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是在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自1981年04月08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76年11月19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4月0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倫敦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
本議定書各締約方,
對1969年11月29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協定如下:
第一條在本議定書中:
1.“公約”是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2.“組織”與公約中的含義相同。
3.“秘書長”是指組織的秘書長。
第二條公約第五條修正如下:
(1)用下列文字代替第1款:
“船舶所有人有權將他依本公約對任何一個事件的責任限定為按船舶噸位計算賠償總額每1噸133計算單位。但這種賠償總額絕對不得超過1,400萬計算單位。”
(2)用下列文字代替第9款:
9(1)本條第1款所述的“計算單位”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規定的特別提款權。第1款中所述的數額,應根據基金設立之日,基金設立國貨幣與特別提款權相比的價值,折算成該國的貨幣。凡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的締約國,其按特別提款權折算的該國貨幣的價值,應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上述日期在其經營和交易中適用的現行定值辦法計算。非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的締約國,其按特別提款權折算的該國貨幣的價值,應按該國確定的辦法計算。
9(2)但是,非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國的締約國,而其法律又不允許執行本條第9款第(1)項規定時,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間,聲明在其領土內所適用的第(1)項所規定的責任限制,對於任何一次事故,按船舶噸位計算每噸為2000貨幣單位,但此總額絕不能超過2億1千萬貨幣單位。本項所述的貨幣單位相當於純度為900‰的黃金65.5毫克。將這些數額折算成國家貨幣時,應按有關國家的法律辦理。
9(3)第9款第(1)項末句中所述的計算和第9款第(2)項所述的折算,應使以該締約國貨幣所表示的數額,儘可能地與第1款中以計算單位所表示的數額具有同一實際價值。締約國在交存第四條所述檔案時,以及上述計算或折算發生變動時,將其按第9款第(1)項進行計算的辦法,或按第9款第(2)項進行折算的結果通知保管人。
第三條
一、本議定書對已簽署或加入公約的任何國家和應邀參加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在倫敦召開的修正1969年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計算單位條文會議的國家開放供簽署。本議定書自1977年2月1日起至1977年12月31日止在組織總部開放供簽署。
二、除本條第4款的規定外,本議定書須經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的批准,接受或核准。
三、除本條第4款的規定外,本議定書可供未簽署本議定書的國家加入。
四、本議定書可供公約締約國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
第四條
1.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在向秘書長交存有關的正式檔案後方為有效。
2.凡在本議定書修正案對現有各締約方生效以後,或在修正案生效所需各項措施對現有各締約方已告完成以後,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任何檔案應被認為是適用於經修正案修改的議定書。
第五條
1.本議定書應在8個國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並向秘書長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檔案之日起第90天對各該國生效。該8個國家應包括5個各擁有不少於100萬油輪總噸位的國家。
2.對本議定書生效以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本議定書應自該國交存相應檔案之日起第90天生效。
第六條
1.任何締約方在本議定書對其生效後,可隨時退出本議定書。
2.退出本議定書,應向秘書長交存1份檔案之後方為有效。
3.退出本議定書應在向秘書長交存檔案1年之後,或在退出檔案中載明的更長的期限之後生效。
第七條
1.修改或修正本議定書的會議,可由本組織召開。
2.經不少於1/3的締約方要求,本組織應召開修改或修正本議定書的締約方會議。
第八條
1.本議定書交秘書長保存。
2.秘書長應:
(1)將下列情況通知所有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新的檔案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本議定書的生效日期;
③交存退出本議定書的任何檔案及其生效日期;
④對本議定書的任何修正案。
(2)將本議定書核對無誤的副本分送給所有簽署或加入本議定書的國家。
第九條本議定書一經生效,秘書長應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將本議定書的核對無誤的副本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予以登記和公布。
第十條本議定書正本1份用英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另備有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譯本,與簽署的正本一併存檔。
1976年11月19日於倫敦。
為此而經正式授權的下列簽字代表,簽署本議定書,以昭信守。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邊條約集(第二集)》第195頁—第205頁,法律出版社1987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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