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南京南站持刀傷人案

8.21南京南站持刀傷人案

據多名網友爆料:2013年8月21日下午3時許,南京南站發生持刀傷人案件。記者隨即向警方、鐵路等多個部門進行核實:確有其事,一男子因工作糾紛捅傷三人,四人均非旅客,為保潔人員,目前作案相關區域已封鎖,作案原因正在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8·21南京南站持刀傷人案
  • 事發時間:2013年8月21日15時
  • 地點:南京南站
事件經過,相關法律,

事件經過

記者從南京鐵路公安處了解到,傷人案件發生在當天下午3時許,四人均非乘坐高鐵的旅客,傷者被送往醫院救治,警方已控制持刀者,作案原因正在調查中。
記者從南京站黨辦獲知,案發地點並不在人流眾多的候車區域,而是在一樓地面層的通道,相關區域已封鎖,鐵路部門已採取加強安檢等措施,旅客正常乘車秩序沒有受到影響。
警方表示將進一步通報案件後續情況。

相關法律

像8.21南京南站持刀傷人案這種,持刀傷人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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