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平邑縣強拆事件

9·14平邑縣強拆事件

9·14平邑縣強拆事件,是指2015年9月14日,在未與拆遷戶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也未經法定程式授權的情況下,山東平邑縣地方鎮黨委書記魏運波、東固社區黨支部書記管彥省、平邑縣城管局經開區分局局長蘇然,組織、帶領工作人員對村民張紀民家實施強拆。張在激烈對抗的過程中,被燒死在屋內。

案發後,三涉事官員被以濫用職權罪起訴。時隔近一年,平邑縣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魏運波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期兩年;管彥省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蘇然免於刑事處罰。

2016年9月20日上午,張紀民的妻子潘進惠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已向平邑縣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書,請求檢察院向平邑縣法院提出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9·14平邑縣強拆事件
  • 涉嫌人員:15名
  • 時間:2015年9月14日
  • 地點:山東平邑縣
事件經過,法院審判,提出抗訴,事件處理,原因調查,賠償協定,事件評論,

事件經過

1969年出生的張紀民是東固社區後東固村村民。2014年初,東固社區進行改造,張家在拆遷範圍內,因對補償方案不滿,張家不同意拆遷。
9·14平邑縣強拆事件9·14平邑縣強拆事件
2015年9月14日,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社區改造工作的魏運波、管彥省,組織帶領十多名拆遷人員,對張紀民家進行了強拆。
判決書顯示,強拆經過經過事先策劃。
法院查明,2015年9月13日上午,實施強拆前一天,魏運波把高群(東固村村民)、蘇然和司機叫到指揮部商談強拆事宜。
魏運波安排:蘇然帶人趁張紀民送孩子上學時機,把張控制住,同時,高群帶人去張紀民家,把張的妻子控制住,把她和屋裡家具拉出來,最後再把房子拆掉。
高群供述,商談後,魏運波還讓他開車拉著蘇然去查看了張紀民送孩子上學的路線。他還聯繫了幾個人,讓他們第二天6時到後東固村幹活。
不料,第二天,出門送孩子上學的不是張紀民,而是潘進惠,但強拆仍按原計畫進行。
蘇然供述,9月14日7時過後,潘進惠從學校出來,他安排人將潘弄上一輛麵包車。他隨後打電話給魏運波,魏讓他把潘的手機拿出來給張紀民打電話,謊稱潘在路上出了車禍,讓張趕緊來處理。“我覺得不合適,就沒打。”
潘進惠告訴澎湃新聞,當時幾個年輕人搶走了她的手機,還毆打她,拿刀恐嚇威脅她。此後,她在麵包車上昏了過去。幾個小時後,她發現自己被扔在村道上。
蘇然的這一行為,在日後官方調查中,被定性為非法拘禁。
在蘇然等人控制潘進惠的同時,高群按計畫帶人趕到張紀民家附近,並安排彭京璐等人將挖掘機、鏟車開到指定位置,伺機實施強拆。
9月14日9時許,魏運波、管彥省來到拆遷現場附近,魏安排高群去張紀民家查看情況。
高群供述說,他從院外發現張紀民家院子裡一盆內有引燃的衣物,他此前從村幹部處還得知張家存有煤氣罐和汽油,遂向魏運波匯報,提出如果強拆,可能會發生危險。“魏運波說,今天要是拆不了,以後更難拆。”
由於張紀民一直不願開門,大門隨後被行政執法分局的工作人員踹開,眾人從張家大門進入院內。蘇然供述說,門被踹開後,他和高群到了門口,看到院子裡霧蒙蒙一片,張從堂屋裡往外噴火。
“高群說滅火器用完了,魏運波安排管彥省去加油站借滅火器,管說加油站不借了,魏當著我和高的面說,今天這房子必須拆,我現在協調滅火器。”蘇然說,魏接著給加油站打電話,打完後魏對高說,一會滅火器來了後,你把鏟車調過來,把西牆推倒,帶人拿滅火器衝進去。
判決書稱,待鏟車司機用鏟車將張紀民家的西院牆扒倒後,張紀民又在屋內向鏟車方向投擲汽油瓶,並向外噴火,將院內的汽油點燃。此後,待高群等人拿滅火器將院內明火撲滅,欲離開時,發現張家堂屋門開始著火,且屋內火勢迅速燃起,已無法撲滅。
待高群及圍觀村民先後撥打110、119電話,公安消防人員趕到後將火撲滅,張紀民已被燒死在屋內。

法院審判

2016年8月,魏運波等三人涉嫌濫用職權案平邑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魏運波的辯護人提出,魏尚未實施強拆,只是為強拆做準備,被害人的死亡後果不是被告人行為直接導致,且在工作期間,魏一貫表現良好,本次犯罪也是出於工作的原因,並非個人私利,犯罪情節輕微。
魏運波則悔罪道:“鎮政府沒有強行拆除的執法權,我知道執行拆除之前要履行有關手續,需要依據,我認識到拆除張紀民家的民房是錯誤的,也是不合法的。”
管彥省的辯護人提出,管的行為與張紀民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雖然各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濫用職權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蘇然的辯護人提出,張紀民的死亡與拆遷行為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平邑縣法院認為,蘇然按計畫帶人控制潘進惠,同時高群帶領多名拆遷人員來到張紀民住宅附近,並翻牆進入張紀民院內,即表示強拆已經開始,為對抗拆遷,張紀民多次點火,已預示著繼續強拆有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魏運波仍安排人員用鏟車將張紀民家西院牆推倒,致使矛盾升級,事態進一步惡化,最終導致張紀民死亡結果發生。
因此,平邑縣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強拆,張紀民的死亡後果也與三被告人的濫用職權行為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且事發後,被多家媒體報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三被告人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
不過,平邑縣法院還認為,魏運波、蘇然案發後主動投案系自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可對其減輕處罰並使用緩刑;蘇然系從犯,案發後投案自首,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對其免於刑事處罰
平邑縣法院以犯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魏運波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期兩年;管彥省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蘇然免於刑事處罰。

提出抗訴

潘進惠不服判決,認為判決定量刑畸輕。在遞交給平邑縣檢察院的《刑事抗訴申請書》中,她提出:“涉案人員犯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6年9月20日上午,張紀民的妻子潘進惠說,她認為該判決量刑畸輕,在拿到判決書幾天后,就已向平邑縣檢察院遞交了申請書,請求檢察院向平邑縣法院提出抗訴。

事件處理

原因調查

2015年9月16日,魏運波、管彥省、蘇然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平邑縣公安局刑拘。9月20日,平邑官方發布調查結果,稱“9·14”事件由東固社區強拆引發,排除他人人為縱火,火災系張紀民自身行為所致。

賠償協定

調查結果發布六天后,地方鎮政府與潘進惠及張紀民的兩個女兒簽訂賠償協定,對因張紀民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了150萬,並為三人安置一套115平方米的住宅樓。
而在強拆之前,張紀民家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是40萬元,後來降為要一套位於五樓帶閣樓的115平方米的房子,外再加2萬元現金。

事件評論

新華網:嚴查背後是否有指使者
暴力拆遷是個老問題,引發人員傷亡事件時有發生,中央高度重視,出台了系列措施加以規範和制止。之所以還會發生,究其原因,既有一些地方官員發展觀錯位、權力失控等原因,也有部分開發者目無法紀、各種黑惡勢力交織其中推波助瀾。事實表明,強拆背後,常有地方相關部門或公職人員的姑息縱容。因此,必須嚴查背後是否有支持者、指使者、責任人,嚴加懲處,使其付出沉重代價。
人民網:“平邑9·14”事件慘烈 別再讓強拆製造血淚
拆不拆遷?如何拆遷?必須尊重公民的意願,尊重公民的合法權益,尊重國家的法律法規。早在2011年年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正式施行,怎么徵收、如何補償,參照標準規定得一清二楚。可是在這起事件中,當地相關部門在張紀民不同意拆遷的前提下,就採取非正常手段,顯然與當下的法治建設背道而馳。應該看到,依法拆遷無可厚非,民眾怨憤的是強拆。強拆採取的手段是暴力,動力則是暴利。為了暴利一再濫施暴力,這是不少強拆血案頻現的直接原因。維護民眾利益,維護公平正義,不能只是一句空話。
法制晚報:不被強拆的權利 從憲法走進現實
當城鎮化建設的步伐依然和當地官員的政績存在千絲萬縷的關聯,當依法治國的理念還被某些公權力的操控者誤讀為“依法治別人”,當憲法、物權法所承諾的公民權利仍然缺乏有效的保障方式,那么強制拆遷、暴力拆遷所誘發的悲劇就難以終結。當地方官員不再是一味地向政績看、向進度看,而是把老百姓的滿意程度放在第一位,那么“權力”凌駕於“權利”的事情就會越來越少。
新華網“輿情線上”點評
從調查信息來看,平邑事件無疑又是一起因拆遷補償不公平、不合理引發的矛盾、衝突性事件。
一樁樁慘痛的教訓讓我們不得不思考一個問題:在中央和地方早已三令五申,程式不到位,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的背景之下,為何還屢曝強拆流血事件?正如有媒體疑問,難道在地方城市化發展進程中,強拆真的不可迴避?強拆後的真誠歉意能成為心靈“創可貼”?其實不然。
事實一再證明,強拆等此類問題不在於強拆而在於利益重新分配。遏制強拆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同時將地方拆遷工作納入領導幹部考核機制,落實拆遷工作的主體責任,“讓暴力拆遷成為不敢碰觸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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