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通州公車殺人案

7·17通州公車殺人案

2017年7月17日8時許,劉某在北京市通州區582路公車上,因手摸被害人宮某臀部一事而與宮某發生爭執,當該車行駛至翠屏南里站時,劉某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該女子頸部、後背等多處扎傷,致宮某重傷。

2017年11月,通州區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劉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8年2月7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17通州公車猥褻殺人案
  • 時間:2017年7月17日8時
  • 地點:北京市通州區
  • 傷亡:1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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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2017年7月17日8時許,身穿白色上衣的青年劉某(男,時年26歲,遼寧省昌圖縣人)在北京市通州區582路公車上,因手摸身穿淺色裙子的被害人宮某臀部一事而與宮某發生爭執,在公車行駛至果園環島附近翠屏南里站時,該男子惱羞成怒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割宮某的頸部、扎宮某的背部等處,致宮某頸內靜脈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傷。隨後,乘客楊帆第一時間沖向行兇男子,在趙小偉的幫助下,將行兇男子制服,阻止了男子的再次傷人行為,並等候民警到來,將行兇者交給民警處理。
7·17通州公車殺人案

案件傷亡

該案件導致宮某受傷,經鑑定,宮某身體所受損傷屬於重傷二級。

案件處置

2017年8月,通州區民政局向在公車上勇斗歹徒的楊帆、趙小偉頒發證書、證章、獎勵金,並確認兩人的見義勇為行為。
7·17通州公車殺人案
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劉某被通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據批准逮捕決定對劉某執行逮捕。逮捕後,公安機關會繼續偵查完善證據,待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7年11月,通州區檢察院以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對“582路公車傷人”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審理

2018年2月7日,通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以被告人劉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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