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汕頭一少年溺水身亡事件

2014年5月30日,從安徽農村來到廣東汕頭市龍湖區生活的14歲少年小孟(化名),在與其他3名小夥伴外出玩耍、游泳時,不慎溺水身亡。死者家長將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三人承擔按份責任共賠15萬元。

事件簡介,事件經過,父母報案,法院審理,相應賠償,

事件簡介

從安徽農村來到廣東汕頭市龍湖區生活的14歲少年小孟(化名),在與其他3名小夥伴外出玩耍、游泳時,不慎溺水身亡。不堪喪子之痛的小孟父母,一紙訴狀將當日一同遊玩並親眼目睹悲劇發生的其他三名少年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近日,汕頭龍湖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方賠償小孟父母15萬多元。

事件經過

小孟是隨父母一起在汕頭龍湖區生活的。2014年5月30日下午3點鐘左右,他與來自湖南、江西等地且同為未成年人的萬某、曹某、段某相約,在沒有告訴家長的情況下,結伴前往龍湖區金葉島小區附近的新津河邊一處淺水區玩耍。
萬某在河邊發現有一艘拴著繩子的竹排船,於是爬上船玩划槳,小孟等人隨後也登船玩耍。由於小孟在登船時將拴著竹排船的繩子解開了,竹排船慢慢漂離岸邊,而小孟在此過程中不慎跌落水中。
令人意外的是,萬某、曹某、段某在看到小孟落水後,沒有向附近居民呼救也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選擇了離開現場,一同前往龍湖區內充公的一處涼亭。萬某還在涼亭中將小孟的手機砸壞,扔進附近一條水溝里,三人商量後約定不能將小孟落水的事情告知他人。

父母報案

事發兩天后的6月1日晚,小孟的父母孟某、藤某在多方尋找兒子未果後向公安機關報案,在警方口中,他們才得知小孟已於同日下午4點鐘左右,在新津河出海口被發現溺水身亡。同年7月17日,萬某、曹某、段某等三人在公安機關的再三詢問下,最終陳述了小孟落水的經過。
事發後不久,悲慟的小孟父母,一紙訴狀將萬某、曹某、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小孟的父母認為,萬某等三人在小孟溺水後不僅沒有對其施救,而且為了掩蓋小孟溺水身亡的事實,將小孟的手機摔壞扔掉,還協商回家後不告訴任何人,對小孟的死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審理

龍湖區法院審理認為,在幾名未成年人結伴到河邊玩耍、游泳的過程中,小孟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其不顧安全上竹排船玩耍致溺水身亡,自身存在一定過錯。萬某等三被告在小孟溺水後沒有呼救、報警,並約定不能將該事件告知他人,均有一定的過錯。三被告的不作為,與小孟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但不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相應賠償

最終,龍湖區法院酌定被告萬某、曹某、段某應對小孟溺水死亡造成兩原告的損失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萬某還應承擔砸壞小孟手機的相應賠償責任。據此,一審判決被告萬某賠償兩原告51885.95元,被告曹某和段某分別賠償兩原告49885.95元,上述賠償款由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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