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蚌埠司機撞人案

12·26蚌埠司機撞人案

2014年12月26日23時10分許,一輛白色豐田轎車,在限速50公里以下的蚌埠市工農路上,以時速100至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工農路萬達廣場西門附近時,將橫過工農路的胡某某撞倒,後又連續撞倒徐某某等5人,致2人當場死亡,4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5年9月8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司機陳運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陳運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7年1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安徽高院對陳運案的重審終審判決,陳運被改判無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6蚌埠司機撞人案
  • 發生時間:2014年12月26日23時10分許
  • 發生地點:安徽省蚌埠市工農路
  • 案件傷亡:6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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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23時10分許,被告人陳運駕駛其白色轎車,在蚌埠市工農路上由北向南行駛。23時18分許,在行駛至工農路萬達廣場西門附近時,將橫過工農路的被害人胡某某撞倒,後連續撞倒被害人徐某某等五人,陳運連撞多人後逃離。
12·26蚌埠司機撞人案

案件傷亡

小轎車相繼撞倒6名行人,其中2人當場死亡,另外4人送至醫院後相繼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中年齡最大者46歲,最小者年僅6歲,有1名女性。其中5人為蚌埠當地人,1人為江蘇淮安市來蚌埠打工者。

嫌疑人

據警方介紹,肇事司機陳運,生於1988年,蚌埠禹會區長青鄉人。事故發生後,陳某跑回了家。經過家人勸說,陳某當晚在母親的陪伴下,前往當地派出所自首。交警聞訊趕到派出所,對陳某進行酒精測試。測試結果顯示,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值是260毫克/100毫升,超出醉酒標準2倍。
陳某交代,事發當晚,他和幾個朋友在一家飯店喝酒吃飯,飯後又到一家舞廳玩,喝著酒玩到半夜,陳某才和一位朋友駕車回家,出門不久就撞到了一位路人,踩剎車時,車輛失控發生漂移,再次撞到路人,轎車衝上路牙,撞壞路邊崗亭後才停了下來。

案件審理

2015年9月8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萬達廣場附近醉駕致6人死亡案的司機陳運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陳運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5年5月18日上午,陳運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對檢方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運在嚴重醉酒的狀態下,駕車超速行駛,致6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陳運犯罪後主動投案自首,雖有從輕情節,但根據其所犯罪行為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後果,不足以免除其死刑。宣判後,陳運認為量刑過重,提出抗訴。
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對陳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抗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安徽省高院二審同樣認為,雖然陳運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其犯罪後果特別嚴重,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且其亦未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故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2017年1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安徽高院對陳運案的重審終審判決,陳運被改判無期徒刑。
判決文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9487065號刑事裁定,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量刑不當,遂裁定不核准本院維持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並撤銷本院的刑事裁定,發回重審。
2017年11月27日,安徽高院對該案作出重審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死刑判決,陳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安徽高院認為,抗訴人陳運明知酒後駕車具有危險性,仍然在醉酒後駕駛車輛,且在城市繁華區域道路上高速行駛,從而連續撞擊多人,致六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徽高院表示,陳運案發後在親屬的勸說陪同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陳運系間接故意犯罪,肇事後立即採取制動及避讓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其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且陳運的親屬也能盡力代為賠償,其悔罪態度較好,故依法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但對陳運量刑過重,依法應予糾正,故對陳運及其辯護人提出量刑過重的意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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