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4年卡拉馬祖案

1872年,卡拉馬祖市學校董事會決定增徵稅款用於開辦一所中學,並僱請一位學校視導長。一位名叫查理士·E·斯圖亞特的市民為制止徵稅向法院提出控訴,要求密西根州最高法院“就本州所謂聯合學區的學校當局對公眾徵稅以資助本州稱為中學的學校並以此種稅收免費給孩子們不僅教授英語而且教授其他語言的權利作出司法判決。

查理士·E·斯圖亞特認為,該州沒有權力以向廣大人民徵稅的辦法使中學成為免費學校,理由是中學的內容不屬於基本教育範疇,對廣大人民的利益是沒有實際價值的,是不必要的,主要是那些少數的最有能力付錢的人所追求的,應該由追求它的人付錢而不應由普遍的稅收來付錢。他要求,法院應當宣布:完全以公費供給這種教育是不恰當的。
該州最高法院對此案極為重視,1874年作出了判決,支持學校董事會的決定,駁回原告的控訴。對原告的控訴,法院也極為震驚,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把不僅初步教育而且更廣泛意義上的教育看作是富人和窮人同樣可以選擇的為他們提供重大實際利益的事情,而不僅僅看作是與有錢交得起學費的富人們培養文化和造就有關的事情,我們原以為這已經為本州人民所理解。”法院為了作出令人信服的判決,在判決書中回顧了從1787年憲法至1850年新州憲法期間本州的教育發展史,對“完全的教育制度”進行了總結說明,由此認為:在公民和議會的同意下,中學可以屬於基本教育範疇,法律從沒規定基本教育的極限。判決書寫道“我們有一切理由相信,人民期望能得到完備的高等教育。……
人民期望在國小學區建立中學的趨勢繼續發展,直到為每一個能夠資助一所中學的地方都提供一所中學,這個論斷似乎是無可抗辯的。”
最後,針對為中學徵稅的合法性,判決書提出“從1817年開始一直繼續到現行憲法通過時為止,在免費學校方面本州總的方針就是,可以盡一切力量為本州的全體兒童提供教育,如果他們願意的話,還可以提供初步古典教育。……我們只要說明一點就夠了,無論是在本州的政策還是在本州的憲法中,都沒有限定初等學校學區只能教授他們的官員所要教的學科或限定只能辦某一等級的學校,只要該學區的投票人正式同意負責費用並為此目的而徵稅。”
卡拉馬祖案判決中確認了卡拉馬祖市徵稅辦公立中學是合乎憲法的,使該市徵稅辦中學有了合法的根據這個判決為美國各地開了先例,公立中學迅速發展起來中學是平民學校(國小)的向上延伸,它構成美國學制中的第二層,此後美國開始走上普及中等教育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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