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秒

24秒

籃球比賽中,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鐘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鐘內投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4秒
  • 外文名:Shot Clock Violation
  • 所屬體育項目:籃球
籃球術語,規定,新規則對24秒違例修改部分,24秒違例後發球位置,24秒規則的來歷,

籃球術語

英文為Shot Clock Violation。

規定

籃球比賽中,當某隊在比賽中獲得新的球權時,或在擲球入界中當球在場上被隊員合法觸及時,24秒鐘計時器將開動。擁有球權的隊必須在獲得球後的24秒鐘內投籃。完成投籃的條件是:
(1)在24秒鐘結束之前,球必須離開隊員的手;
(2)球離開隊員的手後,球必須與籃板接觸。
如果在24秒鐘哨響前球出手後未接觸籃圈,為24秒鐘違例。發球權判給對方。
24秒

新規則對24秒違例修改部分

規則規定,當比賽中出現球權交替擁有後球權不變時,24秒計時鐘不復位。當隊員投籃出手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了,視為誤響。
現在,當A隊隊員投籃出手後24秒誤響,正巧球卡在了球籃上,一次爭球出現,A隊因交替擁有獲得擲球入界權。
因為球權還是A隊的,球權沒變,所以24秒不復位,A隊剩餘進攻時間等於24秒減去爭球前用去的時間。而A隊在爭球前已經使用了24秒,故沒有剩餘時間了。裁判員應做如下如下判罰——
1、A隊擲球入界,當球觸及場內隊員或被場內隊員觸及時鳴哨宣判A隊24秒違例。
2、因為A沒了進攻時間,所以當球停在球籃上時馬上判罰A隊24秒違例而不判為爭球,對方隊獲得球權。
3、爭球。給A隊一個新的24秒周期。
1).當投籃時球正在空中,此時若24秒計時器誤嗚:球未被任何一隊球員觸及而中籃,則應算得分。
2).若任何一隊球員合法觸球或球顯然無法中籃時,則應成死球,並判跳球。

24秒違例後發球位置

在24秒鐘違例發生時球所在的地點上(這也是比賽中止的地點),由對方隊在距這個位置最近的界線外擲球入界。
所以,24秒鐘違例後,可能在罰球線延長部分的界外擲球入界(如果違例發生時,球在罰球線或其延長線上的話),但那只是一種可能,“在裁判員指定的最靠近違犯或比賽中止的地點(正好在籃板後面的地點除外)擲球入界”,才是其本質。
24秒鐘違例發生的時間:如果球在控制球隊隊員手上或在控制球隊隊員間傳遞,24秒鐘信號響時,違例發生;如果球是被投籃隊員投出並正在空中飛行,當確認球沒有中籃的可能也沒有碰觸籃圈的可能時,違例發生。
直觀地判斷,就是裁判員鳴哨時,此後裁判員將以手勢表明發生了24秒鐘違例。
綜上分析:應該在裁判員鳴哨時離球最近的界線外擲球入界。

24秒規則的來歷

1954年,易拉丘國民隊的老闆丹尼(DannyBiasone)“發明”了延用至今的24秒進攻時限。他憑著這一項跨時代的發明,徹底改變了NBA比賽的面貌,也因而進入了籃球名人堂。
話說NBA成立的前9年都沒有進攻的時限的規定。由於競爭越來越激烈,勝負越來越重要,各隊的節奏也就越來越慢,1951年,NBA終於出現了史無前例的19比18的比分。老闆們都知道再這樣下去只是等死而已。有誰想看一場48分鐘兩隊只得37分,卻打了兩個多小時的比賽。
丹尼跟總裁表示,棒球每局有三人出局,橄欖球有四碼進攻,只有籃球完全沒有進攻上的限制,愛拖多久就拖多久,必須找出解決的辦法。他建議,1954年夏天開會研究解決方案。
丹尼本人並不打籃球,但是他非常熱愛籃球。研究過許多場比賽的技術統計後,他發現,每一隊平均每場出手投籃次數約為60次。也是說,兩個隊一場比賽要出手120次左右,每場球48分鐘乘以60秒等於2880秒。2880秒除以120,剛好是24秒。
但這也只是丹尼的個人意見,他認為進攻時限設20秒或30秒也可以。但眾家老闆覺得丹尼的建議十分合理,紛紛表示:“丹尼,既然這是你的主意,那就24秒吧。”
丹尼集合各隊的老闆,找來球員示範,讓大家看看,設有24秒進攻的球賽到底怎么回事。當時還沒有24計時器,丹尼用自己的手錶計時,只要24秒一到,就喊“stop!”,進攻隊必須交出控球權。令人驚訝的是,球賽進行十分順暢,球員不但不需要慌張出手,甚至還可以利用24秒完成很不錯的戰術。
理論和實踐都沒問題,一個月後,聯盟要求進行電話投票,結果全票通過。不過各隊老闆還有疑慮,要求季前賽還是用手錶計時,直到常規賽開打前,各隊才訂製24秒計時器,以免花冤枉錢。
就這樣,24秒誕生了,而且一直延用至今,沒有人有過疑問,也沒有人主張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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