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廣西南丹特大透水事故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

基本介紹

事件簡介,事故發生後的經過,事件調查,判決結果,

事件簡介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時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
2001年7月16日下午4點,龍山、拉甲坡和田角鋅礦共安排職工500多人下井作業。17日凌晨3點多,拉甲坡礦9號井實施兩次爆破後,標高-166m平巷的3號作業面與恆源最底部-167m平巷的隔水岩體產生脆性破壞,大量高壓水從恆源礦湧出,發生透水,淹及拉甲坡礦3個工作面、龍山礦2個工作面、田角鋅礦1個工作面,致使81人死亡,其中拉甲坡礦59人、龍山礦19人、田角鋅礦3人,直接經濟損失8000餘萬元。

事故發生後的經過

事故發生後的當晚9時許,原南丹縣委副書記打電話向縣委書記匯報了事故情況,並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訊息,當晚萬也將此訊息告訴了原南丹縣縣長。7月18日晚9時許,經與三個人密謀後,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組織搶救、調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並夥同授意三個督促龍泉礦冶總廠處理好事故病後工作,防止事故訊息泄露。他們“不敢上報”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據公訴人指控,在擔任南丹縣委書記其期間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57798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在擔任南丹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4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4.52萬元,美元1000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還夥同他人挪用公款95萬元。如果把事故報上去,上級機關追查下來,他們害怕“老底”被翻出來。
事故發生後,河池地委、行署按照自治區領導的要求,於8月1日組織龍山、拉甲坡礦開始抽水,隨後恆源、田角、果園、精誠、華星等礦先後投入排水工作。國務院調查組到達南丹後,立即勘察了事故現場,認為事故搶救和調查的關鍵是排乾井下水,做到“水落石出、水乾屍出”。為此,8月9日晚與自治區工作組一起研究制定了加大排水力度的措施,明確排水工作由河池行署、南丹縣政府具體實施,派專人盯在現場,加強督導。同時,利用國有高峰礦與龍山礦水系相通的條件,改造局部排水系統,形成兩礦聯合排水系統; 將田角鋅礦和拉甲坡礦排水系統連通,加大拉甲坡礦排水能力;新投入設備267台,參與排水的人員達到1900多人。這些措施落實後,井下日排水量由1.8萬m3增加到4萬m3以上。截止8月20日晚8時,事故涉及的7個礦井的水全部排乾,共排水34萬立方米。

事件調查

廣西南丹“7.17”事故被新聞媒體披露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指示“一定要把事故事實真相查個水落石出”。8月3日,以國家經貿委主任李榮融為組長的中央工作組赴廣西南丹進行調查。2001年8月6日,吳邦國副總理主持會議,專題研究了南丹“7.17”事故和有關問題,並決定成立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寶明為組長,公安部副部長羅鋒、監察部副部長陳昌智為副組長,中宣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安全監管局、全國總工會及最高人民檢察院等8個部門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國務院“7.17”特大事故調查組。
國務院調查組於2001年8月8日趕赴廣西,聽取了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南丹“7.17”事故的情況匯報。8月9日到達南丹後,立即投入事故搶險排水和善後工作,按照8月6日會議紀要確定的“三個查清”的任務,同時展開事故原因、事故責任和社會治安的調查。到8月20日20時,事故涉及的7個礦井的積水全部排乾。 通過現場勘察取證、技術分析和對有關人員的調查,歷經3個月的時間,查明了事故發生的原因、隱瞞事故的真相和相關的責任,對黎東明等涉黑問題的調查也取得了進展,對128名責任者進行了刑事追究或黨紀、政紀處理提出了建議,對大廠礦業秩序整治提出了措施。

判決結果

2002年6月5日上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4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原南丹縣委書記被判處死刑;原南丹縣長被判處有期徒刑29年,決定執行20年;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10年;原南丹縣副縣長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決定執行13年,原河池地委書記,行專員和一名副書專員已被撤職正由紀檢監機關審查,負有分管責任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一名副主席被行政記過處分,另有120多名涉案人員分別被逮捕被審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