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貸,又稱“人情世故貸”,是2020年代出現的一種新型契約詐欺套路貸款,由不良助貸中介主導。其核心模式為:中介鎖定徵信資質不足的客戶A並偽造貸款審批通過記錄,誘使其尋找信用良好的擔保人B簽署檔案,謊稱B僅需協助資質審核或走賬。實際利用B的身份信息申請貸款,資金交由A使用,使B在不知情下成為實際借款人並承擔還款責任。
2024年8月,江蘇泰州警方破獲涉案金額8112萬元的特大AB貸詐欺案,涉及610名被害人,32名犯罪嫌疑人落網;2025年南京任先生因協助前同事貸款被中介利用,背負33.4萬元債務後陷入還款糾紛;臨沂吳翔因精神疾病期間參與“聯合授信”捲入50萬元貸款案件,警方曾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司法實踐中,中介通過虛構事實欺騙擔保人可能構成詐欺罪,知情客戶A或涉嫌共犯,但常因手續合規性導致追責困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B貸
- 別名:人情世故貸
- 屬性:新型契約詐欺套路貸款
簡介,預防貼士,社會影響,相關報導,相關案例,律師分析,
簡介
AB貸,即一些不良的助貸中介,先通過網路數據或行銷,尋找到有資金需求的客戶A,而客戶A自身資質不符合貸款條件,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批,但是不良助貸公司會通過偽造銀行貸款審批流程的截圖,告知客戶A已通過審批,但因客戶A自身評分不足或風險較高,需增加擔保人,讓客戶A誤以為自己僅差一步即可獲得貸款,其中不良的助貸中介極力說服客戶A尋找資質較好的擔保人B為其擔保,並告知客戶A這筆貸款不會對擔保人B有任何影響,僅需要擔保人B簽個字或銀行走個賬便好了。
但在實際貸款辦理中,不良助貸中介並未以客戶A的身份來申請貸款,而是使用擔保人B的身份信息申請貸款,實質借款人為客戶B,但貸款資金卻由客戶A使用,擔保人B直至被銀行催收才知本人是借款人而非擔保人。
AB貸並不是一款正規的貸款產品,而是一種新型的“套路貸”。
原理如下:
1. 在客戶A因為徵信或資質問題無法獲得貸款時,不良助貸中介介入,宣稱可以幫助客戶A獲得貸款,並稱不下款不收取中介費,以此獲得客戶A信任。
2. 在客戶A提交資料後,不良助貸中介製作虛假下款憑證,並稱貸款已下,只需要一個擔保人B貸款即可到賬,在到款的誘惑下,客戶A進一步放鬆警惕。
3. 在客戶A找到擔保人B並且擔保人B簽字後,不良助貸中介通過擔保人B身份申請貸款,並收取高額中介費,此時騙局結束。不良助貸中介獲得高額“服務費”,客戶A獲得餘下貸款,但擔保人B卻要承擔償還貸款的責任及逾期的風險。
預防貼士
1、不要心存僥倖
正規的貸款是需要有一定資質的,如果自己徵信與資質不太好或無穩定工作與收入,那么便不要想著能夠輕易得辦理下來正規途徑的貸款。
2、不要作為第三方收款
尤其是作為信用貸款的第三方進行收款!
首先作為第三方收款可能會有洗錢的風險,其次信用貸款裡面很少會有受託支付,銀行需要第三方受託支付一般主要存在於大額的房屋抵押貸款或者企業貸款!私人信用貸款正常情況是不會需要第三方受託支付的!
3、不要作為擔保人
不要因為彼此”情誼深厚”或是對方為自己親戚便為他人擔保!現在大多數銀行都已取消了擔保貸款,通常情況下我們遇到需要擔保的信用貸款都是AB套路貸;即使真的使用的是擔保貸款,也要慎重,如果借貸人無力償還貸款,擔保人將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護好個人信息
不要輕易簽字授權個人信息,AB貸能夠成功使用擔保人B身份下款,是需要擔保人B去簽字或者進行線上授權。所以,大家在簽字或線上授權時,一定要看清內容,不要把手機交給他人操作!
5、定期去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定期了解自己信用情況,查看是否有不屬於自己的貸款在自身名下,如發生問題及時諮詢銀行員工或報警,讓損失最小化!
社會影響
“AB貸”契約詐欺不僅損害個人利益,也危害金融安全。
“AB貸”還會引發大量社會矛盾,擠占司法資源。“被貸款”的被害人往往都會選擇通過司法訴訟來依法剝離自身“貸款債務”,艱難的訴訟、舉證讓其身心俱疲,糾紛層出不窮,有限的司法資源被擠占。
從個人層面來看,“AB貸”詐欺會導致大量無辜民眾“被貸款”,背負起沉重的債務負擔。許多人甚至直到案發都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詐欺的受害者,一些人雖然選擇通過司法訴訟來剝離自身“貸款債務”,但艱難的訴訟和舉證過程讓他們身心俱疲。
從金融層面來看,這種詐欺行為加劇了銀行壞賬額度,威脅著金融系統的穩定。犯罪團伙在短時間內就能積累大量客戶,貸款額度驚人,而使用這些貸款的失信人員按時還貸的比例極低,這無疑給銀行帶來了巨大的風險。
相關報導
2024年8月,兩名涉嫌契約詐欺犯罪的網上在逃人員向江蘇泰州警方投案自首,一宗涉及610名被害人“被貸款”8112萬餘元的系列契約詐欺案告破,32名團伙成員悉數落網。這起案件涉及與集資詐欺、網路傳銷等不同的新型涉眾涉穩型經濟犯罪。
相關案例
臨沂男子遭遇AB貸事件
2024年4月,山東臨沂男子吳翔在偏執型精神疾病發作期間,被朋友陳某及眾合銀華臨沂二公司工作人員等人以“聯合授信”為名,在威海商業銀行辦理貸款50萬元。其後這50萬元分兩次轉給了陳某,陳某又分兩次轉給眾合銀華的孫經理10.25萬元“手續費”。吳翔認為,自己遭遇了“AB”貸騙局。
2024年11月4日,吳翔通過法院起訴陳某,郯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行為存在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當事人財物的嫌疑,涉嫌經濟犯罪。2024年11月29日,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法制大隊答覆郯城縣人民法院稱,該院移送的吳翔與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嫌經濟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材料無法證明中介機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當事人財物,請補充中介機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導致當事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交付財物的相關證據。該大隊將案件退回了法院。2025年2月8日,吳翔收到了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的受案回執,顯示報案已經由蘭山公安機關受理。
2025年2月24日,當事人吳翔收到了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發來的不予立案通知書。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在不予立案通知書中表示,經審查認為此案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任先生遭遇AB貸
任先生是江蘇南京一家燃氣公司員工,他因幫助前同事宋某貸款,背上了30多萬元債務。2024年6月,宋某稱創業需要資金,已申請到貸款,只需任先生進行信用審核。任先生被帶到鹽城臻睿商務諮詢有限公司,提交徵信報告等材料後,工作人員稱宋某徵信不好,需用任先生賬戶過賬。任先生表示疑慮,但中介稱若拒絕會影響宋某貸款,且宋某出示了創業材料。隨後,工作人員用任先生手機操作,稱貸款已到賬。任先生從三家機構貸得33.4萬元,並轉給宋某,其中8萬多轉給了中介作為中介費。中介表示6個月後貸款會自動轉到宋某名下。然而,2025年1月,貸款仍在任先生名下,宋某卻稱資金鍊斷裂,欠債100多萬,已離家出走,無法還錢。
律師分析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指出,AB貸涉及四方主體:資質不夠的用錢方A、被欺騙的貸款方B、不法中介和出借方銀行。中介是關鍵責任人,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B,可能構成詐欺罪。A若明知真相卻配合中介欺騙B,也可能構成共同犯罪。銀行若未盡到告知和監管義務,可能存在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但實際操作中,銀行常完善流程規避責任。B作為名義借款人,若A未還款,B需承擔還款責任,面臨信用受損風險。此類案件報警後較難立案,因流程和手續看似合法。為避免此類騙局,應從四方面加強監管:金融機構規範貸款流程,公安機關成立特偵組打擊犯罪,市場監管部門整治中介公司,司法機關出台具體司法解釋保護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