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遼寧盤錦拆遷暴力事件

2011年初,盤錦市興隆台區為建設鶴舞路一綜合商業項目,拆除項目用地上的原有建築。由於區拆遷辦只與聖潮足道館所在的4層小樓房屋產權所有人魏軍簽訂了補償35萬元裝修費的協定,而未按照有關規定與承租人齊簿簽訂補償協定。魏軍卻只答應給承租人3萬元的裝修補償,承租人多次找拆遷辦協商未果,拒絕搬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遼寧盤錦拆遷暴力事件
  • 涉及人員:魏軍
  • 位置:盤錦市興隆台區
  • 管理部門:監察部、國土資源部
簡介,起因,問責,

簡介

4月30日,魏軍指使社會閒散人員強迫承租人搬遷,並砸壞門窗玻璃,派出所接警後未作嚴肅處理。
5月2日凌晨5時許,興隆台區拆遷辦在沒有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報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後,組織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80多人和20多名民警對聖潮足道館實施強拆。被拆房屋的承租人齊簿的丈夫楊東明持刀阻止強拆人員進入,砍傷1名協警和1名綜合執法隊員。目擊者看到楊東明手持一米來長的日本刀,一刀捅到踹門者的前胸,拔刀後又向右一揮,將另一人的手臂砍傷。
此次事件中,還有兩名綜合執法隊員的眼睛受傷,正在醫院接受治療,原因是隊員在進入“騰達旅館”時,老闆用事先準備好的滅火器噴射闖入屋內的人員,還遭到拆遷者一頓暴打。汽車修理店店主李素梅因下樓制止強拆被打,頭部和眼部均受傷,其中頭部為“頭皮挫裂傷”,傷口縫了4針。
5月至6月,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對近期發生的6起強拆致人傷亡案件進行了調查,此案成為四部門通報的第二起案件。

起因

有關部門解釋前後不同
興隆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李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事發當天,綜合執法大隊是去拆除“聖潮足道館”和“騰達旅店”後面的違章建築,而不是強制拆遷。興隆台區城建局局長兼區動遷辦主任於深則說,動遷辦是去做民眾思想工作,而不是去強拆。按照李岩的說法,綜合執法大隊是去拆除足療店後面的違章建築。但是,李岩也提到,執法隊員進入足療店的合法建築物內,在打開店主的房門時被砍傷。按照於深的說法,動遷辦是去做思想工作。可是在2日上午,3個店鋪的業主和工作人員被帶離現場後,房屋就被迅速推平。另據事發時的在場民眾告知,民警、警車是與拆遷人員同時到場的。在這些受訪民眾向記者出示的現場照片上,可見印著“特警”字樣的客車和綜合執法微型麵包車。
據了解,在這起拆遷衝突中,被拆遷人有的不是房屋產權人,而是房屋承租人。盤錦市興隆台區動遷部門在對經營性房產拆遷時,將房主的房屋補償以及原本屬於承租經營者的裝修補償等,全部交付給了房主,結果造成雖然房屋產權人同意拆遷,而承租人因遲遲拿不到補償而不肯搬走的局面。
興隆台區城建局長兼動遷辦主任於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興隆台區拆遷房屋過程中,歷來都是只對房主說話,承租者有損失,自己找房主去,如果與房主達不成協定,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大連海事大學法學教授王利民認為,盤錦市興隆台區這種“一刀切”式的補償方式,很容易人為製造矛盾,事實證明也給拆遷工作設定了障礙。另外,從物權角度講,將經營者的補償支付給房主,與法相悖。

問責

針對查清的上述事實,遼寧省紀委、監察廳日前作出處理決定,給予興隆台區區長劉世傑行政記大過處分;免去李煒興隆台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職務;給予區綜合執法大隊負責人李岩行政記過處分,並撤銷原擬任其為興隆台區副區長決定;給予區城建環保局黨委書記、局長、拆遷辦主任於申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創新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副書記、創新派出所所長杜懷俊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給予興隆農場黨委書記、場長魏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建議按程式罷免其市、區人大代表職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振興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崔蘭芳、區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教導員周中達行政記過處分。
此外,魏軍等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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