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河南大學生掏鳥案

7.14河南大學生掏鳥案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14河南大學生掏鳥案
  • 時間:2014年7月14日
  • 地點: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
  • 結果:當事人被判刑
簡介,事件,爭論,自首,

簡介

7月14日,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事件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年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其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爭論

因為這16隻鳥,閆嘯天和王亞軍分別被判刑十年零六個月和十年,並處罰金。
此案經多家網站轉載,一時間成為輿論焦點。有網友認為,案子判得太重了;也有網友表示:他們掏的是隼,不是普通的鳥,法院這樣判可以“殺一儆百”。案件的真實情況怎樣?法院判決依據是什麼?刑期是否罰當其罪?記者就相關問題採訪法學專家詳細解讀。
真是“閒來無事掏鳥窩”這么簡單?
2015年12月1日晚,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官方微信“新鄉檢察”發布訊息:“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閆某是否明知自己掏的是燕隼而非普通喜鵲窩?儘管閆某的父親說:“我們家門口樹上有很多喜鵲窩,就沒有別的鳥窩。我們都不認識燕隼,更不知道是二級保護動物。”但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經非法收購鳳頭鷹一隻(後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信息為“阿穆爾隼”;被告人王某家是養鴿子的。而且,法院認為,閆某和王某在公安偵查階段對其主觀上明知的事實曾有過穩定供述,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二人主觀明知。
“捕鳥是開端,在此之後是長長的販賣鏈條。”有媒體報導稱:如今我國的猛禽盜獵現象已經形成一個完整的利益鏈條,到了不打擊不行的地步。
隨著更多案情細節的披露,公眾意識到,案件不是最初媒體公布出來的“大學生假期閒來無事自家門口掏鳥窩”這么簡單。
法院判決依據何在?
2015年12月3日,新鄉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新鄉中院”發布通報,表示對此案已啟動申訴審查程式。通報稱:新鄉市中級法院二審審理查明,閆某等三被告人(包括從閆某、王某處購買一隻燕隼的貟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明知是國家保護動物,而非法獵捕、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和鳳頭鷹總計17隻,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及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照法律規定,分別判處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十年和一年。
“可能有網友覺得刑期有些重。但司法機關的判決是嚴格依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作出的。”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發旭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根據刑法第341條第一款和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6隻到9隻就是情節嚴重,須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隻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期是否罰當其罪?
有網友將此案的量刑與廣西百色街頭髮生的槍戰對比,提出質疑:幾十人大街上槍戰最高才判六年,掏個鳥就要判十年半?
對此質疑,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袁彬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刑罰的輕重是與各種罪中、罪前和罪後情節相對應的。其中,侵害的法益及程度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十分重大。從行為方式上看,廣西百色街頭的槍戰很嚇人,相反大學生掏鳥的行為好像很平和。但街頭槍戰主要是聚眾鬥毆,在沒有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情況下,只危害社會秩序;掏鳥的行為則是危害環境資源。不能只看行為手段而不看法益的性質及受侵害的程度,不能對兩者進行簡單的對比。”
同時,袁彬也表示: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量刑幅度在不同的犯罪之間總體上是平衡的,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存在著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失衡問題,如行賄罪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是五年有期徒刑,不相協調。
“法治社會,應當不斷提高公眾對行為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提高這種預見性,一方面要大力普法,另一方面也要科學立法。在立法的角度上,要考慮到各個罪名之間量刑的平衡性問題。”王發旭表示。

自首

2016年5月10晚,法晚記者從河南省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獲悉,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大學生掏鳥獲刑一案,在今年4月26日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訴後,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父親閆愛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亞軍父親王不井,10,日下午主動向新鄉市檢察院自首。自首理由是:“曾在該案中向輝縣市公檢法辦案人員及領導多次行賄。”
法晚記者昨晚從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獨家獲悉,目前檢方正對此事進行調查。
法晚記者在閆愛民所提供的一份“主動自首行賄”材料中稱,自2014年其兒子閆嘯天因掏鳥被抓直至被判刑後,他和同被抓後判刑的王亞軍父親王不井曾9次向輝縣市公檢法部門辦案人員或領導行賄,數額從數萬到幾百,“行賄”形式有現金,購物卡和電話繳費等。其中在“掏鳥案”被媒體報導之後,數筆“賄款”被退回,另有多筆“賄款”至今未退還。
10日下午,閆愛民和王不井主動到新鄉市檢察院自首行賄一事。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工作人員在接受了相關行賄材料及證據後,為兩人做了詢問筆錄。
法晚記者從新鄉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獲悉,檢方辦案機關正對此事進行調查。同時檢方告知兩人電話必須保持暢通,要隨叫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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