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9年印度政府組織法

1919年印度政府組織法,英國根據《蒙塔古—契姆斯福憲政改革報告》而頒布的組織印度政府的法案,1919年7月公布。同年12月生效,1921年實施,共執行15年。法案規定,英屬印度的立法權由總督和兩院(國務會議和立法議會)組成的立法機關行使。國務會議由60人組成,其中26人由總督指派,34人選舉產生;立法議會由145人組成,其中105人選舉產生,其餘為總督指派。各省實行一種“二元制”政治(或“雙頭政治”),即把各省行政管理劃分為互不相涉的“保留的”和“移交的”兩部分:警察、司法、財政稅收等重要事務作為保留的部分由省督負責;衛生、教育、公共設施、農業等移交的部分由省督及各部長共同管理,部長由省立法會議選舉,人數不限。總督和省督仍掌握統治大權,他們有權否決立法機構的決議和發布的命令。該法還規定,任命一個委員會每十年定期研究一次具體實施情況,審查應否給予印度進一步自治許可權。但事實上後來除了3名印度人參加總督行政委員會外,改革並沒有觸及任何行政權。因此受到國大黨的批評、反對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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