存在於任何年齡段(但絕大多數是45歲以下),幼兒攜帶者因此不能上幼稚園,攜帶者學生嚴重擔心升學,畢業生和求職者更加嚴重擔心就業的篩查,甚至中國超一流的清華大學的熱門專業畢業生都因攜帶B肝而無法獲得工作。更多更多的痛苦由於害怕攜帶者身份暴露和大陸言論過濾,而被社會拋棄在角落裡。

概述

B型肝炎,簡稱B肝,是一種通過血液傳播的病毒傳染病。在世界各個地區的主要傳播方式往往不同。最常見的傳染渠道為血液、性接觸、母嬰傳染。分急性和慢性兩種。痊癒後一部分患者終生攜帶病毒。B型肝炎有相應的疫苗。

中國現況

中國大陸有約3000萬慢性B肝患者和1.2億無症狀的攜帶者。另外在香港的華人中,攜帶者也占10%左右。
在書面上,政府對這些人的生活列有下列限制:不能獻血或捐獻器官, 不能從事直接接觸食品、餐具的行業,不能就職於幼稚園,不適宜軍隊中的有些特種行業,不建議從事保健行業。在中國大陸民間、媒體、以及官方,普遍的誤解是B肝可以通過共餐以及接觸傳播,這也就是B肝病毒攜帶者不能從事餐飲行業的理論基礎。
2009年中國B肝歧視現狀調查2009年中國B肝歧視現狀調查
上述第一個限制是公共衛生安全需要,在世界各國常見。後面的則在世界上不多見,如在美國、日本的餐飲行業工作無需肝臟檢查。有人認為這些規定是歧視,也有人為是在當前攜帶者眾多,公眾健康水平低,而且疫苗接種不普遍的情況下不得已的做法。另一說,這是因為早期大陸的規定未區分不同類型的病毒性肝炎(例如A型肝炎的主要傳染渠道之一是通過飲食污染,但該病一般在幾個月內痊癒,而且沒有長期攜帶病毒的問題)。另外還有可能在那些國家乙型病毒攜帶者數目很少,所以沒有針對的規定。
但最有爭議的問題是:在實踐上,政府招收公務員、高等學校招生、企業公司招聘的時候經常要實行體檢,對B肝抗體不正常者(俗稱“大三陽”、“小三陽”),一律拒絕錄取/錄用。一些學校要求發現攜帶病毒的學生休學。攜帶者很難公開進入大學或工作,或被迫在體檢過程中作假。在日常生活中,對B肝患者和攜帶者的歧視也屢見不鮮。
維護這一制度的人聲稱,這樣是為了避免他們傳染別人,懷疑他們的身體情況能否勝任工作和學習,或說這是由於很多人對該疾病無知而造成的態度。然而,醫學界認為多數工作環境的正常接觸不應該導致傳染,而且攜帶者經常沒有其他症狀。
近幾年來,遭到歧視的患者和攜帶者有訴諸法律的趨向,特別是對政府和公立學校的情況。但還沒有得到令他們很滿意的法律判決。

歧視源頭

一般認為,對B肝認識的缺乏和傳播途徑的誤解是歧視的主要原因。20世紀80年代末,上海爆發A肝,當時由於醫學界尚未能對A肝、B肝進行嚴格區分,B肝被誤認為具有強烈的傳染性,為日後的歧視埋下伏筆。緊接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食品衛生法》等數部法律對B肝做了限制性規定,意外的助長了社會性的歧視。到了90年代末,加上不良醫療機構的虛假宣傳,B肝歧視已經蔓延到全國的教育、就業、社會生活等諸多領域,政府、學校、企事業單位在招聘、招生、參軍等幾乎所有社會進階環節實施嚴格體檢,B肝被認為是第一針對對象。B肝病毒攜帶者和B肝患者被逼在社會一角,看不到人生的希望,承受著巨大的生活壓力和心理壓力。
蔡晧東就反B肝歧視接受新華網專訪蔡晧東就反B肝歧視接受新華網專訪
另外,很多人認為醫院,特別是不良藥商在泛濫的體檢和B肝患者、攜帶者被鼓動的盲目的治療中獲得了巨大利益,後者是助漲歧視的主要群體之一。
實際上,B肝病毒主要通過血液傳播,傳播途徑與愛滋病相同,在一起學習、工作、用餐均不會傳染。國際衛生組織指出,B肝病毒“不會通過被污染的食物傳播 ”。有專家提出,接吻亦不會傳染。B肝病毒攜帶者中90%以上的不會發病,真正變成肝硬化、肝癌的不足5%,而且現代醫學可以阻斷肝纖維化的過程,從而避免硬化。

反歧視

2001年,肝膽相照論壇建立。該論壇是中國最大的B肝患者及攜帶者網上聚居地,其成員以大學畢業生中的B肝病毒攜帶者為主,其中不乏各專業的博士等高層次人才。這個論壇和她的會員們為後來的維權運動起到了關鍵作用。
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B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周一超被判故意殺人執行死刑。此案轟動全國,B肝歧視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B肝攜帶者張先,被人事局以感染B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被稱為“B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人事局不服,抗訴。二審維持原判。藉助肝膽相照論壇,B肝病毒攜帶者開始集體活動,以實際行動支持或者聲援被歧視的“戰友”。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B肝攜帶者的限制。此舉具有標桿意義,部分企業開始效仿,歧視的堅冰出現裂縫。
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就業促進法》。該法第一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用人單位不得強檢B肝,否則將被處以罰款。但1000元的罰款被認為太低,無威懾力。儘管如此,該法的出台還是使相關訴訟顯著增加,B肝攜帶者開始頻頻勝訴。
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的《關於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切實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但該意見被認為缺乏具體措施和強制性,不易操作。實際來看,效果確實不明顯。
2008年11月,中國反歧視代表人物陸軍赴芬蘭諾基亞總部抗議諾基亞中國的B肝歧視行為,一時外資企業的B肝歧視被推上風口浪尖。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第四審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其中刪除了原《食品衛生法》對肝炎病原攜帶者的限制;隨後通過的《實施條例》更是明確區分了A肝、戊肝等消化道傳染病和B肝(血液傳染病),將B肝及其攜帶者從禁止從事入口食品的崗位名單中剔除。
反B肝歧視廣告反B肝歧視廣告
2009年8月,衛生部就不得禁止B肝寶寶入幼托進行公開徵求意見。此前,先後有多名人大代表和100多名媽媽聯名呼籲。
2009年8月2日,一則題為《衛生部擬從常規體檢表中刪除B肝檢測項目》的誤報導被全國主流媒體廣泛轉載,引爆全國激辯。衛生部當日即出面澄清該說法不是官方意見,但是大部分人仍然通過網路等媒體表示了對B肝病毒攜帶者的同情。此前一周,一家深圳銀行因為拒錄B肝病毒攜帶者被法院判處罰款。
2009年9月1日,是年22歲的浙江大學應屆畢業生雷闖領到了中國首張B肝病毒攜帶者的食品衛生類健康證明
2010年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就《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發表聲明:“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肝項目檢測......不得要求提供B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B肝項目檢測服務。”

大事記

1989年9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毒性肝炎被列為乙類傳染病,並規定:病人、疑似病人和攜帶者在治癒或者排除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1991年2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規定:“乙類傳染病病人及病原攜帶者的密切接觸者,應當接受醫學檢查和防治措施。”上述兩個規定有籠統模糊之處,為後來越演越烈的歧視打下了基礎。但另一方面,當時醫學界對肝炎的醫學認識也還不很完全。
2003年,浙江大學農學系畢業生周一超參加嘉興市公務員考試。4月1日體檢查出患有B型肝炎而未被錄取。4月3日周氏持刀扎傷兩名人事工作人員,其中一名死亡。被判故意殺人,於2004年3月2日被執行死刑[10]。很多人認為其行兇是政府機關歧視的結果,因而死刑的判決過重。
2003年3月3日,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修訂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規定患有慢性肝炎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學校可以不予錄取,但是肝功能正常的攜帶者除外。
2003年9月26日,報考安徽蕪湖公務員的B肝攜帶者張先著,被人事局以感染B肝病毒為名拒絕。張氏遂於10月10日起訴,要求:撤銷該決定,並認定《安徽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侵犯了其憲法權利。被稱為“B肝歧視第一案”。2004年4月,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人事局根據張氏體檢結論不予其考核的行為缺乏事實證據,予以撤銷;但不承認規定有錯。人事 局不服,抗訴。二審維持原判。
2005年1月20日,國家人事部、衛生部推出《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正式取消對B肝攜帶者的限制。但仍然規定患“各種急慢性肝炎”的為不合格”。
2005年3月,一名化名鄧華的男子在參加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試併名列第一之後,因B肝病毒DNA檢測呈陽性被拒絕錄取,他起訴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違反《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該標準沒有提及上述檢測)。被告則聲稱他們對所有考生一視同仁,所以不存在歧視。該起訴後來被法院駁回。。
2005年後期,一名河南鄭州高中畢業生報考河南財經學院,高考成績合格,但因攜帶病毒被拒錄。該生向法庭起訴學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同年底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以學校錄取該生告終。
消除B肝歧視公益廣告消除B肝歧視公益廣告
2006年,天津一名大學畢業生在被中鐵電氣化勘測設計研究院依契約錄用兩個月後,體檢發現是攜帶者而被辭退,於是起訴對方違反契約和歧視。2006年7月正在審理之中。
上述案件中,多數起訴人都要求媒體匿名,很可能是害怕繼續遭到歧視的緣故。
2007年2月27日,律師瞿堅代理陳龍(化名)向上海南匯區法院遞交了訴狀,狀告華碩電腦旗下的昌碩科技歧視B肝攜帶者,因為該公司在2005年底因“體檢不合格(原因為B肝病毒攜帶者)”對B肝表面抗原陽性的原告不予錄用。《上海青年報》和《東方早報》記者到了現場,《新聞晨報》和天津《每日新報》也撰寫了稿件,稱之為“上海B肝歧視第一案”。
2007年11月20日,中國大陸最大的B肝攜帶者互助和維權組織『肝膽相照論壇』,被當局以沒有進行醫療衛生信息服務備案的理由強行關閉。
2008年3月19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履行備案手續後,『肝膽相照論壇』獲準重新開放。
2008年,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在中國北京舉行,有資料表明,天津市的志願者將被要求體檢化驗B型肝炎,“本次志願者健康醫療檢查內容涉及…………B型肝炎篩選等。”
2010年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提出入學、入職體檢均不得再進行B肝項目檢測,並禁止各級醫療機構在入學、就業常規體檢中提供B肝檢查項目。

根源

歧視根源一:法律條文惹的禍
十五部法律容易導致B肝歧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為例,第十八條對包括“病毒性肝炎”在內的25種傳染病規定——“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
雖然病毒性肝炎屬於傳染病中的乙類傳染病,但其並不屬於強制管理傳染病。然而,正是以上的“解讀”造成了“一刀切”的結論。使得“病毒性肝炎”中的B肝成為公眾畏懼的、需要“必要的隔離治療”的傳染病。這成為了“B肝歧視”最直接的根源,構築了社會對B肝人群的“歧視籬笆”。
歧視根源二:虛假廣告惹的禍
為何將“B肝歧視”的根源歸結於“虛假廣告”,這需要理解一則“供求關係”。
即使近些年最新的B肝血清流行病學數據表明,我國B肝病毒表面抗原攜帶者已從1.2億降至0.93億,但B肝病毒攜帶者人數依然巨大。因此,在醫療市場中必然出現“B肝治療”的大量需求。
肝病醫療廣告市場繁榮,百姓難逃被洗腦!
路邊的電線桿、家中的電視、手中的報紙,關於B肝的廣告無處不在。常見的肝病醫療廣告宣傳多為以下四種路線:就學受阻、求職受阻、婚戀受阻和生命終結。這種誇大的、虛假的醫療廣告效果往往比正面科普B肝知識更為被大眾喜聞樂見,繼而逐漸形成“B肝恐怖論”。
至此,政策法規誤讀了B肝患者的部分權益,虛假廣告毒害了普通民眾的認知,B肝患者尤其是B肝病毒攜帶者長期困於“B肝歧視”中生活、治療、工作。

最新新聞

衛生部禁止以攜帶B肝病毒為由限制入學就業
《就業促進法》規定: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根據有關規定,高考錄取中,對於慢性肝炎病人並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錄取。但這個規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攜帶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B肝健康帶菌者。B肝健康帶菌者僅是被限制高考錄取專業。這類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包括:學齡前兒童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等。限制的專科專業有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等。此外,軍事院校和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錄取B肝健康帶菌者。
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表示,當前B肝病毒攜帶者在入學、就業上受到限制和不公正的待遇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衛生部等相關部門,計畫於近期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B肝五項"檢查的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B肝五項"的檢查項目。明確禁止將攜帶B肝病毒作為入學、就業限制條件。
抗議諾基亞B肝歧視抗議諾基亞B肝歧視
出於對公眾安全的考慮,對具體暴露行業,會制定相關限制,例如采供血行業,具體細則會由專家進行制定。政策公布後,還將集中清查B肝治療的虛假廣告。 有關部門還將加強對教育機構、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這些機構嚴格執行有關的制度,切實保障B肝病毒攜帶者公平地入學、就業。 及時查處糾正違反規定,要求求學者和求職者進行"B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三部門要求各地30天內廢止B肝歧視政策
2010年02月11日 08:42:00  來源:新京報
三部委昨日對取消B肝歧視發出“最後通牒”:不僅衛生、教育、人社部門的“B肝歧視”規定要立刻廢止,即使地方政府做出的不合理政策,也要在30天內修改或廢止。 昨日,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B肝檢測項目。與徵求意見稿相比,規定B肝歧視政策的修改期限、明確私查B肝的處罰責任,成為通知的亮點。
B肝禁檢測範圍擴大
通知中稱,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B肝項目檢測。記者了解到,“不得檢測”的範圍不僅包括徵求意見稿中的“B肝五項”,還擴展到“B肝病毒感染標誌物檢測”,範圍擴大到了B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即俗稱的“HBV-DNA檢查”。 同時,通知也指出,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專家表示,進行轉氨酶檢查可以衡量肝功能的狀態,如果是B肝病人,他們的轉氨酶會出現異常。 通知還規定,因職業特殊確需檢測B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醫護泄露隱私暫停執業
通知表示,有關檢測B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另外,凡屬教育、衛生、人社部門發布的“B肝歧視”政策,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要自接到這一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通知詳細列出了對違規檢查B肝的教育部門、衛生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處罰方式。比如教育機構招生違規查B肝,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用人單位違規,要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 同時,體檢機構不僅要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B肝項目檢測,對泄露B肝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將面臨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教育、衛生和人社部門如發現在B肝檢查監督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最嚴重的可以撤職或者開除。
相關新聞:
禁入職業將統一公布
昨日,三部委發出的通知中稱,經核准的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將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 之前有專家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希望衛生部門統一發布B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以防止用人單位私自以“不得從事”為由,拒絕接受B肝病毒攜帶者工作。 但是限定B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是不是另一種歧視?中國工程院院士莊輝在日前曾表示,限定職業並非歧視,而是一種保護。(記者吳鵬)
北京將調整體檢項目
北京市體檢中心主任杜兵昨晚表示,尚未收到上級部門關於調整入學體檢項目的通知,最晚在11日核實通知的下發執行時間,並會及時調整體檢項目,取消現有的B肝表面抗原檢測。 不過,杜兵擔心,即使他們在招生體檢中取消B肝檢測,但學生入學後,再體檢發現B肝病毒攜帶,可能仍將面臨被清退的風險。北京地區統招高校的招生體檢定點在北京市體檢中心進行,但高校內對在校大學生是否進行年度體檢、以及選擇體檢機構,都由校方決定。
黑龍江省公務員體檢首次取消B肝檢查
據了解,體檢項目、標準參照人保部、衛生部下發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稿)執行,有關肝臟功能的體檢項目和標準要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檔案執行。按照該檔案,全省公務員考錄首次取消B肝檢查,公安特警的體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據悉,報考公安類的考生體檢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準》(黑公傳發[2005]26號)通知執行。關於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為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含入幼稚園,下同)、就業權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B肝病毒血清學檢查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取消B肝病毒血清學檢測項目(以下簡稱B肝五項,包括B肝病毒表面抗原、B肝病毒表面抗體、B肝病毒e抗原、B肝病毒e抗體和B肝病毒核心抗體檢測)。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在開展各階段教育招生入學體檢時,不得檢查“B肝五項”。用人單位在招工、招聘體檢中,不得將“B肝五項”檢查列入體檢標準,也不得要求應聘者提供“B肝五項”檢測報告。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B肝五項”檢查服務。
取消B肝入學就業的檢查取消B肝入學就業的檢查
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就業體檢時檢查“B肝五項”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進行。未經衛生部核准,任何行業、單位不得自行將“B肝五項”檢查項目列入入學、就業體檢標準。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可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以評價肝臟功能。如轉氨酶異常,再做相應檢查以區分病因,以儘早發現B肝病人、儘早治療患者。
二、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除報經衛生部核准的特殊職業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聘)用。用人單位不得以攜帶B肝表面抗原為理由辭退或解聘勞動者。為醫學目的而開展的“B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嚴格保護受檢者的隱私;為健康體檢目的而開展的“B肝五項”檢查,檢查機構應充分尊重受檢者的選擇權並保護其隱私,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受檢者接受“B肝五項”檢查。
三、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規定的清理、修訂工作,凡是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相牴觸的,要堅決廢止。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的健康體檢進行監督管理。對醫療衛生機構違規進行“B肝五項”檢查的,或泄露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對其進行處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調整入學體檢項目,規範入學體檢表格的內容。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督促教育機構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及時查處和糾正違反規定進行“B肝五項”檢查的行為。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要求求職者進行“B肝五項”檢查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處。要及時調整技工院校入學體檢項目,督促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招生體檢相關規定。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
四、加強B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的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B肝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B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垂直和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和生活接觸不會傳播B肝病毒。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身體無臨床症狀,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學習、就業和生活,不會因共同學習、工作等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要通過宣傳引導,幫助社會公眾全面正確了解B肝防治知識,消除公眾在與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一起工作、學習問題上的疑慮,形成有利於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幫助用人單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引導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教育部門要面向學校開展系列宣傳教育,將B肝傳播途徑與防治基本知識納入中小學生物等相關課程。衛生部門要把加強B肝防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當地健康教育規劃,廣泛宣傳B肝科學知識以及相關政策法規。
教 育 部
衛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B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
據可靠訊息,B肝病毒攜帶者已可當空姐飛行員。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已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稱,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已經取消了B肝五項的檢查,也就是說B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不再受到限制。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一位夢想成為空姐的女孩蘭蘭(化名)報考了空姐,在成功通過面試之後,她以為已經勝券在握,沒想到卻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絕,原因就是不符合《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蘭蘭非常失望,卻也無可奈何。
被譽為“B肝鬥士”的雷闖事後得知了這個訊息,及時向中國民航局提出申請,並且以2010年1月21日三部委發布的《關於進一步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作為依據,要求民航局在錄取空姐,飛行員時取消B肝五項的檢查,將民航人員體檢標準中關於B肝病毒的規定取消。
在雷闖的多次交涉下,中國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終於做出了相關的調整,按照三部委下達的檔案,中國民航體檢標準中將取消B肝檢查的相關規定,B肝病毒攜帶者已能從事空姐飛行員等職位。
但是,在我們的記者聯繫到雷闖之後,雷闖說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雷闖說,雖然民航局飛行標準司李處長已做出明確表態,但是具體落實情況堪憂,民航局的網站上仍沒有發布相關的官方規定,《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也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
最後記者又連線了廣州空軍司令部醫院肝病中心的主任醫師,國內權威肝病專家趙教授。趙教授稱,B肝病毒攜帶者近年來備受關注,就業情況也越來越受到國家的重視。B肝病毒攜帶者已能當空姐飛行員,這就是一個例子。雖然有一些政策沒有具體落實,但相信在不久的未來就會得到全面改善。
大三陽能辦健康證嗎
根據《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國家為了照顧廣大大三陽患者,對B肝病毒攜帶者檢查標準有所改變,不在檢查B肝兩對半,只檢查肝功能,只要肝功能正常就可以辦健康證。然後如果肝功能保持6個月以上正常,並定期進行檢查,那么就會享受正常人的一切權利。
因為我們國家比較大,由於各個區縣市的不同政策,有部分B肝病毒攜帶者已經領到了健康證,有的B肝病毒攜帶者不能領到健康證,但是全國相差不是很大,大三陽只要肝功能正常、沒有的臨床症狀,大三陽能辦健康證。
B肝小三陽不能從事什麼工作
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康證體檢項目有哪些)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因而B肝小三陽不能從事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另外,B肝小三陽不能從事的工作還包括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麵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臨床醫學等。

B肝治療

1、半數以上的患者希望能把B肝治癒
B肝患者對治療目標不明確,有半數以上的患者希望通過治療能夠將B肝治癒。而相關專家指出B肝治療的目標是實現DNA陰性和E抗原血清轉換雙達標。
2、多數B肝患者對治療的信念不堅定
很多的B肝患者只能接受為期一年的治療,而當治療效果超於患者的預期時,就會有11%的患者要求更換醫生。這種求醫心切的的情緒嚴重影響了B肝患者治療的依從性,很多正在接受B肝抗病毒治療的患者自行中斷治療而導致B肝容易惡化。
3、B肝患者過度依賴療法,B肝患者的治療過度依賴單一療法,47%的B肝患者了解抗病毒治療是B肝治療的關鍵,,2成患者認為B肝治療的關鍵是保肝降酶治療,而事實上B肝的治療需要全方位的進行才能達到最好的效果,從心理上,身體上,生活上進行全方位的治療,使得肝硬化及肝癌的發生率降低。

正確認識B肝

由於對B肝的認知有誤,導致對B肝患者的歧視比較嚴重。消除B肝歧視,共建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的共同目標。專家提示,正確認識B肝必須消除以下三大誤區。
誤區一:B肝會通過飲食傳播
一項在昆明、廣州等地對808人進行的抽樣調查顯示,有40.5%的人不能確定地回答何謂B肝。當被問至如何感染,常識缺陷更為明顯,有72.5%的人回答不正確。李江教授認為,社會對B肝病毒攜帶者和患者的認識存在盲目沿襲的偏見,對B肝的傳染性過分恐懼。實際上,在我國,B肝傳染的主要途徑是母嬰垂直傳播,這種情況占50%以上;另外一種途徑是醫源性的血液傳播,如注射、針灸、鑲牙時消毒不徹底,占30%—40%;其他情況,如性接觸、密切生活接觸、蚊蟲叮咬等,原因還不太明確。B肝不會通過空氣、消化道或飲食傳播。
誤區二:病毒攜帶者不可結婚生育
有醫院曾做過一次調查,263對夫妻中,有一方婚前感染上B肝病毒,婚後5年另一方也被感染的不到6%。B肝病毒感染的危害性與年齡成反比,新生兒和嬰兒最易感染,而大部分成人可憑藉自身的免疫力將病毒拒之體外,感染的幾率僅為2%。經過正規醫院的治療,獲得臨床治癒,病情穩定一年以上,身體沒有任何不適,肝功能始終正常,B肝患者可以結婚和生育,而科學的注射疫苗可使95%以上的新生兒免受B肝父母的垂直傳播。
誤區三:肝病治不好,害怕耐藥,乾脆不治
為了阻止B肝病毒在人體內肆虐,最有效的辦法就是進行抗病毒治療。雖然抗病毒治療已經為醫學界所公認,但是B肝耐藥問題在臨床上給醫生帶來很大的困擾。更嚴重的是,不僅患者對此茫然不知,很多醫生也沒意識到這個問題。根據估算,中國至少有10萬出現耐藥的患者。需要專科醫生高度重視,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
不能把B肝病毒攜帶者當做B肝病人
一般來說,無症狀的B肝病毒攜帶者可分為三類
1、患過肝炎,本人卻全然不知的患者,因為其臨床症狀和肝臟損害輕微且很快痊癒,僅表現為病後的B肝病毒攜帶狀態,該類患者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每3個月複查一次肝功能,以便及時了解有無肝臟損害,若發現肝臟損害則應該及時採取有效的B肝治療的措施
2、健康的B肝病毒攜帶者,經多次反覆化驗肝功能屬於正常者,無任何症狀和體徵,甚至做肝活檢時未見病理損害,肝組織結構完整,該類患者可以正常的工作和學習、勞動,大部分患者預後良好,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調整後,隨著機體自身免疫狀態的改善,自然轉陰
3、經肝活檢病理診斷為慢性遷延性肝炎,慢性活動型肝炎的患者,該類患者經證實肝臟有病例損害後,就要被視為B肝病人,並應該及時進行治療。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B肝病毒攜帶者都要被視為B肝患者,只有經過肝活檢診斷確定為肝炎的人才能被稱為B肝患者。
B肝病毒攜帶者能當兵嗎?
據統計,在每年的徵兵體檢中,約有30-40%的人因為B肝導致體檢不合格。凡是B肝五項檢查中第一項為陽性,就不可能過體檢關。而且一旦在入伍後的複查中查出,不但會被退回,而且輸送新兵的相關部門也會受到嚴懲。
國家徵兵規定只要B肝五項中第一項B肝表面抗原陽性表示具有或者潛在的具有某種程度上的傳染性,而部隊是集體生活,在訓練或演習中經常會有皮膚破損的情況發生,使得血液傳播的可能性加大,所以部隊是不允許有傳染病的。
但是只要B肝病毒攜帶者只要能靠自身免疫轉陰的, 而且符合國家在入伍體檢要求中規定的是可以參軍的,但是還不建議患者入伍.因為患者通過自身免疫轉陰了,有時也會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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