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七台河新興煤礦事故(12.17龍煤集團七台河新興煤礦事故)

12·17七台河新興煤礦事故

12.17龍煤集團七台河新興煤礦事故一般指本詞條

2015年12月17日21時43分,龍煤集團七台河礦業公司新興煤礦三水平西六採區-600主運巷鑽場打鑽作業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經核查,確認該採區當班入井67人,事故發生後安全升井64人,3人失聯。

2015年12月20日22時15分,救援人員在井下發現了3名失聯礦工遺體,事故搜救工作宣告結束,善後工作陸續展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17龍煤集團七台河新興煤礦事故
  • 發生時間:2015年12月17日
  • 發生地點:龍煤集團七台河礦業公司新興煤礦
  • 遇難:3名
  • 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 事故類別:瓦斯(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處理建議,事故防範措施,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西六採區三水平主運巷4#鑽場石門揭煤後,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周邊煤體的應力分布發生變化導致煤體支承強度減弱,在煤體自重、地壓、瓦斯壓力多因素耦合作用下,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事故

間接原因

  • 災害認識不足
對煤與瓦斯突出災害認識不足,重視不夠。一是2015年12月2日揭煤後進行了效果檢驗,但對半個月後瓦斯滲流重新集聚、瓦斯壓力升高的情況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對該工作面進行連續抽采。二是對西六採區存在高瓦斯區、高應力集中區、地壓大、構造特殊地質單元瓦斯治理的複雜性估計不足,只是經驗性地採取了常規的治理方法,沒有採取針對性措施。
  • 管理工作不到位
防突管理工作不到位。一是抽采鑽孔施工管理不到位。西六採區三水平主運巷局部防突抽采鑽孔設計為58個,左幫應見鑽孔39個,由於鑽孔偏移,井下勘查左幫實見25個鑽孔,缺失14個鑽孔,導致局部瓦斯預抽沒有達到消突的效果。二是抽采鑽孔施工驗收及檢驗基礎數據管理不到位,沒有建立基礎數據台帳檔案,隨意放置。三是石門揭煤未完成情況下,安排其它工程,且未對揭開的煤層採取加強支護的安全防護措施。培訓不到位。抽採區9名防突工(6名鑽工、3名檢驗工)未經三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無證上崗。

處理建議

(一)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高忠軍,抽採區打鑽隊隊長,負責打鑽隊工作。抽采鑽孔施工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建議解除勞動契約。
2.喬聯國,中共黨員,抽採區區長,負責礦井防突鑽孔施工、驗收、瓦斯抽放等全面工作。對鑽孔施工、驗收及檢驗基礎數據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至一般幹部)。
3.楊廣軍,中共黨員,抽採區總支書記,負責抽採區黨建及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等工作。未嚴格按“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降至一般幹部)。
4.張玉湖,中共黨員,新興煤礦安檢科負責人,負責安檢科全面工作。對石門揭煤未完成情況下,安排其它工程,且未對揭開的煤層採取加強支護的安全防護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銷安檢科負責人職務處分(降至一般幹部)。
5.謝新,中共黨員,抽採區主管技術員,負責抽採區技術管理工作。鑽孔驗收及瓦斯抽放等技術資料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6.李柱,中共黨員,開拓一區主管技術員,負責開拓區技術工作。技術管理及石門揭煤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7.張玉泉,中共黨員,開拓一區區長,負責開拓一區全面工作。對石門揭煤採取加強支護的安全防護措施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8.高潤秋,中共黨員,開拓一區總支書記,負責開拓一區黨建及職工安全教育等工作,未嚴格按“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9.石文憲,中共黨員,新興煤礦通風副總工程師,協助通風副礦長主抓“一通三防”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工作等。技術管理及安全防護措施監督落實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至副科級)。
10.周冰,中共黨員,新興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礦井隱患排查及閉合整改、培訓等工作。對石門揭煤未完成情況下,安排其它工程,且未對揭開的煤層採取加強支護安全防護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至正科級)。
11.唐傑偉,中共黨員,新興煤礦通風副礦長,負責“一通三防”日常業務管理及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等工作。沒有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鑽孔驗收工作把關不嚴,防突工作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至正科級)。
12.王永爭,中共黨員,新興煤礦總工程師,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及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等工作。技術措施(防突措施)審批、鑽孔驗收把關不嚴,技術管理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3.辛賀立,中共黨員,黑龍江龍煤七台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監局駐新興煤礦安監站長,負責新興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對石門揭煤採取加強支護的安全防護措施監督檢查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4.李思峰,中共黨員,新興煤礦礦長,負責新興煤礦安全生產全面工作,該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組織領導全礦防突工作。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督促、檢查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工作不到位。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降至副處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議給予撤銷礦長資格證,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二)項規定,建議給予新興煤礦礦長李思峰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計6.87萬元)。
15.王景權,中共黨員,新興煤礦黨委書記,負責新興煤礦黨建及職工安全教育、信訪穩定等工作。未嚴格按“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建議給予撤銷黨委書記職務處分(降至副處級)。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罰建議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一)項規定,建議給予新興煤礦罰款人民幣50萬元。
以上罰款,由黑龍江煤礦安全監察局佳合監察分局負責收繳。

事故防範措施

(一)黑龍江龍煤七台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各煤礦要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強化安全生產紅線意識,樹立“只有打不到的鑽孔,沒有抽不出的瓦斯”的理念,針對事故暴露出在技術、管理及安全監督檢查等方面存在的漏洞,採取有力措施,舉一反三,查漏補缺,夯實煤礦生產安全基礎,全面提高生產安全管理水平。
(二)提高煤與瓦斯突出災害認識及重視程度,樹立科學治理瓦斯理念。一是不斷提高煤與瓦斯突出災害認識,認真研究新興煤礦礦井地質特點和深部瓦斯賦存規律,結合當前瓦斯治理先進科技手段,制定符合新興煤礦地質特點的正確防突措施和揭煤方法,做好煤礦瓦斯預測預防工作。二是在高應力集中區、高瓦斯區和地壓大、構造特殊地質單元帶、煤層厚度變化帶附近實施巷道揭煤、煤巷掘進等採掘作業均要提高瓦斯治理防範等級,採取連續抽采等有效的針對性措施,加強防突工作。三是對有突出危險薄煤層新採區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基礎參數,對瓦斯地質規律進行深入研究,及時補充完善瓦斯地質圖,科學有效指導瓦斯治理工作。
(三)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一是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認真制定防突措施並嚴格組織實施;二是要按照“明責、知責、考核、問責”的要求,強化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同時要加強現場施工管理,嚴格按照設計施工,鑽孔施工完畢後,必須按照鑽孔驗收制度對所有鑽孔的長度、方位、角度進行驗收,不得抽驗;三是強化防突技術內業和資料管理,建立健全基礎數據的台帳和檔案,實現規範化管理。四是在石門揭煤作業完成前,嚴禁在同一區域安排其它工程作業。
(四)黑龍江龍煤七台河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駐礦安檢站、新興煤礦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五)防突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證後,方可持證上崗作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