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松原燃氣管道爆炸事故

7·4松原燃氣管道爆炸事故

2017年7月4日14時51分,松原市寧江區繁華路巷路施工過程中發生燃氣泄漏,燃氣公司在搶修時發生爆炸。

截至2017年7月5日凌晨5時,共造成5人遇難,89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4松原燃氣管道爆炸事故
  • 時間:2017年7月4日14時51分26秒
  • 地點:松原市寧江區繁華路巷路
  • 傷亡人數:7死85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一、事故發生經過,二、事故現場情況,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情況,四、燃氣泄漏發生直接原因,五、事故相關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政府相關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相關責任人處理,

事故經過

2017年7月4日14時45分許,松原市寧江區建設街市人民醫院後側道路,在維修排污管線過程中發生燃氣管道泄漏,燃氣公司在搶修過程中發生爆炸,致使臨近的市人民醫院多名醫護人員和住院患者受傷。
7·4松原燃氣管道爆炸事故

事故傷亡

截至2017年7月4日17時,事故已造成兩人死亡,多人受傷。
截至2017年7月5日凌晨5時,事故已造成5人遇,89人住院治療,其中14人重傷。

一、事故發生經過

(1)事故發生時間:2017年7月4日13時23分:
(2)事故發生位置: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繁華路(烏蘭大街至五環大街段)道路改造工程
(3)第三方施工單位:松原市廣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公司)
(4)遭破壞管道燃氣公司:吉林浩源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源燃氣公司)
(5)事故發生經過:施工單位對該項目施工實施旋噴樁基坑支護施工時,旋噴樁機將燃氣公司在該路段埋設的燃氣管道(材質PE,管徑110mm,工作壓力0.3MPa,埋深3.9m)貫通性鑽漏,造成燃氣(天然氣,下同)大量泄漏,並擴散至道路南側的松原市人民醫院(以下簡稱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區和道路北側的市醫院綜合樓內,積累達到爆炸極限。
14時51分26秒,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內的燃氣遇隨機不明點火源發生爆炸,爆炸能量瞬即波及並傳遞引爆泄漏點周邊區域爆炸氣體。
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區和市醫院綜合樓及周圍部分房屋倒塌、起火燃燒及設備設施毀損,造成人員傷亡。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中,繁華路南側的市醫院總務科部分房屋倒塌,多處室內物品過火;繁華路北側市醫院的6層綜合樓(沿繁華路走向的南側區域(簡稱南區,下同)和垂直於繁華路走向的東側區域(簡稱東區,下同),一、二樓門窗基本被炸飛,三、四樓部分窗戶的玻璃向內炸裂;南區一樓走廊兩側各有6個房間。
其中,辦公室、上樓樓梯間過火燻黑嚴重,洗衣房、設備倉庫過火跡象明顯;東區一樓走廊兩側為藥房、核磁檢查室等功能間,一樓地板炸翻,走廊上方樓板炸塌;南區與東區走廊交會處上方樓板向上翻起,綜合樓中間部分與各樓相通的辦公大廳玻璃頂棚全部震碎落地。從現場爆炸推力方向觀察,南區中部和東區走廊中部爆炸劇烈,向外輻射狀爆炸跡象明顯。

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情況

事故共造成 7人死亡(其中,當場死亡5人,住院醫治無效死亡2人),85人受傷(其中,重傷13人,輕傷72人)。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419萬元。
事故未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
事故發生後,環保部門對爆炸、燃燒點周圍環境進行監測。燃氣泄漏後發生爆炸、燃燒,可燃氣體瞬間燃燒消耗。經檢測,產生的廢氣及消防滅火產生的廢水未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四、燃氣泄漏發生直接原因

經現場開挖確認,泄漏位置在繁華路段坐標(坐標系松原市地理坐標),漏孔直徑約0.060m(見圖4),埋深約3.9m,距市醫院綜合樓南區牆體垂直距離為8.23m,距市醫院總務科平房牆體垂直距離為2.78m。
燃氣主要通過4條通道進入市醫院綜合樓:第一條是通過鬆土層進入綜合樓底部的沉降空間,並進入地溝;第二條是洗衣房面向繁華路直開的門,並經與該洗衣房通向走廊的門,與東區走廊形成氣流通道入市醫院東區;第三條是通過敞開的門窗,直接擴散進入綜合樓各房間;第四條是市醫院綜合樓西側的戶外門。
燃氣主要通過2條通道進入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區:第一條是通過回填土縫隙和鬆土層,經自建的沉井(沉井中心距漏點沿繁華路距離5.8m)進入下水管,再進入總務科水暖工辦公室,並在平房內擴散;第二條通道是通過門窗擴散到室內。
初始爆炸點位於醫院總務科平房
調取公安監控視頻顯示:爆炸發生於7月4日14時51分26秒(時間經公安部門校準),初始爆炸點位於繁華路南側的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內
總務科平房內設備均可成為火源
市醫院總務科平房內的多個室內空間燃氣積累到爆炸極限,室內電話、印表機、傳真機、自動加熱電熱水器等任意1台電子設備的隨機啟動,均可成為點火源,引發燃氣爆炸。
施工鑽漏燃氣管道成為事故直接原因
旋噴樁施工中鑽漏中壓燃氣管道,導致燃氣(主要成份甲烷,相對密度(空氣=1)0.5548,)大量泄漏,擴散到附近建築物空間內,並積累達到爆炸極限(5%-15.4V%),遇隨機不明點火源引發爆炸。

五、事故相關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繁華路施工改造單位
1.廣發公司不具備施工能力,以欺騙手段承攬工程,對分包工程和臨時僱傭人員管理嚴重缺失,違法將部分工程轉包。
2.宏遠公司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分包工程管理缺失。
3.長春新星宇建安公司違法違規,轉包中標工程,且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二)繁華路然氣管線施工單位
4.浩源非開挖公司無施工資質和施工管理人員,通過轉包長期從事地下燃氣管線工程施工。
5.安順公司違法違規,轉包中標工程。
(三)浩源燃氣公司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燃氣設施保護不到位,應急管理工作缺失。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健全。(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落實。
(3)燃氣管線保護措施不落實。
(4)燃氣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實。
(5)應急準備工作缺失。
(6)燃氣泄漏應急處置不力。
(7)項目建設管理違法違規
(四)監理單位
1.卓信監理公司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施工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失管。
2.三全監理公司不履行監理職責。

政府相關部門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用局項目辦不認真履行項目管理職責,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法違規問題失察失管。
2、松原市燃氣管理中心對燃氣企業監管不力。
3、松原市公用事業局履行建設單位和行業管理部門職責不認真,對公用局項目辦、燃氣管理中心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4、松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履行建設工程監督管理職責不認真。
5、松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燃氣壓力管道監管缺位。

相關責任人處理

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多個責任單位被處理
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人員(共16人,其中13人批捕,2人取保候審,1人刑拘在逃)。
浩源燃氣公司(6人):
1、王天鶴,浩源燃氣公司搶維修主管,負責燃氣搶修和維修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在發生爆炸後指使搶維修人員提供虛假證詞,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處上一年年收入的90%罰款。
2、劉立峰,浩源燃氣公司巡線主管,負責巡線管理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3、李雪峰,浩源燃氣公司巡線員,負責事故燃氣管線巡護工作。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4、任偉國,浩源燃氣公司生產運營部經理,負責燃氣生產運營工作,分管巡線和搶維修等部門。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5、吳殿臣,浩源燃氣公司工程技術總監,負責生產運行、工程技術管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6、沈肖陽,浩源燃氣公司總經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宏遠公司(3人):
7、韓聖傑,宏遠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礎設施改造項目(三標段)項目部技術員。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8、班玉亭,宏遠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項目部安全員。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9、于海峰,宏遠公司松原市市政工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項目經理。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廣發公司(5人):
10、邵海珍,廣發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1、馮國柱,廣發公司臨時聘用施工負責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7年7月19日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2、高慎偉,旋噴樁作業自然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3、於松奇,高慎偉雇用的旋噴樁機操作人員。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4、邵海波,經調查,初步確認為廣發公司實際控制人,刑拘在逃卓信監理公司(2人):
15、許春賀,卓信監理公司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監理員。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16、張冰,卓信監理公司松原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三標段)總監理工程師。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和相應處理的人員(8人)
1、盧占偉,宏遠公司安全部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給予開除處分。
2、王宇,宏遠公司工程部部長,負責工程部全面工作,管理公司各項目部。給予開除處分。
3、田宇,宏遠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市政工程建設及安全生產工作。給予撤職處分。
4、曲海平,宏遠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給予撤職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撤銷其持有的《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王福章,長春新星宇建安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給予撤職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撤銷其持有的《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6、王學治,浩源燃氣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給予開除處分。
7、顏炳吉,卓信監理公司副總經理兼任監理部部長,分管市政工程,負責監理契約洽談、人員工作分配、監理人員現場考核等工作。給予開除處分。
8、史永恆,卓信監理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工作。給予撤職處分。
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共19人)。
公用局項目辦7人,燃氣中心3人,松原市公用事業局4人,住建局2人,質監局2人,松原市政府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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