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單證冊制度

ATA單證冊制度

ATA單證冊是有關暫進出口貨物向海關提供擔保的一種具體形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TA單證冊制度
  • 外文名:Admission Temporarie Temporary
  • 簡稱:ATA
  • 時間:1961
制度,運作過程,適用的範圍,

制度

ATA單證冊制度建立在海關合作理事會1961年布魯塞爾組織簽署的《關於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基礎之上。該公約現已被1990年6月在伊斯坦堡簽署的《暫準進口公約》收入,作為其附約A——《關於暫準進口單證的附約(ATA單證冊和CPD單證冊)》。ATA單證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ATA單證冊的使用來實現對特定貨物的簡化的進出境通關程式,以促進國際間經濟、科技、文化的交流。
截至到目前,已有62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ATA單證冊制度,75個國家和地區接受ATA單證冊,每年憑ATA單證冊通關的貨物總值超過了120億美元。我國海關已於1993年8月27日加入《ATA公約》、《暫準進口公約》和《伊斯坦堡公約》主約及其附約A、B。

運作過程

ATA單證冊制度的核心是實行暫準進口貨物的國際聯保。這種聯保形式的運作是通過國際商會國際局(IBCC)組織管理的國際擔保連環系統(又稱ATA/IBCC連環擔保系統)進行。這個系統由各國經海關當局核准的國際商會組織作為國家擔保機構共同組成。各國的擔保機構負責簽發本國申請的ATA單證冊,並對ATA單證冊項下的貨物應付的關稅及其他稅費向IBCC履行全面擔保義務。ATA單證冊的持證人在貨物出境前向本國ATA擔保機構申請簽發ATA單證冊後,憑此於有關入境時向該國海關申報,並按規定復運出境。如貨物在暫準進口期限屆滿時仍未復運出境,則進口國海關當局可在期滿後一年內向本國的ATA擔保機構提出索賠,要求支付該ATA單證冊項下進口貨物應付的進口稅款,該國擔保機構根據海關當局的索賠要求支付稅款後,再通過IBCC向該ATA單證冊簽發國的擔保機構追償已付的稅款。
ATA單證冊的簽發和擔保由各國擔保商會負責,每個國家只能有一個擔保商會,擔保商會有權指定多個國內出證機構,並對下屬出證機構簽發的ATA單證冊承擔擔保責任。國際商會國際局負責對世界範圍內ATA單證冊制度進行日常管理。在我國,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授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是我國ATA單證冊的出證和擔保商會。負責我國ATA單證冊的簽發和擔保工作。
根據海關對一般暫準進出口貨物監管的要求,暫時進出口貨物應事先向海關提供擔保,然後憑擔保辦理貨物的進出口通關。在這種情況下,當一批貨物多次發生暫時進出境行為時,有關的海關手續將變得繁瑣。而ATA單證冊的運作簡化了有關暫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節約持證人通關費用與時間,降低持證人的管理風險,提高了海關管理的效率。

適用的範圍

各國加入《ATA公約》的情況不同,因而適用ATA單證冊貨物的範圍也有所不同。我國適用ATA單證冊的貨物範圍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公約及附約中規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具體包括:(1)在上述活動中展示的貨物;(2)在上述活動中為展示境外產品所需用的貨物,如為展示境外機器或儀器在演示過程中所需用的貨物等;境外展覽者設定臨時展台用的建築材料及裝飾品,包括電器裝置;為宣傳示範境外展覽品所需的廣告及展示物品,如錄像帶、影片、幻燈片及裝置物品等;供國際會議使用的設備,如翻譯用具、錄音機及具有教育、科學或文化性質的電影片等;(3)其他經海關批准用於展示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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