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廣州區伯被嫖娼案

3·26廣州區伯被嫖娼案

2015年3月26日晚11時許,天心公安分局新開鋪派出所接到民眾舉報後,在轄區竹塘路某酒店當場抓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兩對違法嫌疑人。雖然微博中稱一嫌疑人為“區某”,但網路流傳的《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區某”為區少坤,其以1200元的價格與賴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

區少坤被稱為“區伯”,因十年來堅持監督公車私用而出名,其微博賬號“廣州區伯”擁有冬粉超過12萬。

2015年3月26日,區少坤發布最後一條微博稱,到湖南兩天監督到兩輛廣州公車涉嫌公車私用。

區少坤被抓引發熱議,有網友猜測其被抓與監督公車有關。

2015年4月1日晚,長沙市警方回應,該案有民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某某(區少坤)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據介紹,長沙市公安局自今年3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整治行動,該案是這次行動中查處的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6廣州區伯被嫖娼案
  • 涉嫌人區少坤
  • 抓捕警方:天心公安分局新開鋪派出所
  • 抓捕地點:竹塘路某酒店
事件簡述,事件經過,區伯否認嫖娼,請嫖老闆失聯,舉報車有警車,警方回應,起訴警方,區伯自述,談委屈,談出遊,談被抓,社會質疑,專家答疑,媒體質疑,媒體評論,法制日報,百度百家,

事件簡述

2015年3月26日晚11時許,天心公安分局新開鋪派出所接到民眾舉報後,在轄區竹塘路某酒店當場抓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兩對違法嫌疑人。雖然微博中稱一嫌疑人為“區某”,但網路流傳的《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區某”為區少坤,其以1200元的價格與賴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時被民警查獲。
區少坤被稱為“區伯”,因十年來堅持監督公車私用而出名,其微博賬號“廣州區伯”擁有冬粉超過12萬。
2015年3月26日,區少坤發布最後一條微博稱,到湖南兩天監督到兩輛廣州公車涉嫌公車私用。
區少坤被抓引發熱議,有網友猜測其被抓與監督公車有關。
2015年4月1日晚,長沙市警方回應,該案有民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某某(區少坤)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據介紹,長沙市公安局自今年3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整治行動,該案是這次行動中查處的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

事件經過

區伯否認嫖娼

昨日上午11點左右,區少坤在廣州警方陪同下回到廣州。在廣州近30℃的天氣里,他仍然穿著凌晨從長沙拘留所出來時的紅秋衣和格子襯衫。由於疲憊,他紅腫的眼睛眯成了一條縫,額頭上的抬頭紋一直沒有舒展開。
根據《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區少坤以1200元的價格與賴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時被抓獲。
但區少坤始終不承認警方認定的嫖娼事實,“沒有金錢交易,警方和我說有人已經支付了嫖資1200元,但我不知情。”
區少坤說,是陳姓老闆安排女子進入他的房間,他的確把持不住與女子親吻,但未發生性關係,也未談價格,進行金錢交易。“我和陳老闆並不熟識,為何會花錢給我們安排姑娘?”區少坤懷疑陳佳羅設了圈套。
區少坤說,他被抓後,警方曾告訴他陳老闆跑了,還未被抓獲。天心區公安分局肖姓副局長還問他有沒有陳老闆的線索。新京報記者向長沙市公安局詢問陳老闆是否被抓獲,但未獲回復。
北京聖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甫介紹,房間是陳老闆登記的,如果陳老闆未接受警方客觀、詳盡的調查,難以得出區伯嫖娼的結論。

請嫖老闆失聯

區少坤質疑警方,為何沒有同時抓獲為他和冼耀均安排“小姐”的陳姓老闆陳佳羅。區少坤介紹,2015年3月24日,區少坤同珠海朋友小王、湖南朋友小彭以及冼耀均到湖南遊玩。
小王的朋友陳老闆於26日下午邀請四人下榻湘府國際大酒店,並安排了當晚的飯局、唱歌,最後還叫來了幾位姑娘。當晚6點,區少坤邀請長沙某雜誌社的朋友楊先生一起在該酒店就餐。楊先生回憶,晚飯大約吃到晚上8點,席間大家都喝了不少酒,陳老闆一直對區少坤以“坤哥”相稱,頻頻敬酒。“陳老闆自稱是湖南瀏陽人,做文化傳媒。我也是做媒體的,問他具體做什麼,但他始終語焉不詳。”楊先生說。
陳老闆送給楊先生的名片顯示,他叫陳佳羅,是長沙騰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公司地址位於長沙市車站北路凱旋國際B座1501。
昨日,新京報記者多次致電名片上的手機號碼,提示關機。撥打名片上的座機,電話里一名女士稱,這裡的確是長沙騰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公司成立約四年,但從來沒有一個叫“陳佳羅”的員工,公司總經理姓李,公司的辦公地點和註冊地點也非名牌顯示的凱旋國際B座1501。記者實地探訪發現,車站北路並沒有“凱旋國際B座”的建築。

舉報車有警車

2015年3月26日下午,區少坤被抓前曾在微博上公布了兩起公車私用的信息。微博稱26日上午10點半,他在毛澤東故居發現牌照為“粵OA2401”的銀色豐田公務車。25日在衡山看到一輛車牌號為粵A1×××的疑似公務車。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在2014年10月31日,就有網民在微博上向深圳交警舉報“粵OA2401”軋實線超車。該網友還配發了四張違章現場照片,但深圳交警並未在網上作出公開回復。
昨日,據廣州警方內部人士透露,“粵OA2401”屬於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而另一輛粵A1×××基本上可以排除是公車。
網上有聲音質疑區少坤這次因嫖娼被抓是否和當日發布公車私用信息有關。區少坤說:“沒有確鑿證據,我不會把兩件事聯繫在一起。”關於他懷疑牌照為“粵OA2401”的銀色豐田公務車涉嫌私用,區少坤表示,廣州警方至今還沒有回覆,3日他會去廣州市紀委監察局要一個結果。

警方回應

長沙警方回應“區伯嫖娼”事件,稱該案有民眾舉報、現場視頻資料、區少坤本人及其他涉案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警方表示,這只是“一起普通治安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追究。

起訴警方

華商報記者昨天下午5時許撥通區少坤的電話時,他說自己已回到廣州,打算通過法律方式維權。他告訴華商報記者,他2日凌晨一點半離開長沙市拘留所,一直沒有吃飯和休息,“我覺得很困、很累,不想再接受採訪了”。
區少坤的代理律師李海霞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說,區少坤將啟動法律程式,起訴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司法性審查。“區伯已經說了很多次,這件事是陷害。我們也覺得警方在嫖娼事實認定方面有缺陷。”
區少坤的另一位代理律師隋牧青也表示,將起訴長沙市公安局,要求對涉案的小王和陳老闆進行信息公開,“然後對長沙市拘留所和公安局進行控告,前者是濫用職權,非法拒絕律師會見,後者是非法公布區伯的嫖娼信息。”

區伯自述

談委屈

2015年4月2日,區少坤接受媒體採訪時泣訴:“我現在正對著電話哭,因為我現在就是一個受了很大委屈的小孩。”區少坤說,他認為整個事情是一個圈套,他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是嫖娼,理由是“沒有交易、性行為”,他說,不是只有百分百完美的人才能去監督政府,任何一個公民,就算犯了錯,也有監督政府的權利,他會繼續監督公車私用。

談出遊

我2014年在網上認識了一個網友,叫小王,他微博網名是“春桑”,後來又經他認識了一個湖南人小彭。小彭做裝修的,2014年我幫他追回了幾萬元欠款,他感激我,一直和小王建議去湖南玩一玩。小彭有一輛小轎車,3月24日就載著我和冼耀均、小王一起到湖南去玩。本來是商定3月28日回廣州的。25日、26日我們遊玩了很多地方,26日下午,小王說長沙有一個陳老闆是他兄弟,這個老闆要請大家吃飯。大概26日下午四點多,在長沙高速公路出口,這個老闆派他秘書把我們接到了湘府國際大酒店。陳老闆一見面就很熱情,直接叫我坤哥。出去沒一會兒就回來說,給你們四個人開好房間了。我當時就很奇怪,他沒要身份證就給我們開好房間了。
他直接遞給我們四個每人一張房卡,我提出來,四個男人兩間房就夠了。陳老闆立即說,你們不用管了,一個人一個房間方便點。

談被抓

我們六點在三樓吃飯,大家一邊吃飯,一邊乾杯,喝了不少。吃完飯陳老闆提出去卡拉OK。陳老闆買單後,我們去了四樓的卡拉OK。我叫服務員幫忙點了一首信天游,正唱著,進來一個三十多歲的女孩,走到陳老闆身旁嘟嚕了幾句,出去不久就帶回來幾個女孩,這些女孩穿得很暴露。陳老闆就說,“坤哥,挑一個女孩子,每人一個,陪唱歌”。我就隨便選了一個。那個小女孩坐在沙發邊,一下子摟住我的腰,我讓她放開。後來我們一起點了首“在雨中”,我也和小女孩跳了一支交際舞。
後來我唱不動了,就聽歌,這時候陳老闆多次對陪我唱歌的姑娘說,“小林,陪坤哥到房間休息一下”。我一聽就拒絕了。後來小王和陳老闆又多次叫我上去休息,我就回房間關上門抽菸刷微博。十分鐘後,我聽到敲門聲,開門一看是小林,小林說陳老闆讓陪我聊聊天。我覺得沒啥,就讓她進了,她隨手把門帶上了,挨著我坐在床邊。
後來姑娘說借用下洗手間洗澡,她說唱歌出了不少汗。我說你去洗吧。她關門洗澡,我繼續上網。大概五分鐘,她走過來,身上包著浴巾。還沒等我反應過來,她就抱著我,親吻我,我也扭住她的腰,開始親她。一個男人,面對一個赤裸裸的女人,守這個底線就很難了。但是我沒有和她發生性關係。大概親吻了五分鐘左右房門就砰的一聲開了,進來了五六個警察。把我們兩個帶走了。

社會質疑

專家答疑

區伯行為是否算嫖娼?
區少坤堅稱自己冤枉,只承認與對方親吻,沒有付錢,否認嫖娼。那么,其行為是否算嫖娼?昨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系主任宮志剛教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只要當事人雙方談好價錢,就可視為賣淫嫖娼,不論是否已經發生實質性行為”。宮志剛表示,即使本人不參與談價,而由他人談價或支付嫖資的,也算嫖娼。根據區少坤的自述,其行為確實已構成嫖娼。
華商報記者查閱資料發現,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認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此外,《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規定,已商量好價錢或者已給付金錢、財物並著手實施,但尚未發生性關係的屬於情節較輕的違法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媒體質疑

構成嫖娼的一大要件是是否支付嫖資或者是否達成支付嫖資的意向。區伯首先咬定的就是這一點,“按照法律規定,賣淫一定涉及到錢,我沒有付錢,不構成經濟關係。”根據區伯的表述,一切都出自一名叫做“陳老闆”的人的安排。
其實按照《公安辦理嫖娼賣淫案規定》:本人不參與談價,而由他人支付的,應以賣淫嫖娼予以查處。即使區伯沒有出錢,是由陳老闆拉的場子,一樣可以坐實區伯嫖娼的罪名。但若真是這樣,“陳老闆”和酒店老闆會否以依照刑法359條和361條規定,以“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判處5年左右的徒刑呢?
這其中有巨大的想像空間。然而警方除了咬定區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外,其餘人等一概不提。這大概便是引來質疑的最大起火點。公權力要想跳脫“塔西佗陷阱”,就必須嚴格守法,還必須有看得見的、全方位的正義。定性來得如此之快,其他信息一概遮遮掩掩。而單一口徑下的“民眾舉報”,讓人聯想到的只有賓館內外“各種具有透視能力的好奇民眾”到底從何而來……
在案情公開上遮遮掩掩也就算了,警方卻急於公布區伯道歉的錄音,似乎出於對自己掃黃打非成果的沾沾自喜。2015年4月1日,長沙政法頻道播放了一條名為《“廣州區伯”向冬粉道歉,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新聞。新聞中,播放了區伯的錄音,“我是承認到最後把握不住男人的底線,請我的冬粉和老百姓諒解。”
區伯落網當日,一共被抓獲的共有4人。長沙警方在區伯獲釋後發表聲明:“長沙市公安局自2015年3月部署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掃黃掃賭集中整治行動,區某某等人賣淫嫖娼案是這次整治行動中查處的眾多案件中的一起普通治安案件。長沙警方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觸犯法律,都將受到法律追究。”
既然是“普通治安案件”,為何要對區伯進行突出處理?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何同案落網的其餘三人就變成了“等人”,為何沒有一起提請“老百姓諒解”呢?
所謂“違法必究”,指的不只是但凡犯法都應依法處理,還有執法必須一視同仁、不偏不倚。但是偏偏針對爭議人物進行特殊處理,這無疑放大了輿論場對於“順我者昌,逆我者嫖娼”的猜測。
所以,警方這些不成熟的表現,使得輿論漸漸向同情區伯傾斜。昨日有媒體對區伯的專訪,以《不是只有百分百完美的人才能監督政府》作為標題。更有甚者,翻出馬丁·路德·金、舒伯特等中外名人作為對比,宣揚敢於監督公權力的區伯應該取得諒解。

媒體評論

法制日報

事實上,警方在這個問題上的尷尬完全可以理解,因為嫖娼畢竟涉及當事人的隱私,無論是區伯還是賣淫女都有隱私權和人格尊嚴,根據相關規定,警方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公開的內容有限。如今不同了,是當事人區伯自己向媒體公開了那天事情的整個過程,即使是再有質疑精神的網友也不得不承認這就是事情的真相。
通過區伯的講述事情已基本清楚,長沙警方的執法沒有太大問題。那名女子的身份也比較明朗,從她和區伯認識的過程,以及她的舉動,作為一個成年人的區伯應該能判斷出她是什麼人。區伯說沒有金錢交易和性關係就不算嫖娼,這種說法站不住腳。法律上並沒規定金錢交易只能是嫖娼者自己出資才算金錢交易,由別人出資也是一樣的。至於性關係,區伯自己向媒體承認沒守住底線,意思非常明白了,無需再多言。所以,就事情本身來講,真相可以到此為止了,我們無法再要求警方給出更多的真相。
區伯在長沙的故事,好像是一部充滿懸念的西區柯克式電影,在最要緊的地方卻戛然而止,留下來的故事讓觀眾自己去腦補。對這樣的真相很多網友肯定不滿意,要挖出背後陰謀的想法可以理解,但這其中的陰謀還用挖嗎?
區伯監督公車私用,讓很多人受了處分,甚至丟官罷職,毫無疑問這大大得罪了一批人,有人恨他,暗地裡想出陰招黑他,這一點不奇怪。我們也看到,請區伯到長沙玩的那兩個人身份不明,出事後突然消失,也確實很可疑,網友對他們的懷疑不是沒有根據。也許警方的尷尬也正來自於此,一不小心自己也成了別人的套中人。
當然,有網友會說,找這兩個人並不難,為什麼警方不找呢?因為這已經超出了警方的工作範圍,畢竟我們還無法證明這兩個人有犯罪行為,用國家的錢找兩個無關的人,納稅人同意嗎?也許有好事者或者好事的媒體願意去找這兩個人,但是即使找到了,人家也沒有義務向你如實供述,甚至完全可以給你編故事,網上由網友或一些不負責的媒體挖掘出來的離奇故事已經夠多了,我們還有必要再聽一個更不靠譜的故事嗎?所以,還是那句話,真相已經到此為止了。
雖然這個事件的真相讓網友們失望了,但可貴的是,通過這個事件人們達成了一個基本共識,那就是監督公權力與個人的私德無關,區伯道德上的瑕疵無損於他監督公車私用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在網路調查中持這一觀點的人占到了60%以上,已經成為主流,這是我們這個社會成熟與理性的表現。
我們這個社會的成熟與理性,也更加襯托出了那些試圖以私德來抹黑區伯者的陰暗。區伯對社會有責任感,他做了我們社會中大多數人想做而不敢做或不願做的事,他履行了憲法規定的公民監督政府的義務。這個世界上沒有完人,所以我們無權要求監督政府者皆為完人。

百度百家

縱觀區伯嫖娼一案,的確存在諸多疑點。其一,那位名片顯示“長沙騰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陳佳羅”、也就是招待區伯的“陳老闆”已被媒體證實偽造了身份。他究竟是誰,為何要這樣做?其二,區伯並未向小姐支付嫖資,警方是以“由他人支付嫖資”來認定區伯嫖娼的。這個“他人”正是“陳老闆”,他是此次嫖娼案的共犯,長沙警方為何不去追查此人?
不獨如此,起初邀請區伯去湖南遊玩的那個“小王”網友,電話也打不通了。以上情節足以令人聯想翩翩,但凡正常思維的人均會覺得這個“嫖娼案”並不簡單,背後很可能有貓膩。
增加網友質疑的還有長沙警方的抓嫖行為。長沙警方聲稱是接到民眾舉報前去酒店抓嫖的。聽上去似乎很正常。但其實不然。首先,是“陳老闆”用自己的身份證給區伯他們辦理入住手續的,區伯並未暴露身份;其次,區伯在自己房間裡的行為,外人怎能知曉?
因此,如果說真是有民眾舉報,那么這民眾不可能是別人,而只能是陪同區伯吃飯唱歌並安排小姐的“陳老闆”和同在的“小王”等人。
長沙警方接下來的做法更是啟人疑竇。區伯一案即便坐實,也就是普通的嫖娼案,罰款、拘留,期限一到,放人。然而區伯卻遭到了不一般的待遇:不但處罰決定書被泄露公布到網上,而且在拘留所中還被強行要求在長沙政法頻道“悔過”。
按照《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顯然向外泄露區伯嫖娼案處罰決定書的行為是違反此規定的。
經網友搜尋證實,率先在網上發布該處罰決定書的是新浪微博註冊名為“魚腦貓小姐_L33”的網友,該微博賬號地址顯示來自廣州市。向該網友泄露處罰決定書的最大嫌疑顯然來自長沙警方。不管實際情況如何,長沙警方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有學者據此感慨:權力公開公民個人隱私而無所顧忌,這樣的做法今天可以對區伯,明天也可以拿來對任何一個其他公民。只要他們認為有需要。執法者如此執法,公民權利還有安全保障么?
長沙警方對區伯的“特別待遇”,令人不得不將一件本來簡單的事情往複雜處聯想。不少網友傾向認為,是區伯之前的“監督公車私用”得罪了有司或者某些官員,他們布下此局引誘區伯中招。
此說並非突兀而來,此前有不少先例。重慶雷登峰律師就在新浪微博上批露:有人不相信被嫖娼一事。我講三個案例:一男(敏感人士)與某人喝酒(此人系特殊買通人員),被灌醉之後,被找來的一小姐上床(嫖資自有人準備),拍照後勞教兩年;另一男被塞白粉,但因鄰居作證,構陷未成;還有一人院子裡被丟獵槍,被定非法持有槍枝罪……
嫖娼,固然有違一般人的道德觀,但畢竟只是公民個人私事,對他人和社會幾乎沒有什麼壞影響。然而執法機關違法則影響負面且深遠,不但會直接侵害公民正當權利,而且會動搖民眾對於法治的信仰。此次長沙警方在處理區伯嫖娼案過程中的某些做法,就招致了這樣的負面效果。
區伯嫖娼案疑點重重,希望藉由區伯的起訴,倒逼這些疑點一一得以見光。從此點看,此案已經不再僅是關乎區伯個人名譽的小案子,而變成一場攸關法治的大案,值得嚴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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