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雲南晉寧男子持刀劫持人質事件

5·31雲南晉寧男子持刀劫持人質事件指2014年5月31日17時35分許,一男子在雲南省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興益路持刀劫持人質,經現場處置民警多次警告並鳴槍示警無效後,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傷制服,成功解救人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31雲南晉寧男子持刀劫持人質事件
  • 時間:2014年5月31日
  • 地點:雲南省昆明市晉寧縣
  • 結果:解救人質成功
事件經過,相關法律,

事件經過

5·31雲南晉寧男子持刀劫持人質事件指2014年5月31日17時35分許,一男子在雲南省昆明市晉寧縣晉城鎮興益路持刀劫持人質,經現場處置民警多次警告並鳴槍示警無效後,民警果斷開槍將其擊傷制服,成功解救人質。
2014年5月31日17時10分許,晉城派出所民警在巡查過程中,發現一可疑男子,在上前盤查時,該男子突然竄進一燒烤店內,手持一把長刀(約20公分)劫持店內一男子。民警立即警告其放下兇器,釋放被劫持人質。但該男子拒不聽從,繼續劫持人質與民警形成對峙,情緒極為激動。後嫌疑人劫持著人質欲逃離現場,民警鳴槍警告無效後,為確保人質安全,果斷開槍將其擊傷制服,人質安全獲救。隨後,民警通知120急救中心到現場對受傷嫌疑人進行搶救。
經查,嫌疑人梁某某(男,40歲,雲南省晉寧縣人)2009年6月因盜竊腳踏車被公安機關處罰;因吸毒成癮2010年後被多次送強制隔離戒毒。民警現場在其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0.3克(毛重)。犯罪嫌疑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檢察機關已依法介入調查。案件正進一步調查中。

相關法律

像5·31雲南晉寧男子持刀劫持人質事件這種,持刀傷人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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