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類起飛

AB類起飛

國際航空組織(如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9部)將直升機飛行規範分為兩類:一類稱之為A類飛行,一類稱之為B類飛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B類起飛
  • 外文名:A/B Take Off
所謂A類飛行,是直升機在起飛或著陸過程中,即使發生單發停車,也能確保全全而採取的一種飛行規範。此類飛行與飛行安全緊密相關,是多發直升機的共同性問題。
而B類飛行是把直升機在起飛或著陸過程中的飛行安全,建立在發動機不發生故障前提下的一種傳統的、常規的飛行規範。一般《直升機“訓練與考核大綱”》中設定的課目、練習,以及各型直升機《飛行駕駛守則》中規範的各種飛行都屬於B類飛行。
這裡介紹較為常見直升機“A類”起飛動作操作細節及起飛程式。
“A類”飛行的標準及物理含義
實施A類飛行的先決條件是多發直升機設計性能符合國際適航條例規定的A類飛行 標準。A類標準的基本內容是要求直升機在前飛中,一發停車後至少能保持 100英尺/分(0.5米/秒)的上升率,具有“保持向上”(stayup)的能力,並能夠繼續飛行,且在其航線下方可以沒有迫降場地。所以具有“A 類”飛行能力的直升機選擇航線時可以不考慮迫降場問題。另外,A類直升機可以在城市的高樓或特殊場地起飛和著陸。只有多發直升機才有可能符合這一標準,所 有單發直升機都只能執行B類標準。
如圖1所示,直升機在一定高度完成有地效懸停後,轉入小角度上升,儘快增速到起飛安全速度以上飛行。當速度大於起飛安全速度後,旋翼效率提高,所需功率減小,一旦單發停車,直升機仍可以維持大於100英尺/分(30米/分)的上升率繼續飛行。
起飛過程中,當直升機高出10.7米高度的某點後,無論是正常上升還是單發上升,都可以安全增速到起飛安全速度。圖中“CDP”點稱為“起飛臨界決斷 點”(CDP)。高度在CDP以下,單發停車,必須中斷起飛,立即著陸:而超過CDP以後則可以繼續起飛。CDP的位置是隨飛行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
起飛程式(只介紹較為常見的開闊場地起飛程式)
①雙發正常起飛程式:
檢查起飛重量和場地情況,確認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飛行重量與場地和風的情況相符合;
有地效懸停(H=1.83m)基礎上增速並使用雙發起飛功率加速到V1,此過程中,保持高度大致不變;
以VTOSS開始轉上升,增速到經濟速度(V經);
選擇最大連續功率;
保持Vy上升到預定高度。
②單發應急處置程式:
若單發停車發生在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之前,則中止起飛:
帶桿(上仰角15°)減速,下放總距桿(以保持高度大致不變);
當直升機開始下降時,逐漸提總距桿;
旋翼轉速低速告警發出音響,即停止提總距桿、減小上仰角;
接近地面擺好著陸姿態,為減小下降率,必要時可繼續提總距桿;
接地後控制方向、姿態,使用機輪剎車止滑。
若單發停車發生在起飛臨界決斷速度(V1)之後,則繼續起飛;
松桿減小俯角,保持VTOSS;
減小總距,控制nr≮325r/min,Q≯61%;
上升高度到61m;
調整到Vy單發最佳上升狀態;
改平飛後,旋翼配平置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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