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國際貿易領域的一種貿易術語解釋規則。由國際商會綜合各國的貿易習慣,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1990年4月國際商會第五次修訂,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其目的是為在對外貿易中最經常使用的貿易術語的解釋提供一套國際規則,以便把不同國家對這類術語作不同解釋的不確定性避免或減至最低程度。該通則共有13種貿易術語,按賣方責任由小到大及各種術語特點,分成E、F、C、D四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 時間:1990年
  • 內容:國際貿易術語
  • 隸屬:解釋通則
通則簡介,修訂原因,組合類型,

通則簡介

199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通則》的目的在於對國際貿易中最普通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具有國際通則的解釋,以避免不同國家對這些術語作不同的解釋,或者至少可將這種情況減少到儘可能少的程式。一個契約的當事人對於他們各自國家之間不同的貿易習慣,往往不甚了解。這能夠引起當事人的之間的誤解、爭議和訴訟,也浪費了各自的時間和金錢。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在1936年首次公布了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通則,定名為《1936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36)。隨後,在1953、1967、1976、198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及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以提供一套適合當前國際貿易習慣做法的規則。

修訂原因

《通則》1990年修訂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貿易術語適應電子資料交換(EDI)日益頻繁運用的需要。根據1990年修訂的通則,當事人必須提供各類單證(例如,商業發票、出口結關需要的單證,或證明貨物發運的單證和運輸單證)時,這一修訂規則是可行的。當賣方必須提供一份可轉讓的運輸單證,尤其是通常用於轉售尚在運輸途中貨物的提單證,這會引起特別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使用電子資料交換單證,確保買方具有如同其收到賣方提單一樣的法律地位是至關重要的。
修訂通則的另一個原因是不斷革新運輸技術,尤其是貨櫃聯合運輸、多式聯運和“近海”海運中使用公路車輛和鐵路貨車的滾裝滾卸運輸。《1990年通則》中的術語“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FCA)適用於各種形式的運輸,而不論其是什麼方式和不同方式的聯合運輸。為此,通一次修訂本中對一此特殊運輸方式(FOR/FotFOB機場交貨)的規定已刪去。

組合類型

通則術語按不同類型劃為四個組合:第一組“E組”(EXWORKS),賣方在其自己的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賣方必須簽訂運輸契約,但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後發生事件所產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賣方必須把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家需要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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